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生产过程比较简单,每个环节的主体设备又是单一的企业,只需把全部主体设备的生产能力进行综合平衡后,即可作为企业的某种产品的生产能力,而不需要进行两次平衡。
2.不考虑原材料、燃料的供应,劳动力的配备以及企业外部条件的影响。
计算工业产品生产能力,是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达到的产量。所谓正常生产条件,是指原材料、燃料、运力供应正常,劳动力配备合理。核算生产能力所以不考虑各种不正常的外部因素,是因为企业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的供应,劳动力配备和厂外运输等条件,只影响企业生产能力的利程度,不影响生产能力本身的高低。
3.必须确定企业的产品方向和品种构成。
产品生产能力,大多是用产品的实物量表示。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应按照原设计规定的或上级规定的产品方向及品种构成计算产品生产能力。如果产品方向或品种构成发生重大的、方向性的(不是暂时的)改变,则应按正式改变后的产品或品种构成核算产品生产能力。有些企业原设计规定的产品方向及品种构成没有改变,由于生产任务不足,增加生产其他产品的设备,并且已经形成批量生产的能力,则这些企业除了核算原设计规定的产品生产能力外,还要核算新增加产品的生产能力。如果产品方向已经确定,只是产品的品种构成不固定,在这种情况下,可按过去一般的品种构成计算产品的生产能力。某些企业的生产方向不固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计算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
(五)工业产品生产能力的具体计算
1.决定工业产品生产能力的基本因素
某种设备的生产能力大小,决定于三个因素:设备的数量、设备的有效工作时间和设备生产率。
(1)设备的数量
生产效率相同的设备一般用台表示,对于生产效率差别较大的设备,则按有效的计算单位表示,例如按容积(如造气炉容积)、按面积(如沸腾炉炉底面积)等等。
计算产品生产能力的设备数量,是生产该产品的某种设备的已安装数,但不包括:①由于严重损坏而不能修复使用的设备;②由于生产任务改变而停止使用、封存待调的设备;③按规定必须配备的备用设备;④用于机修、工具等辅助生产部门所使用的设备;⑤正在进行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尚未验收投产的设备。
(2)设备的有效工作时间
设备的有效工作时间,是指设备全年最大可能运转的时间,它是设备的制度工作时间总数扣除机器修理停工时间。在不同的工业行业、设备有效工作时间是不同的。一般说来,有些设备是连续开动的,设备的有效工作时间用下列公式计算:
连续开动设备的有效工作时间=365天×24小时-计算大修理小时。
如果有些连续开动的设备,不按小时而以日为单位,上式则不必乘24。
有些设备是非连续开支,设备的有效工作时间用下列公式计算;
非连续开支设备的有效工作时间=(365-全所节假日天数)
×设备开动班次×每班应开动的小时数
-计划检修小时
设备开动班次和每班应开动时间,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计算。
季节性生产的企业,除了要扣除节假日天数外,还要扣除季节性停工的天数。
(3)设备效率
设备效率,通常是指单台设备在单位时间内的最大可能产量。在确定产品生产能力时,如果设备的设计能力(铭牌能力)能反映实际,设备效率可用设备的设计能力;如果设备的设计能力不能反映实际时,设备效率应按正常情况下当年平均先进技术定额或者按前三年平均先进技术定额计计算。某些设备的超负荷运转,造成设备过早损坏的,要按正常负荷计算。设备效率所以要按正常情况下的平均先进技术定额计算,在于使计算的产品生产能力既能反映实际水平,又避免设备超负荷运转。
根据上术三个因素,某种设备生产能力,一般计算公式为:
某种设备的生产能力=生产某种产品的设备数量×设备全年有效工作时间×设备效率
2.计算产品生产能力的几个具体问题
(1)产品的代表品种和品种构成的确定。
工业产品的生产能力绝大多数是用产品的实物量表示。如果产品品种、规格比较单一,确定产品的生产能力可以直接用某种产品的最大可能年产量来表示,例如磷矿的生产能力用磷矿石的吨数来表示。如果生产的品种、规格比较复杂,就要首先确定代表品种或品种构成。原设计条件没有改变的,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代表品种或品种的构成计算。没有设计文件为根据的,可参照以下方法计算:
