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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生产统计指标计算方法

  ⑧关于混合肥料计算的规定:
  计算混合肥料的工业总产值,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
  Ⅰ.用本企业生产成品氮肥或磷、钾肥,与购进的磷肥或钾肥进行混配加工,可按混合肥料全价计算产值;但本企业生产的氮肥或磷肥、钾肥不是本企业最终生产成果,故不单独计算产值。
  本企业生产成品氮肥或磷、钾肥用于混配加工外,还有部分成品氮肥、磷肥或钾肥出售,这部分商品氮、磷、钾肥应按全价计算产值。
  Ⅱ.完全用外购的氮、磷、钾肥混配加工混合肥料的,按加工费计算产值。
  ⑨其他:
  Ⅰ.基建工程附产化学矿只计算产量,不计算产值。
  Ⅱ.化工企业所属的自备发电厂,按“工厂法”计算,自产自用的电量不计算总产值。
  (5)工业总产值不应包括的项目
  ①非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价值。如购自厂外而在本企业内未经任何加工又转售的产品价值;按照合同规定不需要本企业加工和安装的协作件(如机组、仪表)的价值。
  ②本企业非工业活动单位的非工业产品价值和收入。如:农牧场的农、畜产品的价值。基本建设部门的建筑安装价值;运输部门的运输收入;住宅、公用事业及福利事业(洗衣房、澡堂、理发室等)的收入等。
  ③本企业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如硫酸生产中的矿渣、纯碱生产中的废渣、合成氨生产中的炉灰渣等)出售的价值。
  ④不合格品出售的价值,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业性作业价值不应包括在总产值中。
  2.工业商品产值
  工业商品产值是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预定发售到企业外的工业产品的总价值,是企业可能获得的货币收入。把它和企业销售收入进行对比,大体可以说明企业的生产和市场需要相适应的情况。商品产值的构成内容,包括下列三项:
  (1)用本企业自备原材料生产的成品价值;
  (2)用订货者的原材料生产成品的加工价值;
  (3)已完成承接外单位的工业性作业价值。
  如果企业不计算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也没有自制设备价值,那么可以从工业总产值中扣除已被加工的订货者原材料的价值,即得商品产值。
  生产周期较长的某些机械制造企业(压缩机、硫化机、反应釜、锻烧炉制造等),如是按照生产进度计算总产值,则不能用从总产值中扣除已被加工的订货者原材料的价值的办法求得商品产值,而应按照上述商品产值三项内容重新计算。
  3.工业增加值
  工业增加值是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工业增加值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生产法,即工业总产出减去工业中间投入;二是收入法,即从收入的角度出发,根据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得到的收入份额计算,具体构成项目有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这种方法也称要素分配法。
  (1)生产法
  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出-工业中间投入
  ①工业总产出:是工业企业在一时期内工业生产活动的总成果。工业总产出包括:成品生产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工业总产出=成品生产价值合计+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末期初差额+对外加工费收入
  ②工业中间投入: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耗的外购物质产品和对外支付的服务费用。服务费用包括支付给物质生产部门(工业、农业、批发零售贸易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的服务费用和支付给非物质生产部门(如保险、金融、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等)的服务费用。
  中间投入的确定须遵循以下原则:①必须是从外部购入的,并已计入工业总产出的产品和服务价值;②必须是本期投入生产,并一次性消耗掉(包括本期摊销的低值易耗品等)的产品和服务价值。
  工业中间投入按购买者价格计算。包括外购材料、外购燃料、动力的消耗以及向外单位支付的运输费、邮电费、修理费、仓储费、利息支出、保险费、职工教育等各种服务费。
  工业中间投入的资料来源主要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可根据会计科目归纳填报。主要有以下几个项目:
  Ⅰ.直接材料: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然料、动力、包装物以及其他直接材料。可从会计核算产品的成本项目中的“直接材料”项取得。不含烧油特别税。
  Ⅱ.制造费用中的中间投入价值:包括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运输费、试验检验费、劳动保护费、租赁费、差旅费、保险费等。可从会计的“制造费用”科目中查找计算,也可用“制造费用合计”减去属于工业增加值的项目即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的办法,倒算出中间投入价值。
  Ⅲ.销售费用中的中间投入价值:包括运输费、包装费、办公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租赁费、展览费、保险费、广告费、差旅费等。可从会计“产品销售费用”科目中查找计算,也可用“产品销售费用合计”减去属于工业增加值的项目即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的办法倒算。
  Ⅳ.管理费用中的中间投入价值:包括办公费、运输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绿化费、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土地损失补偿费、排污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可从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中查找计算,也可用“管理费用合计”减去属于工业增加值的项目即工资、效益工资(指工效挂钩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折旧、税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的办法倒算。
