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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生产统计指标计算方法

  说明:此表填报时,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验发展(即R&D)为全部项目(课题),其他活动类型只填报经费支出
    累计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课题)
    单位责任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199 年 月 日。
  合同议定书确定的名称填报。除军工项目(课题或工程)为了保密的原因,可以填报代码外,所有民用项目(课题)均应填报全称。
  2.项目来源:包括:
  (1)上级计划项目,指本企业上级单位下达的项目;
  (2)其他单位委托;
  (3)根据市场需要本企业自选。
  3.项目承担形式:
  (1)由本企业办技术开发机构承担;
  (2)由本企业内非企业办技术开发机构承担。
  4.合作项目类型:包括:
  (1)国际合作项目:是指与外国或地区合作进行的项目(课题),包括与外国的政府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基金会等合作进行的项目(课题);也包括由外国资金资助的项目(课题);与港、澳、台等地区合作的项目暂统计在这里;
  (2)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项目;
  (3)其他。
  5.技术经济目标:填写相应的标码,若一个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目标,请填其中最主要的目标。包括:
  (1)产品更新换代;
  (2)提高劳动生产率;
  (3)提高产品质量;
  (4)扩大现有生产能力;
  (5)提高生产安全性;
  (6)减少原材料消耗;
  (7)减少能源消耗;
  (8)改善工作条件;
  (9)减少环境污染;
  (10)应用电子技术;
  (11)其他。
  6.项目技术类型:包括:
  (1)电子计算机;
  (2)计算机软件;
  (3)大规模集成电路;
  (4)人工智能和机器人;
  (5)办公自动化;
  (6)新材料;
  (7)航天技术;
  (8)遥感技术;
  (9)激光;
  (10)其他技术;
  7.项目活动类型:包括:①基础研究;②应用研究;③实验发展;④研究与实验发展成果应用;⑤其他。请根据项目的活动类型,填写相应的标码。
  (1)基础研究:见本章第(一)部分“基础研究”的解释。
  (2)应用研究:见本章第(一)部分“应用研究”的解释。
  (3)实验发展:见本章第(一)部分“实验发展”的解释。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验发展,简称研究与实验发展,英文缩写为R&D。
  (4)研究与实验发展成果应用:指以生产为直接目的,将从实验发展得到的原型样品、样机、样件、工艺、技术等成果发展到设计定型、试验直到正式生产前这一过程中进行的一系列技术开发工作,包括:生产试制与设计、工业性试验及部分小批量试制。
  生产试制与设计:指新产品样机、样品、样件从试制原型发展到设计定型试验与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试验,新技术方法从设定控制参数发展到不同条件下验证试验。
  工作性试验:含样机、样品、样件批量生产的质量稳定性与优化参数再现性试验;新技术的可靠性试验、生产、检测、维护、安全等技术操作规范化试验,新旧生产系统结合部技术协调试验(含原材料、能源介质、辅助工具等系统适应性试验)。
  区分实验发展和研究与实验发展成果应用的主要标志:前者直接目的是为了对产品、工艺等做技术上的改进和完善,后者的直接目的是为使生产顺利进行,或是为了形成生产能力。中间试验若直接目的是为了对样品、工艺等作技术上的改进和完善,属实验发展活动;若其直接目的是为了使生产顺利进行,则属于科技成果应用开发活动。至于小批量试制,若其直接目的是为了对产品、工艺和技术上的改进,属实验发展;若直接目的是为了使生产顺利进行,属科技成果应用开发;由于具备特殊的工艺设备条件,或掌握某种技术专业或决窍,以满足用户的需求为目的小批量生产,则为工业生产性活动,不属于科技活动的范畴。
  (5)其他:上述之外的活动。
  8.项目起始时间:填写该项目列入企业计划或签订合同协议书后,有组织进行开发的年月,即开始动用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该开发项目的年月。如开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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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时间是1992年2月的请在报表中本栏的四个方格中填写│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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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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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项目组人员:项目(课题)组一般为企业以上管理机构认定的专门从事技术开发活动的最小组织单元,其人员是指实际参加技术开发项目(课题)组活动的人员,项目(课题)组人员从事项目(课题)活动的时间(不包括加班时间)占年工作时间在10%(含10%)以上的人员。项目(课题)组人员不包括委托,临时协作的人员。