①选择占产量比重大的品种作为代表品种,然后将不同的品种折算为某一种代表品种。
②根据生产技术条件确定标准产品,然后将不同的品种,按照单位产品消耗量的比例或加工工时的比例折算成标准产品。
③根据近几年实际生产的不同品种来确定各品种之间合理比例。
④有的产品由不同的生产线分别生产,可以按批量大的几种主要品种分别计算产品生产能力,然后将主要品种的生产能力相加,作为该产品的生产能力、
(2)联合性企业、生产多种主要产品的非联合性企业以及全能(或整机)企业在计算工业产品生产能力时,要按国家、部统一规定的化工产品生产能力目录分别计算其产品的生产能力。本企业生产多种产品,虽然在本企业内还要继续加工,这些产品的能力也要填报。企业在计算这些产品的的生产能力时,不考虑这些产品之间的综合平衡关系,例如合成氨应按本产品的设备计算能力,不考虑与加工产品之间的平衡,氨加工产品只计算本产品设备的能力,不考虑与氨平衡因素;电解烧碱应按烧碱设备计算能力,氯气产品只计算本产品设备的能力,不考虑氯气平衡的因素,等等。企业在计算这些产品的生产能力时,不考虑这些产品之间的综合平衡关系,也不考虑这些产品的原料(半成品)的供应情况等条件。因为这些产品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需要在各企业之间进行产供销平衡,以便协调各企业的生产和建设。
(3)正在基建、技术改造而尚未投产工程,不计算工业产品生产能力。但分期投产的基建工程,要计算投产的产品生产能力。
3.计算化工产品生产能力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必须包括企业的全部设备,不论这些设备是正在生产还是修理或因某种原因暂进停止生产的,均计算在内。但不包括报废的设备、不配套的设备以及某些连续生产按规定必须有的备用设备。
连续轮换检修的设备,如烧碱的电解槽,不包括在计算能力的设备中。
②设备效率应按当年的平均先进技术定额计算。某些设备超负荷运转,造成设备过早损坏的,应按正常负荷计算。
③连续生产的化工产品设备的开动时间和工作班次,均按三班生产计算产品生产能力。要考虑设备维护、检修所必要的休止时间,但不考虑由于劳动力、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不足而开不了三班的因素。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设备、按正常的开工班次计算生产能力。
④同一套设备可以交替生产两种产品时,应按全年全部生产一种产品可以达到的能力,分别计算两个产品“全能力”。但应注明是一套设备。同时生产多规格的橡胶制品,不用此规定。
某些产品的设备几年大修一次,应将其大修停工日数平均分摊到每年的停工日数内,不能都算在一年内。
⑤企业的某一产品的品种构成发生变化,就会直接影响产品的生产能力。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应按照原设计规定的或上级规定的产品方向及品种构成计算产品生产能力。如果产品方向或品种构成发生重大的、方向性的(不是暂进性的)改变,则应按正式改变后的品种构成核算其生产能力。若产品方向已经确定,只是产品的品种构成不固定,可按过去一般的品种构成计算产品生产能力。凡由于品种构成的变化而影响生产能力改变的,应加以说明。
(六)工业产品生产能力的主要统计指示
1.年初生产能力
年初生产能力,是指企业在报告年初全部设备的最大可能年产量。在企业生产方向和产品品种构成无变化的情况下,产品的年初生产能力一般应等于上年年底的生产能力;在生产方向已决定改变或品种构成发生重大的、方向性的改变的情况下,其年初生产能力应按照本年的生产方向、产品品种构成重新进行核算,以使本年年初能力与本年年底能力可以对比。
2.本年新增能力
本年新增能力,包括这一年由于基本建设新增加的生产能力,更新改造措施新增加的能力,以及从其他企业调入或租用设备而新增加的生产能力等。
基建新增能力,是指利用基建拨款、自筹资金、国内外基本建设贷款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的新建、扩建项目及有关工程,并已竣工投产而增加的生产能力。
计算新增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下述三个条件,并正式移交生产部门的工程,也应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1)设计文件或计划方案中规定的形成生产能力所必须的主体工程、主体设备和配套设备均已建成(即产品生产作业线建成),具备生产设计规定的部分产品或全部产品的条件。
(2)经过负荷试运转,并由有关部门验收鉴定合格,或经负荷试运转,证明已具备正常生产(或运转)条件,并正式移交生产部门。