  Ⅴ.利息支出:指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减利息收入)。可根据会计“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计算。
  (2)收入法(分配法)
  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①固定资产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的那部分价值,即为补偿生产中所耗用的固定资产而提取的价值。固定资产折旧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按规定比率提取的基本折旧;另一部分是为恢复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已损耗部分的价值而发生的大修理费用。
  本项目中的基本折旧部分可从工业统计报表中“财务状况”表的“本所折旧”项直接取得,也可根据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年报)中“固定资产折旧”项“金额”栏取得;大修理费用部分由于资料取得比较困难,这部分费用可暂不计算。
  ②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从事生产活动而从生产单位得到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劳动者报酬有三种基本形式:一是货币工资及收入,包括企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薪金、奖金、种种津贴和补贴;二是实物工资,包括企业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质产品和服务;三是由企业为劳动者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险,具体包括生产单位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劳动、待业、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
  本项可根据统计或会计资料分析归纳取得。主要有:
  Ⅰ.工资:根据工业统计报表中“财务状况”表的“主营业务应付工资”项直接取得,也可根据会计“应付工资”科目中本期转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科目的应付工资贷方发生额归纳取得。
  Ⅱ.福利费:根据工业统计报表中“财务状况”表的“主营业务应付福利费”直接取得,也可根据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贷方发生额中从“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科目中提取的福利费计算。
  Ⅲ.保险费:根据工业统计报表中“财务状况”表的“劳动、行业保险费”项直接取得,也可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或“管理费用明细表”中的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等项归纳取得。
  ③生产税净额:指企业向政府缴纳的生产税与政府向企业支付的生产补贴相抵后的差额。
  生产税是政府向企业征收的有关生产、销售、购买、使用物质产品和服务的税金,包括各种利前税。生产税有三种形式,一是含在物质产品和服务价格中的,由企业向政府缴纳的税金,如产品税、营业税等;二不含在物质产品和服务价格中而由购买者直接缴纳并由企业代征的税金,如烧油特别税、特别消费税等;三是依照规定向政府支付的有关费用。
  生产税主要包括: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烧油特别税、土地使用税、进口税、特别消费税等,以及按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如水资源费和水、电、煤附加等。生产税可根据工业统计报表中的“财务状况”表或会计报表的“损益表”中“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项(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和“管理费用”科目中的税金项(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及会计“应交税金”科目中的烧油特别税、特别消费税、盐税等项的本期应交数计算取得。缴纳的各种费用可根据企业有关会计资料查找。
  生产补贴是政府既为控制价格又要扶持生产而支付给生产部门的补贴,包括价格补贴和亏损补贴,资料可从工业统计报表中的“财务状况”表或会计“损益表”中的“补贴收入”项取得。
  ④营业盈余:指社会总产品扣除中间投入、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后的剩余部分。工业企业的营业盈余计算公式为:
  营业盈余=工业总产出-工业中间投入-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
  对于生产周期不长,期初和期末的自制半成品、在产品价值变动不大的企业,也可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盈余=营业利润-转作奖金的利润
  关闭和停产的企业,只统计关闭和停产以前所创造的工业增加值。如果某些关闭和停产企业,在主要产品停产以后,尚进行一些小商品生产,则这部分小商品生产的增加值仍应计算。
  季节性生产的企业,在不生产产品的停工期间,不计算工业增加值。
  4.工业净产值
  工业净产值是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工业生产活动新创造的价值。各个工业企业的净产值总和就工业行业所创造的净产值,各个物质生产部门的净产值的总和就是国民收入。工业净产值与工业总产值不同,工业总产值就其价值构成来说,包含两个组成部分:一部分是工业生产过程转移到产品价值中去的物质消耗的价值,或称转移价值(如自行车胎厂生产的自行车胎价值中包含所消耗的生胶、电力和设备折旧等价值);另一部分是工业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即净产值。因此,工业净产值就是从工业总产值中扣除消耗价值以后的价值。