  若某人员同时担负几个项目(课题)的研究开发任务,则按其为主的项目(课题)填报,其他项目(课题)免填。
  技术开发活动管理人员分为两种:(1)专职负责项目(课题)管理的人员,并且是某些项目(课题)组成员,视其主要隶属情况,归某一个项目(课题)填报,其他项目(课题)免填。(2)一般企业的科技管理人员,不填报在项目(课题)组内。但是上述两种技术开发活动的管理人员均应填入《大中型工业企业技术开发基本情况》表内“技术开发人员总计”中。
  开发项目(课题)在报告年内确认研究、开发失败,也应按实际情况填写参加本项目(课题)组活动的人员。
  具有高、中级职称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见本章第(一)部分“具有、高、中级职称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的解释。
  10.经费支出:填写技术开发项目(课题)的经费支出额。包括项目(课题)人员在从事项目(课题)活动期间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工资、附加工资、辅助工资、副食补贴、各种津贴、加班补贴、各种奖金及离退休人员费用,人民助学金等)、原材料费、设计试验费等。其统计口径与本章第(一)部分中技术开发经费内部支出一致。
  11.项目完成时间:填写年份和月份。开发项目至年底仍继续进行,请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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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格中填4个9即:│9││9││9││9│,并在其后面的IJ、IK、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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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项内均填“0”。开发项目在报告年内以失败告终,请在4个格中填4个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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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0,即│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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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开发项目未鉴定就已投产,则投产日期就视为鉴定日期,鉴定级别为企业级,其水平按同行业实际情况而定。
  12.项目鉴定级别:是指举办该项目成果鉴定会的单位级别:
  (1)省、部级以上;
  (2)省、部属局级;
  (3)地、市级;
  (4)企业级。
  13.项目的主要成果形式:企业的技术开发项目(课题)或列入企业科技计划,或属于企业科技管理内容,通常被企业及以上管理部门所承认,一般为有目的的研究、开发项目(课题),其成果形式有以下四种:
  (1)科学论文、科学著作;
  (2)新技术、新工艺;
  (3)新产品;
  (4)其他。
  若某项目(课题)有多种成果,则择其主要成果形式选填一种。
  14.项目成果水平:指经鉴定或验收而确定的技术开发成果的实际水平。
  按国际水平分:包括:
  (1)90年代国际水平;
  (2)80年代国际水平;
  (3)70年代国际水平;
  (4)上述以外的水平。
  按国内同行业中的状况分:包括:
  (1)填补国内空白;
  (2)国内领先;
  (3)上述以外的水平。
  15.投入生产(使用)时间:填写该技术开发项目在本企业或外企业(指外企业委托本企业开发的项目)实际被生产所采用的时间。如采用时间是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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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请在本栏的四方格中填写│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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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业企业附营活动情况



  工业企业附营活动是指工业企业附营活动单位从事的非工业生产活动。工业企业附营活动单位主要包括企业中从事建筑业、运输邮电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房地产业、居民生活服务业、咨询服务业、卫生事业、教育事业、文化艺术事业等各种物质生产活动和非物质生产活动独立核算单位。
  (一)附营建筑业
  1.自行完成施工产值:指工业企业附属施工单位自行完成的按工程进度计算的建筑安装生产总值。施工产值包括:(1)建筑工程产值;(2)设备安装工程产值;(3)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4)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