(3)设计规定配套建设的三废治理的环境保护工程同时建成并移交生产。
如果生产作业线已经基本建成,只是其中个别次要生产环节比较薄弱,或附属设备配套不全,采取某些措施后,经过负荷试运转,证明已具备正常生产条件,并正式移交生产部门的工程,也应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下列情况不能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1)主体工程虽已建成,但设备尚不配套或缺乏正常生产的附属辅助工程,因而不具备正常生产条件。
(2)虽然已生产了设计规定的产品,但系采取临时措施(如厂房尚未建成,临时安装部分设备,或缺乏主体配套设备,临时利用代用设备等),不能保证正常生产。
基建新增生产能力原则上应按设计能力计算。设计能力是指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正常情况下能够达到的生产能力。在计算新增生产能力数量时,不论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在本年何月何日建成投入生产,其新增生产能力都应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全年的生产能力计算,而不应从本年建成投入生产的日期起计算,也不能按照设入生产后实际达到的产品产量计算。
建成投产的工程,各生产环节的设备已经配齐,符合计算新增能力的,应该按工程的全部设计能力计算;各生产环节的设备虽未按设计全部配套建成,但保证生产所需的主体设备、配套设备、主体工程、附属工程都已部分完成,已形成生产作业线,经负荷试运转交付使用单位正式投入生产的,只计算设备配齐部分的能力。改建或扩建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新增生产能力,按设计文件规定新增能力计算,即改建、扩建后全部生产能力(或可能达到的年产量)减去改建、扩建前的原有的实际生产能力(或年产量),为改建或扩建项目的新增生产能力。
更新、改造措施新增能力,是指利用企业基本折旧基金、国家更新改造措施预算拨款、企业自有基金、国内外技术改造贷款等资金,对现有企业原有设备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或更新原有设备而增加的生产能力。
3.本年减少能力
本年减少的能力,包括企业因设备报废、拆除而减少的生产能力,化学矿山由于地质情况发生变化而减少的能力,以及由于企业关、停或自然灾害等其他原因而减少的能力。关闭企业的生产能力,不论这些设备暂时由关闭企业保管、调往其他工业企业、移作另一种用途或已破损不能使用,均应全部计入减少的生产能力。另外,关闭企业由于年底已撤销,生产能力已全部废弃不用,因而年底生产能力应作为“0”计算。
凡是减少的能力,一定要经过主管机关批准。
4.年底生产能力
年底生产能力,是指在本年年底企业生产某种产品的综合平衡能力。其计算公式为:
年底生产能力=年初生产能力+本年新增能力-本年减少能力
在开工企业中,年底季节性停工企业和年底临时性停工企业,要按本年内正常生产时的情况计算年底生产能力。年底生产能力中,包括暂时停工企业的生产能力,不包括已经关闭停止生产的企业,也不包括因缩小生产规模而外调的生产能力。
5.全年平均生产能力
全年平均生产能力是研究生产能力利用程度的基础。由于新增加和减少设备的时间有先有后,参加当年生产的时间就有多有少。为了反映新增能力和减少能力对报告年产品生产能力的实际影响,在计算生产能力利用率时,就需要计算年平均生产能力。其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生产能力=年初生产能力+当年新增的年平均生产能力
-当年减少的年平均生产能力
基本建设新增 基本建设 由基建完工投入生产到年底的月数
的年平均能力=新增能力×───────────────
12
当年新增(减少) 新增(减少)设 自增加(减少)那一月到年底的月数
的年平均能力 =备的年生产能力×────────────────
12
6.生产能力的利用率
工业产品全年平均生产能力,只表明生产某种产品的可能性,与工业产品全年实际生产量进行比较,可以表明产品生产能力的利用程度。其计算公式为
本年实际生产量
产品生产能力利用率(%)=────────×100%
全年平均生产能力
生产能力利用程度的高低,可以为进一步挖掘潜力、安排生产提供必要的资料。分析时,要结合企业当年生产的具体情况,如当年生产任务的安排,原材料及动力供应情况,劳动力的配备与出勤情况,以及设备的维修质量等等。对此要进行具体分析,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提高企业产品生产能力的利用。
