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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UDC城镇土地定级规程(试行)[失效]

  Mmin—最低级商服中心规模指数。
  3.3.4 商服中心服务半径和相对距离确定
  半径以商服中心边缘为起算点,通过商服中心分布图按下式确定:
  市级中心服务半径市级中心到连片建成区的最大距离 (6)
  各级中心服务半径同级商服中心的最大服务距离 (7)
  相对距离按下式计算,不同级商服中心划分3—15个对应的相对距离区间:
   r=di÷d     [0≤r≤1]  (8)
式中:r—相对距离;
  di—某级中心服务半径内,某点距中心的实际距离;
  d—该商服中心服务半径。
  3.3.5 作用分值表编制
  作用分值表包含内容有:
  a.相对距离0时的各级繁华作用分;
  b.与各级中心相对应的各相对距离;
  c.在不同相对距离上的各级繁华作用分;
  第c款中的数据依第a、b款数据计算后获得。
  3.4 交通条件资料整理
  交通条件由道路通达度、公交便捷度、对外交通便利度、路网密度综合影响决定,资料按以下各款整理:
  3.4.1 道路通达度资料整理
  3.4.1.1 道路类型确定按道路在城镇交通中的作用可分为:
  a.主干道—联系城镇中主要工矿企业、交通枢纽和全市性公共活动场所的道路,是城镇中主要客货运输线;
  次干道—联系城镇主干道之间的道路;
  支路—各街坊之间的联系道路;
  b.按主、次干道在城镇中的类型不同分为:
  混合型主干道∏镇内部主要客货运输线;
  生活型主、次干道∏镇内部主要以客运为主的道路;
  交通型主、次干道∏镇内部主要以货运和过境为主的道路;
  c.各城镇应分出的道路类型数为:
  大城市5—7类;
  中等城市3—5类;
  小城市以下1—3类。
  3.4.1.2 道路类型划分依据
  a.按道路宽度:
  道路类型  红线宽度   车行道宽度
  主干道   ≈40米   14—18米
  次干道   ≈30米   11—14米
  支路    ≈15米   7—9米
  b.按道路上的车道数;
  c.按道路在城镇交通中的地位和作用。
  3.4.1.3 道路的作用指数和通达作用分计算
  作用指数反映某类道路在城镇交通运输中所起的作用,作用大小顺序一般为:混合型主干道、生活型主干道、交通型主干道、生活型次干道、交通型次干道、支路、指数与道路作用或车流量大小呈正比,数值在0—1之间,最佳道路的作用指数等于1,其余类型依次递减;道路通达作用分计算按下式:
   fi=100k1
式中:fi—某类道路通达作用分;
   ki—该类道路作用指数。
  3.4.1.4 道路影响距离及相对距离计算
  主干道、次干道影响距离按实际推算,其公式为:
  d=s÷2l
  式中:d—主干道或次干道影响距离;
  s—镇建成区面积;
  l—主干道或次干道长度。
  支路的影响半径在0.3—0.75公里之间确定。
  相对距离按下式计算,不同道路类型对应划分3—10个的相对距离区间:
  r=di÷d     [0≤r≤1]  (11)
式中:r—相对距离;
   di—某类道路影响距离内,某点距该道路的实际距离;
   d—该类道路影响距离。
  3.4.1.5 作用分值表编制
  作用分值表包含内容有:
  a.相对距离0时的各类道路通达作用分;
  b.与各类道路对应的各相对距离;
  c.在不同相对距离上的各类道路通达作用分;
  第c款中的数据依第a、b款数据计算获得。
  3.4.2 公交便捷度资料整理
  3.4.2.1 公共交通站流量的计算
  站流量取一定区域内各个公交站点的每小时停车量之和。当同一公交线路的各站点均为必停站点时,可用线路中各向车流量之和代替,各公交线路流量每天统一按12—16小时计算平均值;
  3.4.2.2 公交便捷作用分的确定
  公交便捷按站流量大小依次划分为3—15个档次,各档次的公交作用分由下式计算:
  Fi=100bi÷bmax   (12)
式中:Fi—公交便捷作用分;
   bi—某站流量值;
   bmax—最大公交站流量值。
  3.4.2.3 公交站点服务半径和相对距离的计算
  服务半径以站点为原点,统一在0.3—0.5公里之间确定。相对距离计算按下式,各城镇划分的相对距离区间为2—5个:
  r=di÷d     [0≤r≤1](13)
式中:r—相对距离;
   d—公交站点服务半径;
   di—服务半径内某点距站点的实际距离。
  3.4.2.4 作用分值表编制
  作用分值表包含内容有:
  a.相对距离等于0时,各档次公交便捷作用分;
  b.各相对距离区间;
  c.在不同相对距离上各档次公交便捷作用分;
  第c款中的数据依第a、b款数据计算获得。
  3.4.3 对外交通便利度资料整理
  3.4.3.1 对外交通设施类型、数目的选定
  设施指火车站、港口、长途车站等城镇中对外经营的客货运输站(不包括单位自有的接轨站、专用码头等),各城镇可按设施在城镇对外交通运输中的地位和作用选定设施数目和类型。
  3.4.3.2 作用指数和作用分计算
  设施作用指数反映某类设施在对外交通运输中的重度,指数与设施作用大小呈正比,数值在0—1,各指数值之和等于1;
  设施作用分计算按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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