  (1)建筑工程产值:指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工程价值。建筑工程包括:各种用途的房屋、构筑物的建筑工程和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安装;设备基础、支柱、操作台、梯子、烟囱、凉水塔的砌筑工程;各种锅炉炉体砌筑和金属结构安装工程;施工现场布置,场地平整,工程地质勘察,施工临时用水、电、道路的辅筑与架设;矿井的开凿,井巷掘进延伸,露天矿的剥离,石油、天然气钻进工程;铁路、公路、港口、桥梁的建筑工程;水利工程;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
  建筑工程产值还包括建筑装饰工程产值。建筑装饰工程的范围,根据建设部1991年发布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包括抹灰、门窗、玻璃、吊顶、隔断、饰面板(砖)、涂料、裱糊、刷浆、花饰等十项工程。
  (2)设备安装工程产值:指设备安装工程价值。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与安装,与设备相联接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等装设工程,附属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作;为测定安装工作质量,对单个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车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转工作,设备安装工程产值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的价值。
  (3)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指房屋、构筑物修理所完成的价值,但不包括被修理房屋、构筑物本身的价值和生产设备的修理价值。
  (4)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指加工制造没有定型的、非标准的生产设备的加工费和原材料价值,不论是现场还是附属加工厂为本单位承建工程制造的非标准设备的价值,都应计算产值。
  2.竣工产值:指在报告期内,按照设计所规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达到了设计规定的交工条件,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鉴定合格的单位工程价值之和。
  3.单位工程施工个数:指在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单位工程个数。包括本期内新开工的、上期施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上期停建本期复工的单位工程个数;不包括上期开工后又停工,本期未施工的单位工程个数。其中:
  单位工程本年新开工个数:指在本年内新开工的单位工程个数。不包括上期施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单位工程以及上期停建本期复工的单位工程个数;
  4.单位工程竣工个数:指在报告期内,按照设计所规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达到了设计规定的交工条件,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鉴定合格的单位工程个数。其中:
  优良工程个数:指按现行国家质量等级标准,经政府质量监督部门验收鉴定,评为优良工程的单位工程个数。
  5.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内新开工的、上期施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上期停建本期复工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包括上期开工后又停工,本期未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其中:
  本年新开工面积:指在本年内新开工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包括本期内新开工的、上期施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上期停建本期复工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包括上期开工后又停工,本期未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其中:
  6.房屋建筑竣工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按照设计所规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达到了设计规定的交工条件条件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鉴定合格的房屋建筑面积。其中:
  优良工程面积:指按现行国家质量等级标准,经政府质量监督部门验收鉴定,评定为优良工程的房屋建筑面积。
  住宅竣工面积:指房屋建筑竣工面积中的供居住用的房屋建筑竣工面积。如单位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