(七)主要化工产品生产能力计算的具体规定
1.硫铁矿、磷矿、硼矿
硫铁矿、磷矿、硼矿生产能力应按原矿和标准矿分别计算能力。原矿能力以设计能力或上级批准的查定能力为准;标准矿能力应以原矿能力为基础乘设计出矿品位或资源变化后的出矿品位,再除以标准品位(硫铁矿标准品位折S35%,磷矿标准品位折P2O230%,硼矿标准品位折B2O212%)而得。
计算硫铁矿、硫矿、硼矿生产能力的条件是:应是资源已经探明,有正式设计,经上级机关批准,通过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措施)已全部完工,装备了采、掘(剥)、装、运、提升、运输(需进行选矿和破碎加工的,应有选矿、破碎加工装置)等生产设备或手段,具备了正常生产条件并已投产的矿山。
凡没有正式设计和上级机关批准的,未经过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措施)装备一定的生产设备和手段的;主要采用手工作业(如用大捶、钢钎凿岩,手推矿车或畜力车,手摇绞车提升等)进行生产的矿山均不应计算生产能务。
为了维持简单再生产(即维持原有生产能力),对矿井露天采场进行的开拓延深工程,不论其费用来源如何,均不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采、选(或破碎加工)联合企业,在分别计算出采矿能力、选矿(或破碎加工)能力后,还应进行采、选(或破碎加工)能力之间的平衡,然后确定产品的综合生产能力。不能以采矿能力或选矿能力(或破碎加工能力)来代替产品综合生产能力。
产品在完成整个生产工艺过程后,需要经过运输环节才能抵达交货发运的车站、码头时,还应计算属于企业承担范围的运输能务,然后再与采、选(或破碎加工)能力进行综合平衡,计算出产品的综合生产能力。
2.硫酸
硫酸的生产能力应以扣除本企业其他产品自用的和外供的SO2和SO3以后焙烧炉、转化器、SO2鼓风机和塔设备的平衡能力确定。扣除自用和外供SO2和SO3的数量,按当年实际水平确定。
3.烧碱
烧碱的生产能力应按设计能力或查定能力计算。凡超过设计能力或查定能力的,以原材料、燃料、动力正常供应,劳动力正常配备,全部设备正常运转情况下正常的日产能力乘以工作日计算。烧碱日产能力应以主要专业设备中比较薄弱的设备能力来确定。
设备日产能力=单台设备能力×已安装设备台数
已安装设备台数的确定:电解槽是烧碱生产过程中台数比较多的设备,经常轮流检修,此电解槽数量应减掉轮流检修数量。其他设备如蒸发罐、固碱锅不需要每天检修,设备数量因按已安装的全部设备数量计算。
工作日的计算:
工作日=日历天数-正常检修停工天数
电解槽工作日=日历天数-电解停电检修天数
在填报电解烧碱能力的同时要附报与氯气产品平衡的能力,作为编制计算的参考。氯气产品只计算本产品设备的能力,不考虑氯气平衡的因素。生产固体烧碱的企业还应列出其中固碱的生产能力。
4.纯碱
纯碱的生产能力必须按氨碱法纯碱、联碱法纯碱分别计算。
氨碱法纯碱生产能力应按澄清桶、石灰窑、碳化塔、蒸馏塔、锻烧炉、滤碱机、压缩机设备平衡的薄弱环节来确定。
联碱法纯碱的生产能力应以碳化塔、滤碱机、结晶器、滤铵机、锻烧炉、滤碱机、压缩机设备平衡的薄弱环节来确定。
5.合成氨
合成氨的生产能力应按其设备确定,不考虑氨与加工产品之间的平衡。但为了编制计划的需要,同时附报一个与氨加工产品相平衡的能力。其确定的办法是:①合成氨能力小于氨加工产品总用氨能力时,合成氨的生产能力应以造气炉、高压机、合成塔主要设备平衡的薄弱环节来确定,合成氨设备的能力就是“平衡能力”。②合成氨能力大于氨加工产品总用氨能力时,则以氨加工产品的总用氨能力来确定合成氨的“平衡能力”。
小合成氨只计算本产品的生产能力,不考虑氨与加工产品的平衡。小合成氨达不到设计能力的均按设计能力计算,超过设计能力的,应重新核算其能力。
以实物量表示的氨加工产品能力(如尿素、硝铵等)均以本产品的设备计算能力,不考虑氨的平衡问题。
6.氮肥(折N100%)
凡以合成氨加工氮肥的企业,均以合成氨能力为基础计算氮肥(N100%)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氮肥(折N100%)能力=(合成氨能力-工业用氨量)×折氮系数
上式中:(1)工业用氨量包括:①工农两用的氨加工产品的用氨量,如商品氨量、工业氨水折氨量,工业硝铵折氨量等,可按近几年的实际平均用量,确定一个稳定数值,不宜年年变动。②本企业非农业产品的用氨量,如浓硝酸、已内酰铵、丙烯腈等应以各该产品的能力乘其设计耗氨定额计算之。
(2)折氮系数统一规定为:大型企业0.75,中小型企业0.74。
其他氮肥:包括焦化、页岩干馏付产硫酸铵,石灰氮等均按本产品的设备平衡计算,但不包括工业用部分。
7.磷肥(折P2O5100%)