  7.自有机械设备年末总台数:指归本单位所有,属于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生产性机械设备年末总台数。包括施工机械、生产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设备。
  8.自有机械设备年末总功率:指本单位自有施工机械、生产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设备等列为在册固定资产的生产性机械设备年末总功率,按设计能力或查定能力计算。包括机械本身的动力和为该机械服务的单独动力设备,如电动机等。计量单位用千瓦,动力换算可按1马力=0.735千瓦折合成千瓦数。电焊机、变压器、锅炉不计算动力。其中:
  施工机械功率:指归本单位所有,属于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以及直接为施工服务的生产设备、运输设备的全部功率。
  9.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指本单位报告期平均每天实际拥有的人数。包括从事建筑安装、辅助生产人员、服务机构人员及科室人员。参加本单位建筑生产的非本企业人员,如外单位借入人员、民工、个体劳动者、农村建筑队人员等均应包括在内。
  平均人数应按实有人数计算,不能按体力强弱、技术熟练程度、工效高低进行折算,也不能将超过八小时的时间折算为增加人数。月平均人数计算公式见第五章“从业人员平均人数”的解释。
  10.固定资产原价年末数:指年末本单位在购置、建造和以其他方式取得某项固定资产时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费用。
  11.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年末数:
  指企业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的折旧累计数。其中:
  固定资产本年折旧:指本单位按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方法计算提取的,进入本年工程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额。
  12.工程结算收入:指本单位按工程的分部分项自行完成的建筑产品价值并已与甲方在报告期内办理结算手续的工程价款收入,以及向甲方收取的除工程价款以外的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如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施工机构调迁费等以及向甲方收取的各种索赔款。
  13.工程结算成本:指在报告期内总发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已完工程实际成本。
  14.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指因从事建筑业生产活动,取得工程价款结算收入而按规定应该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随同营业税一并计算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等。
  15.工程结算利润:指已结算工程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以“-”号表示。其计算公式为:
  工程结算利润=工程结算收入-工程结算成本-工程结算税金
  (二)附营交通运输业
  1.营运汽车:是指领有公安交通监理部门核发的车辆牌照,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参加营业性运输的载客和载货汽车。包括使用权属于公路运输企业的在用营运所车和租入、借入、代管的营运汽车。
  2.载客汽车:是指有专门的客运设备,用于旅客运输的汽车。对于临时作为“代客车”使用的载货汽车,不能作为载客汽车统计。
  3.载客汽车载客量:是指经交通监理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座位数。
  4.载货汽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的汽车。包括普通载货汽车、专用载货汽车。
  5.普通载货汽车:是指只有一般构造的栏板式、平板式货运汽车。包括自卸车、牵引车等。
  6.普通载货汽车载重量:指普通载货汽车的载货能力。车辆的吨位数,按交通监理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吨位数计算。
  7.专用载货汽车:是指具有货厢式、罐式、起重举升式、仓栅式等特殊构造和专门用途的货运汽车、如冷藏车、罐车、活畜运输车等。
  8.专用载货汽车载重量:是指专用载货汽车载货能力。车辆的吨位数,按交通监理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吨位数计算。
  9.其他机动车:是指除民用汽车、轮胎式拖拉机及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
  10.货运量:指公路、水路营运运输工具在报告期内实际运送的货物重量,不包括其他机动车、拖拉机以及非营运运输工具完成的货运量,货运量按报告期到达量统计,即报告期内已运达目的地并卸完的货物数量为该报告期的货运量。货运量以货票记载的货物实际重量为计算依据。货运量计算单位:吨。
  11.货物周转量:指公路、水路营运运输工具在报告期内实际运送的每批货物重量与其运送里程应以货票上记载的起迄地(港)和卸货地(港)之间的距离为计算依据。货物周转量的计算单位:吨公里。
  12.客运量:指公路、水路营运运输工具有报告期内实际运送的旅客人数。以客票或以实际乘载人数为计算依据。客运量计量单位:人。
  13.旅客周转量:指公路、水路营运运输工具在报告期内实际运送的旅客人数与其乘车(船)里程的乘积之和。旅客周转量的计量单位:人公里。
  14.载货(客)汽车总行程:指载货(客)汽车在运输生产过程中所行驶的总里程。计量单位:车公里。它必须是载货(客)汽车为进行营业性运输而行驶的里程。不包括为进行保养、修理而进出场(厂)及试车的行程。
  15.载货(客)车重车行程:指车辆在总行程中,载有客、货的行驶里程。车辆只要重车行驶,不管装载多少,均按重车行程计算。
  16.机动船:指营运机动船。营运机动船指有由船检部门批准的运输许可证,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参加营业的运输的船舶。艘数:指船舶实物数量,不包括船上备用的救生艇。
  17.净载重量:即船舶吨位数。是船舶用于载运货物的定额载货吨位,不包括用于装载船上自用的燃料、淡水等载重吨位。
  18.载客量:指船舶用于载运旅客的定额客位数(含铺位、座位)不包括船员自用的铺位。
  19.总功率:指各种类型机动船的船舶主机的定额功率数之和。计量单位:瓦特(瓦)。
  20.驳船:属非机动船。本身没有动力设备,需要依靠机动船的牵引力行驶。
  (三)附营批发零售贸易业
  1.商品购进总额:指从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包括从国外进口)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商品购进总额包括:
  ①从工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商品;
  ②从出版社、报社的出版发行部门购进的图书、杂志和报纸;
  ③从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和单位购进的商品(物资);
  ④从其他单位购进的商品,如从机关、团体、企业、单位购进的剩余物资,从餐饮业、服务业购进的商品,从海关、市场管理部门购进的缉私和没收的商品,从居民收购的废旧商品等;
  ⑤从国(境)外直接进口的商品。
  商品购进总额不包括:
  ①为了本单位自身经营用,不是作为转卖而购进的商品;如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
  ②未通过买卖行为而收入的商品。如接收其他部门移交的商品、借入的商品、收入代其他单位保管的商品、其他单位赠送的样品、加工收回的成品等;
  ③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④销货退回和买方拒付货款的商品;
  ⑤商品溢余。
  (1)从生产者购进额:指直接从工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各种矿产品、农副产品。包括:
  ①从工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购进的商品;
  ②从出版社、报社的出版发行部门购进的图书、杂志和报纸。
  不包括:
  ①从种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购进的商品;
  ②从其他单位购进的商品,如从机关、团体、企业购进的剩余物资,从饮食业、服务业购进的商品,从海关、市场管理部门购进的缉私和没收的商品,从生产单位和居民购进的废旧商品等。
  (2)农副产品购进额:指从农业(包括农、林、牧、渔业。下同)生产单位和个人以及各种方式购进的全部农副产品总额。这个指标反映商品流通部门掌握多少农副产品来供应居民消费、轻纺工业生产和出口需要。包括:
  ①从农民购进的农副产品;
  ②从集体农业(包括农村集体、农业生产组织办的农、林、牧、渔场,工矿企业办的集体农场)购进的农副产品;
  ③从国有农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办的农场、林场、牧场、渔业捕捞和养殖场等购进的农副产品。
  商品流转统计中的农副产品购进的范围原则上按产品的性质确定。凡农业生产者从事的植物栽培、种植和动物繁殖、饲养的产品及其初步加工品,以及捕猎、采集的野生动物均属农副产品。
  农副产品购进具体包括: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的粮食(包括原粮和贸易粮)。植物油(包括食用和工业用的植物油和油料)、棉花(包括籽棉和皮棉)、各种麻、烟叶、茶叶、甘蔗、甜菜、干鲜菜、干鲜果、中药材、毛竹、篙竹、棕片、木材、猪、牛、羊、禽、蛋、水产品、畜产品、蚕茧、蜂蜜、花、草、虫、鸟等种植、采集、饲养和捕猎的农、林、牧、副、渔业产品。
  农副产品不包括:
  ①农业生产者购进的砖、瓦、砂、石、煤炭和废旧物资;从纺织部门购进的下脚棉,从屠宰厂购进的猪鬃、肠衣,皮张等畜产品,从森林工业部门购进的木材等;
  ②从国有工业企业、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乡、村办工业购进其生产的产品;
  ③从农业生产者购进的以工矿产品为原料的产品。
  实际工作中,收购的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有时按商品性质难以确定其属于农副产品或工业品,一般可以按收购对象来划分。如土糖、土纸、草席等,从农业生产者购进的作为农副产品,从乡、村办工业、手工业购进的作为工业品。
  (3)从批发零售贸易业购进额:指从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购进的商品,包括国产商品和国外产品。