计算磷肥能力的条件:普通过磷酸钙必须具备从粉碎到熟化完整的工艺过程(矿粉定点供应的企业可不具备粉碎、球磨工序),以及工艺所必须的破碎、球磨、混合、化成、熟化库(包括机动翻堆设备)等主要设备的企业;钙镁磷肥必须具备从配料到磨碎包装完整的工艺过程,以及工艺所必须的高炉、风机、烘干机、球磨机等主要设备的企业。工艺不完整或主要设备不全的企业不能计算磷肥能力。
磷肥折有效磷100%的生产能力应以产品的实物能力为基础,按当年实际或下一年度计算的成品有效磷含量进行折算,但不得低于12%。
8.化学农药(折有效成分100%)
计算化学农药的生产能力时,应扣除各农药品种之间转制加工引起的重复因素。如自产敌百虫再加工敌敌畏,应将敌百虫能力扣除进一步生产敌敌畏的自用部分,只填报敌百虫商品量的能力(折有效成分100%)。
例如:某厂敌百虫能力为3000吨,敌敌畏能力为1000吨则敌敌畏使用敌百虫的能力为1000×1.5=1500吨,因此,某厂化学农药合计能力应为:1000吨+(3000-1500)吨=2500吨。其他农药品种有类似情况的同此处理办法。
9.电石(折300升/千克)
电石生产能力的计算,以电炉变压容的容量为依据,并用下式计算之。
__
W=K·N
__
式中:W-为电石(300升/千克)生产能力,单位:吨;
N-为电炉变压器容量,单位:KVA;
K-为系数。按以下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系数:
①电炉变压器容量≤25000KVA时,K=1.8
②电炉变压器容量>25000KVA时,K=1.7
③两台电炉变压器并联不能充分发挥能力时,K=1.6
④电炉变压器经过技术改造,能力超过原铭牌容量时,应按改造后达到的容量,再分别按①或②计算。
10.氨联醇与精甲醇
(1)氨联醇的生产能力应按合成氨、甲醇的共用设备(煤气炉、高压机)与氨、醇各自的合成塔以及甲醇精馏设备能力平衡确定。如果氨、醇合成塔和甲醇精馏设备的能力大于共用设备时,则以共用设备为基础平衡,反之,则以后部设备能力确定。
(2)精甲醇生产分为粗甲醇合成及蒸馏两部分,计算其生产能力时:
①蒸馏能力大于粗甲醇合成能力时,其生产能力应以造气炉、高压机、合成塔设备平衡的薄弱环节来确定。
②蒸馏能力小于粗甲醇合成能力时,在充分考虑挖掘潜力的基础上以蒸馏能力确定,但需加以说明。
11.橡胶制品
计算橡胶制品能力时应按炼胶、成型、硫化等专业设备中比较薄弱的环节来确定。某些橡胶制品手工操作较多,不易按设备计算时,可按劳动工时计算。
橡胶制品的生产能力除按事物形态表示外,还应计算以生胶消耗量表示的橡胶制品总能力(即以主要原料处理量表示的能力),其计算方法是:
(1)轮胎、力车胎、管带、胶鞋等定型产品,均以成品实物能力为基础,乘其统一规定的生胶消耗额。
(2)不定型橡胶杂品,按平均先进的耗生胶定额计算。
附: 统一规定的生胶消耗定额
━━━━━━━━━━━━┯━━━━━━┯┯━━━━━━━━━┯━━━━━━━
产品及规格 │ 定额 ││ 产品及规格 │ 定额
────────────┼──────┼┼─────────┼───────
轮胎(千克/套) │ ││ 7.00-12-8N │ 11
24.00-35-24N │ 340 ││ 7.00-9-8R │ 7
17.00-32-18N │ 175 ││ 7.00-9-6R │ 6.8
21.00-24-12N │ 175 ││ 6.00-9-8N │ 6.2
18.00-25-20N │ 157 ││ 6.00-9-6N │ 6
18.00-25-18N │ 150 ││ 5.00-15-4 │ 5.5
18.00-24-14N │ 124 ││ 13.00-20-12N │ 52.2
16.00-24-12N │ 94 ││ 13.00-20-10N │ 55
16.00-20-12N │ 72 ││ 12.00-24-12 │ 50
14.00-24-16N │ 85 ││ 12.00-22-12 │ 44
14.00-20-14N │ 65.5 ││ 12.00-20-12 │ 42
12.50-20-10N │ 45 ││ 12.00-18-8N │ 33
9.00-16-8N │ 18.5 ││ 11.00-20-12N │ 36.8
8.25-15-12N │ 19.5 ││ 11.00-20-10N │ 33.5
8.25-15-8N │ 16 ││ 10.00-20-10N │ 31.5
8.25-12-8 │ 12.9 ││ 10.00-20-8N │ 29
8.25-10-10 │ 15.8 ││ 10.00-15-12N │ 28
7.50-16-6R │ 12.9 ││ 11.00-18-5R子午线│ 31.5
7.50-10-6N │ 9.3 ││ 9.75-18-8N │ 26
9.00-20-10N │ 26.5 ││ 4.00-8-4 │ 2.2