  (4)进口:指直接从国外进口的商品和委托外贸部门代理进口的商品,不包括从国内有关单位(包括对外贸易部门和其他单位)购进的商品。
  (5)其他:指从生产者、批发零售贸易业以外的其他单位购进的商品,如从机关、团体、购进的剩余物资,从餐饮业、服务业购进的商品,从海关、市场管理部门购进的缉私和没收商品,从单位和居民购进的废旧商品等。
  2.商品销售总额:指对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包括对国(境)外出口)的商品(包括售给本单位消费的商品)。商品销售总额包括:
  ①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消费用的商品;
  ②售给工业、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邮电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公用事业等作为生产、经营使用的商品;
  ③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业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
  ④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
  不包括
  ①出售本单位自用的废旧包装用品和其他废旧物资;
  ②未通过买卖行为付出的商品,如随机构移交而给其他单位的商品,借出的商品,交付代其他单位保管的商品,加工原料付出和赠送的样品等;
  ③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④购货退出的商品;
  ⑤商品损耗和损失。
  (1)批发:指除零售以外的一切商品销售活动,包括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批发、对批发零售贸易业务批发和出品。
  (2)对生产经营单位批发:指售给国民经济各部门作为生产或经营上使用的商品。包括:
  ①售给工业、农业、运输邮电业、建筑业等行业为生产使用的各种机器设备、工具、原料、材料、燃料、建筑材料、农业生产资料;
  ②售给地质勘察业、水利业、公共服务业、综合技术服务等得行业业务、经营使用的商品;
  ③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使用的各种设备、工具、原材料、燃料、仓储运输用的商品;
  ④售给居民服务业各种营业用品,如售给旅馆业的家具、床上用品、日用品,摄影业的照像器材,理发业、浴池业的理发工具、毛巾、肥皂,日用品修理业的设备、工具、修理用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如售给市内公共交通业的交通器材、燃料,消防队、清洁队、出租汽车公司等单位用于业务活动的设备、车辆和燃料,民政部门救灾用的商品等)。
  ⑤售给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的各种科研用品。
  不包括:售给社会集团的各种消费品;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作为转卖用的商品;出口。
  (3)对农民的农业生产资料销售额:指售给农民作为农业生产用的生产资料。包括:
  ①售给农业生产组织和农民农业生产用的各种农业机械、中小农具、农药械、肥料、农药、种子、饲料、种畜、种禽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材、塑料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以及农业生产用的燃料、元钉、铁丝、工具、建筑材料、运输工具和电料、器材等;
  ②售给农村兽医站的各种药品和医疗器材;
  ③由国家财政购买无偿供应农民的各种农业生产资料。
  不包括:
  ①售给国有农场的农业生产资料;
  ②售给农村集体、农业生产组织办的专门从事工业、运输、建筑等用于生产和经营用的生产资料;
  ③售给农民修房屋用的建筑材料;
  ④售给专门从事工业生产、运输、建筑的农村专业户生产经营用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燃料等。
  (4)对批发零售贸易业批发:指售给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业用作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
  (5)出口:指直接向国外出口的商品和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商品。不包括售给外贸部门出口或加工后出口的商品以及在国内市场的外币销售的商品。
  (6)对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指售给城乡居民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和社会集团直接用于公用消费的商品。包括:
  ①售给城乡居民生活用的消费品;
  ②售给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食堂和旅店(招待所)附设的专供本店旅客食用,不对外营业的食堂的各种食品、燃料。
  ③售给部队干部、战士生活用的粮食、副食品、衣着品、日用品、燃料;
  ④售给来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消费品;
  ⑤售给社会集团的商品包括:办公用品、纸张、帐册、文印用品、计算工具、书报杂志和奖品;公共用品和纺织品、针织品;学校用的教学用品;文体用品;非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套袖、围裙、手套、毛巾、肥皂等;日用百货和杂品,包括职工食堂用的餐具、炊具、设备和清洁卫生工具等;家具、设备、日用电器、电讯设备、电影器材和照相器材等;取暖用的设备和燃料,防暑、降温的饮料;供职工乘用的交通工具和油料;零星修理各种公用消费品、生活用房屋的各种零配件、材料、工具、建筑材料等;中、西药品、中药材和医疗器材;其他非生产性设备和用品。
  不包括:
  ①售给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地质勘察、水利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社会服务业、公用事业等国民经济各单位直接用于生产和业务经营使用的商品;
  ②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等单位用于转买的商品;售给对外营业影剧院的设备和器材;
  ③售给自然科学研究单位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各种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元器件、工具和其他有关设备;
  ④售给消防队、清洁队、出租汽车公司等单位用于业务活动的设备、车辆和燃料;
  ⑤售给企业单位生产上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
  ⑥售给民政部门救灾用的商品;售给国有农场、拖拉机站、排灌站的各种农业生产资料和燃料;
  3.期末库存:指批发零售贸易业单位已取得所有权的全部商品。包括:
  ①存放在本单位的仓库、货物、货柜和货架中的商品;
  ②挑选、整理、包装中的商品;
  ③已记入购进而尚未运到本单位的商品;即发货单或银行承兑凭证已到而货未到的商品;
  ④已发出但未办妥银行收款,或采取送货制,尚未取得运输凭证的商品;
  ⑤寄放他处的商品,如因购货方拒绝付款而暂时存放在购货方的商品和已办完加工成品 收回手续而未提回的商品;
  ⑥委托其他单位代销(未作销售或调出)尚未售出的商品;
  ⑦代其他单位购进尚未交付的商品。
  不包括:
  ①所有权不属于本单位的商品,如商品已作销售但买方尚未取走的商品,代替他人保管运输、加工的商品,代其他单位销售(未作购进或调入)而未售出的商品;
  ②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包括单位所属独立核算加工厂和其他生产单位加工生产)尚未收回成品的商品;
  4.商品分类
  (1)食品类:指人们食用的各种食品。包括粮食,如小麦、大米、大豆、玉米等和薯类;食用油;肉,如:猪、猪肉及猪肉制品、牛、牛肉及牛肉制品、羊、羊肉及制品;禽类,如:鸡、鸭、鹅、野禽、雏禽和腌腊、卤熟制的各种禽制品;蛋,如鲜蛋、冰蛋、再制蛋;水产品,如、鲜的、干的各种海水、淡水产的鱼、虾、蟹、藻类、贝类等;食糖,如白糖、红糖、冰糖、方糖;糖果、糕点;干鲜菜,如鲜菜、干菜、酱腌菜;粮薯制品,如粉条、粉丝、粉皮、淀粉等;豆制品,干鲜果,如:各种新鲜瓜果、干果及蜜饯果脯等;食盐;调味品,如:花椒、八角、胡椒、小茴香、酱类、酱油、醋、味精等;食品罐头;奶及奶制品;其他加工食品等;
  (2)饮料、烟酒类:指酒类、不含酒精饮料及烟草加工品。包括:白酒、啤酒、黄酒、果露酒;果汁、汽水、矿泉水、固体饮料、冷冻饮品、茶叶(红茶、绿茶、花茶、乌龙茶、紧压茶)、咖啡、可可、其他饮料;卷烟、雪茄烟、烟丝、莫合烟、鼻烟、其他烟草加工品。
  (3)书报、杂志类:包括中、外文的各种书籍、课本、教材、图片、报纸和杂志。
  (4)文体用品类:指人们从事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使用的各种器具、用品。如学习和办公用的文具、纸张、本册、计算工具、打印用具;教学用的仪器、设备、器材、标本、模型;各种球类、体育器材以及体育运动专用的服装、鞋帽(游泳衣、田径鞋、足球鞋);中西乐器、各种唱片、磁带;各种玩具、游艺器材、剧装、道具、烟花、鞭炮;照相器材、壁毯、挂毯、字画、古玩等工艺美术品以及花鸟鱼虫等。
  (5)日用品类:指人们日常生产用的各种物品。包括日用百货(如火柴、牙膏、肥皂、保温瓶、手电筒、手电池、地毯等)、日用五金(刀剪、锁、钳等)、日用交电商品(如自行车、缝纫机、钟表等)、各种电料、照明器具、家具、日用陶瓷器、玻璃和塑料器皿、炊事用具、取暖设备、清洁卫生工具等。
  (6)中西药品类:指人用的各种西药品、中药材以及小型医疗用品、敷料、不包括医疗用的各种设备、玻璃仪器和兽用的各种药品、医疗器材。
  (7)服装、鞋帽类:指人们穿戴的各种服装、鞋袜、帽子等。包括用棉、毛、丝、麻、人造纤维织造的各种纯纺、混纺布匹、绸缎、呢绒、毛线等材料或毛皮、皮革、人造革、塑料为原料等制做的各种男女成衣、单装、外衣、衬衫、衬裤、短裤、裤衩、裙子、鞋、帽等;各种针织内衣,如:汗衫、背心、棉毛衫裤、卫生衫裤、毛巾、手套、袜子、围巾、头巾、胸罩等。包括体育运动用的服装、鞋帽、手套等。
  (8)纺织品类:包括各种纯纺、混纺布匹,如:棉布、化纤布、棉花化纤混纺布;绸缎、呢绒、毛线和各种床上用品,如:毛毯、线毯、被面、床褥单、枕芯、棉絮、桌布等。
  (9)化妆品类:包括护肤、美容、护发、清洁卫生、药物美容用品以及其他化妆品等。护肤品,如:香霜、香脂、乳液、润肤油等;美容品,如香粉(粉饼),胭脂、口红、唇膏、眼影、眉笔、指甲油及各种化妆盒等;护发、美发品,如发油、发露、发乳、发蜡、发宝、营养发水、。护发素,发胶、摩丝、各种染发剂等;清洁卫生用品,如:洗发香波、洗发膏、洗发精、浴液、剃须膏、花露水、香水、爽身粉、液下香等;药物美容用品,如:防秃生发水、浓眉露、止痒水、祛班霜、粉刺露、防晒剂、祛臭剂、痱子粉(水)、减肥霜等。其他化妆品,如戏剧唇膏、戏剧化妆粉等。不包括牙膏、香皂、药皂、浴皂、肥皂、洗衣粉及各种清洁洗涤剂(膏、液、粉)等一般的洗涤用品。