9.00-20-8N │ 24.5 ││ 4.00-10-4 │ 3
9.00-20-6N │ 22.6 ││ 3.50-5-4 │ 1
9.00-20-8N │ 24.2 ││ 拖胎(千克/套) │
9.00-20-10M │ 25.5 ││ 18.4/15-30-8N │ 80
9.00-20-6G子午线 │ 25.5 ││ 15.00-24-6N │ 51
9.00-20-活胎面 │ 21.4 ││ 14.00-28-8M │ 60
9.00-16-8M │ 18.5 ││ 13.00-28-8M │ 46
8.25-20-10M │ 21 ││ 13.6/12-32-8M │ 43.4
8.25-20-8N │ 20.5 ││ 12.00-38-8M │ 52.2
8.25-20-6N │ 20 ││ 12.4/11-28-6M │ 35.5
7.50-20-10R │ 19 ││ 11.00-38-6M │ 44
7.50-20-8N │ 18 ││ 11.00-32-6M │ 40.5
7.50-20-6N │ 17 ││ 11.00-32-6高花纹│ 60
7.50-16-8N │ 14.5 ││ 11.00-28-4 │ 50
7.50-16-6N │ 12.9 ││ 11.25-24-6 │ 31.2
7.50-16-4N │ 11 ││ 11.2/10-28-6 │ 32
7.00-16-8 │ 12 ││ 10.00-28-6 │ 30
8.90-15-6N │ 13 ││ 10.00-28-4 │ 28
8.00/8.20-15-6N │ 10 ││ 9.5/9-24-6 │ 22
7.00/7.60-15-6R │ 10 ││ 9.00-8-4 │ 9
7.50-17-8R │ 13 ││ 9.00-36-6M │ 32
6.70-15-4N │ 7.5 ││ 6.50-20-6 │ 12.3
6.70-13-4N │ 6.6 ││ 6.50-16-6 │ 10
6.50-16-8M │ 11 ││ 6.00-16-6 │ 8.3
6.50-16-6M │ 9.7 ││ 6.00-20-6 │ 10
6.00-16-6M │ 8.1 ││ 5.50-16-6 │ 7
6.40-15-6R │ 7.5 ││ 5.00-15-4 │ 5.9
6.25-15-6 │ 7 ││ 4.00-9-4 │ 5.2
6.95-14-4 │ 8 ││ 4.00-16-4 │ 5
6.00-16-8M │ 9.7 ││ 手推车胎 │
摩托车胎(千克/套) │ ││ 26×2 1/2"外胎 │ 1.18kg/条
4.00-19-4R │ 3.8 ││ 26×2 1/2"内胎 │ 0.24kg/条
3.75-19-4M │ 3.9 ││ 自行车胎 │
3.50-19-4M │ 3 ││28×1 1/2"软边加重│ 0.7kg/套
3.25-16-4M │ 2.5 ││28×1 1/2"软边普通│ 0.634kg/套
4.00-12-4M │ 3.2 ││28×1 1/2"硬边加重│ 0.62kg/套
马车胎(千克/套)32×6-10M│ 13.3 ││28×1 1/2"硬边普通│ 0.57kg/套
手扶拖胎(千克/套) │ ││28×1 1/2"硬边普通│ 0.62kg/套
7.50-16-6M │ 12.9 ││26×1 3/4"硬边普通│ 0.73kg/套
6.50-16-6M │ 10 ││26×1 3/8"硬边普通│ 0.46kg/套
6.00-16-6 │ 8.3 ││23×2"硬边 │ 0.72kg/套
6.00-12-4 │ 6.8 ││20×1 1/2"硬边 │ 0.4kg/套
5.50-17-4 │ 7.2 ││运输带类 │
5.00-12-4 │ 4.5 ││ 普通运输带 │ 0.56kg/M"2"
4.50-16-4 │ 5.5 ││ 高强力运输带 │ 0.62kg/M"2"
4.00-12-4 │ 3.5 ││ 钢丝绳运输带 │ 0.9kg/M"2"
5.00-8-4 │ 4 ││ 纲缆运输带 │ 0.8kg/M"2"
普通平带 │0.31kg/M"2" ││ 钻探管 │ 1.2kg/标米
普通V带 │0.038kg/AM ││ 排泥管 │ 0.6kg/标米
汽车V带 │0.13kg/条 ││ 胶鞋类 │
胶管类 │ ││ 解放鞋 │ 0.15kg/双
排吸管 │0.23kg/标米 ││ │ 25"#"
夹布管 │0.23kg/标米 ││ 工农雨鞋 │ 0.178kg/双
棉线缠绕管 │0.23kg/标米 ││ │ 25"#"
钢丝编织管 │0.4kg/标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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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未列统一定额的品种规格,企业可按当年的计划定额计算。
十一、工业设备
工业设备包括专业生产设备、金属切削机床及锻压设备、动力设备等。工业设备的统计范围是列入《工业设备目录》的工业生产用设备(即工业企业生产车间、试验室等部门的设备),不包括非工业生产设备(即工业企业所属基建、文教、福利等部门的设备)。工业设备,统计应以使用权为依据,而不是以所有权为依据,即包括本企业从外单位租(借)入的设备,不包括租(借)出的设备。工业设备统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反映和分析研究工业设备的拥有量、新旧程度、技术结构、地区分布及其使用等情况。
1.设备原价:是指购买和安装各类设备时所付出的金额,以及以后进行技术
改造时所增加的价值的合计。企业的设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
(1)购入的设备,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帐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包点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确定其原价。
(2)自行建造的设备,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确定其原价。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设备,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确定其原价。
(4)融资租入的设备,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确定其原价。
(5)在原有设备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设备,按原有设备帐面原价,减去改建、扩建而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
(6)接受捐赠的设备,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帐。接受设备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设备价值。
(7)盘盈的设备,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企业为取得设备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折合差额,在设备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当计入设备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设备,可先按估计价值确定其原价,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2.年末实有数:是指企业在年末实有的设备数量。它包括企业自有及租入(或借入)的,已安装及未安装的设备。不包括已经批准报废的设备,订购未运抵本企业的设备以及出租(或借出)给其他企业的设备。
3.已安装设备:指已安装在一定地点的或移动式使用的设备和运输车辆。包括:
(1)已安装完毕,并经正式验收投入生产的设备,包括正常开动的设备和备用设备;
(2)正常开动的或由于临时故障不能开动和待修的设备;
(3)正在修理和改装的设备;
(4)生产车间(场地)已安装封存保管的设备;
(5)不需要安装在一定地点的移动使用的设备。
4.已安装设备的出厂年限:是指每一台(部、套)设备在原生产厂完成生产过程并验收合格的年份,一般在设备的铭牌上都已标明。有的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已进行技术改造,原设备性能有了根本性改变或提高的,经企业技术部门正式鉴定后,对这类设备,可按完成技术改造的年份作为其出厂年份。
5.已安装设备使用数:是指在报告期已开动过一天(一班)以上的设备都算使用设备,包括由于季节性生产、大修理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设备,也包括正常备用或替换使用的设备。
6.已安装设备未使用数:是指报告期未使用的设备,包括已经停止使用的设备、正在进行技术改造中的设备、不使用的封存设备、企业不需要并经正式确定处理的设备。