  (10)家用电器类:指适应家庭使用的各类日用电器。包括:家用洗衣机、家用电冰箱、电风扇、房间空调器、抽油烟机等以及各种供家庭使用的小型电器,如烤箱、食品加工机、电熨斗以及电视机、录音机、录像机、摄像机等。不包括家庭不适合使用的各种电器,例如:工业用电视机、投影电视机、商业用大型洗衣机、干衣机、烫衣机、容积在340升以上的冷藏柜、冷藏售货柜等。
  (11)首饰:指以金、银、铂、铜、铝等金属及钻石、宝(玉)石、翡翠、珍珠、象牙、骨角、玻璃、塑料、木料等为原料,经加工和连接组合、镶嵌等方法,制成各种图案造型的首饰品。包括:金、银、合金、铜等贵金属首饰:如项链、戒指、耳环、手镯、脚链、挂件、别针、发夹等;镶嵌首饰:如宝石镶嵌、钻石镶嵌、珍珠镶嵌等;宝石首饰;珍珠首饰;漆首饰;牙首饰;铝及铝合金首饰;玻璃首饰;塑料首饰;木料首饰以及其他首饰,如少数民族牌扣、响铃、百岁锁和各种吊环等服饰。
  (12)石油及制品类:包括原油,炼厂气体,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工业燃料,溶剂油,润滑油,石蜡,地蜡,专用蜡,凡士林、洗涤剂原料,石油脂类,石油沥青,标准油,白色油,软麻油,原料油,润滑脂,石油酸,石油酸皂等。
  (13)煤炭及制品类:包括原煤、煤炭和低热值产品,洗煤。筛选块煤、筛选混煤及混末煤,焦炭,沥青焦,石油焦,半焦,煤制品,如煤饼(块)、煤球、蜂窝煤等。
  (14)黑色金属材料类:包括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如:铁矿石原矿、铁矿石成品矿、人造富铁矿、锰矿石原矿、锰矿石成品矿、人造富锰矿、铬矿石原矿、铬矿石成品矿等;黑色金属治炼及其压延产品,如:钢、生铁、铁合金、钢材、钢坯、钎子钢、轧制钢球、重溶钢、炼铁副产品、球墨铸铁、金属化球团、海绵铁、钒渣和粉末治金原料、钢板网等。
  (15)有色金属材料类:包括有金属矿采选产品,如: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轻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贵金属矿采选产品、稀有金属矿采选产品、稀土金属矿采选产品等;有色金属冶炼及其压延产品,如:重有色金属冶炼产品、轻有色金属冶炼产品、高纯和超高纯有色金属、重有色金属合金、硬质合金、稀有稀土金属合金、稀有放射性金属冶炼产品、重有色金属加工材、轻有色金属加工材、贵金属加工材、稀有金属加工材、双金属材、有色金属加工料、半导体材料等。
  (16)建筑材料类:包括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如:土砂石矿品、耐火土石开采及其初加工品、原盐、工艺美术品用非金属矿、石棉、工业原料用云母、石墨、石膏、工业原料滑石、滑石粉、金刚石、水晶、冰洲石、瓷土、膨润土及其初加工品、长石、叶蜡石、蛭石、硅线石、凹凸棒石、海泡石、浮石、沸石、珍珠岩、霞石正长岩、刚玉、硅藻土、硅石灰石等;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如:水泥、无熟料水泥、水泥熟料、水泥混凝土制品、水泥预制构件、纤维增强水泥制品、砖、瓦、建筑砌块、石灰、轻质建筑材料、建筑用石材加工品、建筑防水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建筑用玻璃制品、平板玻璃、压延玻璃、磨砂玻璃、喷花玻璃、中空玻璃、热反射玻璃、吸热玻璃、玻璃砖、泡沫玻璃、工业技术玻璃、特种玻璃、玻璃纤维及其制品、石英玻璃及其制品、光学玻璃、绝缘玻璃、玻璃保温容器、普通陶瓷制品、工业陶瓷、高压绝缘子、低压绝缘子、耐火材料制品、玻璃窑砖专用耐火材料、石墨及碳素制品、碳化纤维、石墨热交换器、石棉制品、云母制品、磨料和磨具,铸石、化学石膏、人造水晶、合成云母、人造金刚石、晶体材料、晶体镀膜材料等。
  (17)化工材料及制品类:包括化学矿采选品,如:硫铁矿、磷矿、硼矿、钾矿、天然硫磺、钙芒硝矿、芳硝矿、蛇纹石、天然碱、重晶石、毒重石、天青石、雄黄石、明矾石等;化工产品,如:无机化学品、化学肥料、化学农药、有机化学品涂料、颜料、染料、催化剂、助剂、添加剂和粘合剂、高分子聚合物、信息用化学品、化学试剂等;橡胶制品,如:轮胎外胎、轮胎内胎、力车胎外胎、力车胎内胎、橡胶运输带、普通平带、普通V带、汽车V带、橡胶胶管、再生胶、橡胶导风筒、橡胶杂品、乳胶制品、胶布制品、橡胶密封制品、特种橡胶制品、聚氯乙烯胶带、软胶壳、微孔橡胶隔板、橡胶浮筒、胶绳、胶筋、胶液、密封腻子等;塑料制品,如:塑料板薄膜、塑料板(片)材、塑料管、塑料棒、塑料异型材、塑料丝及其编织制品、塑料人造革、合成革、泡沫塑料、塑料工业配件、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家具用塑料、文教体育用品用塑料、工艺美术品用塑料、制鞋用塑料等。
  (18)木材类:包括木、竹采伐产品,如:原木、小规格木材、薪用木材、毛竹、蒿竹等,如锯材、木片、人造板、人造板装饰加工板、木材防腐制品等。
  (19)机电设备类:包括普通机械,如:锅炉及原动机、金属加工机械、通用设备、铸锻件及通用零部件、工业专用设备、农林牧渔业机械、建筑工程机械、钻探机械、医疗机械等;交通运输设备,如:铁路运输设备、公路运输设备及工矿设备、船舶及其辅机、飞行器;电器机械及器材,如电机、输变电设备、电工器材等;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如雷达和无线电导航设备、通信设备、广播电视设备(不包括家用电视机、录音机、录像机、摄像机等,统计在“家用电器类”)、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电子元件、电子器件;仪器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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