7.待报废数:是指经本企业或经主管部门确定的待报废设备,包括长期磨损而不能使用的设备,以及由于设备结构和工艺陈旧落后,确定淘汰的设备等。
8.进口设备:是指经我国海关进口的设备。
9.未安装设备:包括:
(1)虽已安装,但未正式验收投产的设备;
(2)仓库中储存的多余设备;
(3)因不需用已拆除或正在拆除的设备;
(4)已调入的未安装设备。
10.完好设备:单项设备完好标准如下:
(1)设备性能良好,如动力设备的出力,能够达到原设计标准(或领导机关批准的标准);机械设备精度满足生产工艺要求,运转无超温超压现象;
(2)设备运转正常,零部件齐全,没有较大的缺陷,磨损腐蚀程度不超过规定的技术标准,主要的计量仪器、仪表和润滑系统正常;
(3)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消耗正常,基本没有漏油、漏水、漏气、漏电现象。
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不得称为完好设备。正在检修的设备应按检修的技术状况计算。在计算设备安好台数时,不得用抽查折合的方法推算,而必须反映每台设备的实际情况。
11.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是指企业拥有已安装主要生产设备中的完好台数,占已安装主要生产设备的比重。它是反映企业设备技术状况的指标,其计算公式如下:
主要生产设备完好台数
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100%
已安装主要生产设备台数
完好设备和完好率的计算,可按化学工业部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12.工业设备的计量单位:一般有数量和能力两种单位。如造气炉的数量单位为台数和有效容积立方米数,能力单位为每日生产合成氨的能力吨数;有的设备只要求按数量一种单位计算。企业填报时,以填报目录为准。能力一般按设计能力填列。
(一)专业生产设备
专业生产设备是指从事某一特定工业生产的专用设备(如合成氨的造气炉、电石的电石炉等)它和国民经济各部门的通用设备(如机床、锻压设备等)不同。凡是目录中已列示的专用设备,不论由哪个部门的企业拥有,都应进行统计。
化学工业主要专业生产设备:(均按规格、型号分别填列)
1.硫酸设备:只包括年产4万吨及以上的企业的设备。硫酸设备只填报焙烧炉(分列沸腾炉、机械炉、硫磺炉等)、二氧化硫鼓风机、转化器。除二氧化硫鼓风机的能力单位按米3/时填报外,其他设备均按每昼夜产硫酸(100%)吨数计算。
2.烧碱设备:只包括年产能力0.3万吨及以上的企业的设备。烧碱设备只填报整流器(不包括直流电机,但分列汞整和硅整)、电解槽(包括轮修槽数。分列隔膜槽和水银槽,在隔膜槽中列出金属阳极槽)、蒸发器(不包括平锅。分列标准式、列文式等)和固碱锅。除整流器能力单位按安培(A)填报外,其他设备均按每昼夜产烧碱(100%)吨数计算。
3.纯碱设备:只包括年产能力4万吨及以上的企业的设备。纯碱设备只填报炭化塔(包括清洗塔)和锻烧炉(分列外热式和内热式),其能力单位均按每昼夜纯碱吨数计算。
4.合成氨设备:不包括小合成氨设备,便包括中型装置的设备(合成氨单套装置能力为2.5万吨/年,应该填报)。合成氨设备只填报空分装置(包括甲醇用,按套及产氧气米“3”/时填报)、造气炉(分列固定层、沸腾层、油气化和气体转化炉等)、原料气压缩机(分列卧式、对称平衡式、立式等)和合成塔。后三种设备按昼夜产氨吨数计算。
5.电石设备:只填报电炉变压器和电石炉(分列密闭炉)。能力单位:变压器按千伏安(KVA)计算,电石炉按昼夜产电石(300升/千克)吨数计算。
6.乙烯设备:只包括有分离装置的企业的设备。乙烯设备只填报裂解炉〔分列砂子炉、管式炉、蓄热炉等,能力按小时投油量(吨)计算〕、裂解气压缩机(能力单位按米“3”/时计算)。分离装置〔能力单位按年处理进料(吨)计算。〕
(二)金属切削机床及锻压设备
金属切削机床及锻压设备是金属加工工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同时也是国民经济部门的通用设备。因此,有必要对金属切削机床及锻压设备进行全面观察,以便了解其数量、构成及其分布情况。
金属切削机床及锻压设备是金属加工工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同时也是国民经济部门的通用设备。因此,有必要对金属切削机床及锻压设备进行全面观察,以便了解其数量、构成及其分布情况。
金属切削机床不包括台钻、砂轮及抛光机、也不包括简易机床。这几种设备单独统计。金属切削机床、锻压设备的包括范围及分类按《工业设备目录》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