  工业净产值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生产法,二是分配法。
  (1)生产法
   按生产法计算的工业净产值,是从工业总产值中减去物质消耗价值求得的净产值。其计算公式为:

        按现行价格计算=按现行价格计算-按现行价格计算
         的工业净产值  的工业总产值 的物质消耗价值

  上式中的物质消耗价值,包括外购材料、外购燃料(扣除其中烧油特别税)、外购动力、折旧费、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和产品销售费用中的物质消耗和订货者来料价值。物质消耗价值的口径范围要与工业总产值的口径范围一致或基本一致,这是计算物质消耗价值的基本原则。
  (2)分配法
  按分配法计算的工业净产值,是根据工业生产新创造价值中属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各项要素相加求得的净产值。其计算公式为:

  工业净产值=应得的产品销售利润+应缴纳的产品销售税金+工资
        +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利息支出+其他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和我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相适应,国家统计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决定今后不再计算国民收入指标。因此,在新的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中也取消了工业净产值指标。
  5.工业统计报表中其他生产价值量指标
  (1)成品生产价值:指企业本年度生产,并在报告期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包装入库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半成品)价值合计,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产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成品生产价值按成品实物量乘以本期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帐的自制设备和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成品生产价值。成品生产价值中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2)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做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产品)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可根据会计制度中“产品销售收入”科目的资料取得。
  (3)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已经过一定生产过程,但尚未完成生产仍需继续加工的中间产品的价值。即报告期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末余额减去报告期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初余额后的差额价值。本项主要由生产周期在六个月以下的企业填报,如果数额不大可免填。可根据企业内部会计“产品生产成本表”或其他有关成本核算资料计算。
  生产周期在六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如有产品工时定额的,可按完成工时定额的进度计算;没有工时定额时,可按完成产品零、部件(或产品完成阶段)的进度计算成品生产价值。
  6.工业产品产量
  工业产品产量是指工业企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实物数量。以实物量计算的工业产品产量,反映工业生产的发展水平,是制定和检查产量计划完成情况,分析各种工业产品之间比例关系和进行产品平衡分配以及计算实物量生产指数的依据。因此,准确、及时地统计产品产量具有重要意义。
  (1)工业产品产量统计范围
  ①工业产品产量应当包括全部工业企业或单位(包括农村工业)生产的工业产品产量(即全社会工业产品产量)。具体包括:
  Ⅰ.工业企业(单位)各车间(主要车间、辅助车间、附属品车间及副产品车间)生产的全部产品产量,不论是要销售的商品量或本企业的自用量,也不论是自备原材料生产的或用订货者来料生产的,均应统计生产量。
  有些产品,除统计其生产量外,还要统计商品量或运出量。商品量是指工业企业产品产量中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给企业以外和本企业非工业生产部门使用的产品数量(如经营管理部门、附属农场、基建部门及生活福利部门等使用的数量)。运出量指实际运离本企业矿仓、贮矿场或车站、码头等交货点(包括陆、水运交货地点),已经发往用户的商品矿量。
  Ⅱ.经正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生产设备,未正式投入生产以前试生产的合格品,以及基本建设附产的合格品,都应包括在产品产量中。
  Ⅲ.在我国国土范围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经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其产品产量全部统计在国内同类产品产量中。
  Ⅳ.用进口原材料或关键零件生产的产品,无论在国内或国外销售,产量均应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产量中。如用进口氯化钾生产的各种复合肥,用进口磷矿石生产的磷肥等。
  Ⅴ.用进口整套散装零件及用进口组装件加工、装配的产品,以及外商来料,来件加工装配的产品,不管是在国内销售还是外商经销,产量均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产量中。
  Ⅵ.为全面掌握矿产品的全社会产量,凡矿山企业附设的收购站从农村收购的村及村以下非工业生产企业(单位的符合质量标准的矿产品可包括在本企业同类产品产量中。为避免重复计算,对吸购的工业企业(单位)的矿产品一律不得计算在内。
  ②工业产品产量中不包括:
  Ⅰ.在生产工业产品的同时,产生的下脚余料和废料,如硫酸焙烧炉的矿渣、合成氨造气炉的炉渣、纯碱蒸馏塔的废液、化机厂的切屑等,虽可出售利用,不应统计为产品产量。
  Ⅱ.投入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没有完全消耗掉,而加以回收、提浓,再供本企业生产自用或作商品出售时,均不应统计其产量。因为该物料的化学本质并未变化,也不构成化工产品的生产过程,故不作产品生产量统计。
  Ⅲ.企业从外购进的工业品,未经本企业任何加工的,一般不得作为本企业的产品产量统计。
  Ⅳ.由发包企业提供原材料,并负责产品检验和销售,而承包企业只进行加工,并在财务上以加工费作为结算形式的,产量由发包企业统计,承包企业不统计。
  Ⅴ.某些产品在检验产品质量时,需作破坏性试验(如试验轮胎的使用寿命等),这些用作试验的产品,不计算在产品产量中。
  (2)一切产品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务件,方可统计产量。
  工业产品的质量标准一律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产品,应按照企业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执行;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不得擅自更改标准,或降低标准。
  农村工业生产的产品也必须执行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只有经检验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主可统计其产品产量,否则一律不许统计产品产量。
  为消除污染而用三废(废气、废液、废渣)和工厂下脚料生产的化工产品,由于其原料和工艺与国家标准、部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区别较大,可由企业另订标准检验,合格者可以计算产量。
  本企业自产自用的化工产品,质量标准亦按上述规定执行;但可本着经济合理的精神,在不影响下一工序产品质量的情况下,企业可另订标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达到企业标准亦可计算产量。
  (3)报告期产品产量,应以报告期截至最后一天为止,检验合格并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产量。
  规定要求包装的产品,必须包装好,才能计算产品产量。至于报告期最后一天以哪一个班作为截止计算产量的班次,则由企业主管机关规定,并应与会计核算的结算时间一致。结算时间一经确定以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提前或移后。
  4.企业填报产量报表时应按产品目录规定的产品分类、产品名称、排列顺序、包括范围、计量单位填报。
  ①凡是列入目录内的产品,不论是本企业的主要产品或次要产品,成批生产或少量生产,本系统归口产品或非归口产品,均应填报。
  ②凡目录中列示按行业分组的产品,在报表中应分列出产品产量总数和品种细数,不能只填总数,漏填细数;也不能只填细数而不填总数。如填报化肥、农药、塑料、染料、油漆等产品产量时,都应注意这一点。如果企业没有所列目录中的品种细类,而有未列入目录中的其他品种细类,虽不需要另列,但在行业小类、中类及大类产品总数中应包括其产品数量。
  ③凡是产品产量目录中未注明是商品量的,一律统计全社会生产量;凡只要求填列产品商品量的,目录中都加以明确要求。
  ④凡是目录中规定某些产品需要折标或折纯计算产量的,必须按规定的折算标准和折算方法进行折算(如硫酸、电石、化肥等)。折算时,必须以报告期实际折算系数为依据。
  ⑤凡是目录规定的产品计算单位与本企业惯用计量单位不一致时,要按规定的计量单位折算后填报。
  ⑥凡是目录中规定填列商品量或运出量的产品,应按规定填列。商品量应包括准备销售给本企业以外和本企业非工业部门使用的数量(如经营管理部门、附属农场、基建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使用的数量)。有出口任务的产品,不应列示出口量。
  ⑦有些化工产品需按大类计算总计或合计数,如农药、塑料、油漆、染料等往往是几十种,甚至更多种同类产品相加的总数。在计算这些大类产品的总数时,应注意扣除转制重复因素,以免合计数虚高。如农药中的敌百虫可以直接用于杀虫,也可以进一步制造敌敌畏再用于杀虫。因此,在计算农药总数时,就应扣除用于制造敌敌畏的敌百虫数量,只将敌百虫商品量计入农药合计数中。类似的情况,均见有关产品产量的规定。
  (5)产品产量的计量
  ①一般应按实际过磅或者计量后的数量计算。
  ②某些企业由于缺少计量设备,必须对产品产量进行估算时,应尽量使估算数接近实际。测定一定要有根据,对被测算的产品产量要定期进行测定。在选择测定标准时,要注意样品代表性。如硫矿、磷矿采用矿车计算产量时,应按每车平均实际装载量计算,而不应按满车或亏车时的装载量计算。期末应用盘库数进行调整。
  (6)关于调整产品产量统计数字的规定
  ①本年已上报的产品产量,如发现数字不实(多报或漏报等),应于发现当月在“本年本月止累计”数中调整,并加以说明。去年生产的产品,本年发现统计数字不实,在年报报出一个月内,应尽可能更正年报数字;如在年报报出一个月之后才发现,也应主动与上级统计部门联系,经上级统计部门批准后,方可不作调整。
  ②企业出厂的产品如因本企业的责任而发生退货时,应分别情况处理。凡可修复的产品,修复后不得重复计算产量。凡不能修复的产品,应在报告期本年本月止累计数中扣除,并加以说明。跨年度的退货,调整办法同上①。
  由于自然灾害、自然损耗等属于非企业原因而造成的产品损失,均不必调整已报的统计数字,但应加以说明。
  (二)工业销售产值
  1.工业销售产值
  工业销售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包括已销售的成品、半成品价值,对外提供的工业性作业价值和对本企业基本建设部门、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产品和工业性作业及自制设备的价值。
  工业销售产值的计算范围、计算价格和计算方法与工业总产值一致,但两者计算的基础不同:工业销售产值计算的基础是产品销售总量,工业总产值计算的基础是工业产品生产总量。
  工业销售产值分别按现价和不变价两种价值计算。
  (1)现行价格工业销售产值。包括:
  ①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销售(包括本期生产和上期生产)全部成品、半成品的总金额,包括为本企业基本建设部门、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成品价值。其计算公式为:成品价值=∑(报告期某种产品销售量×该产品的实际销售单价)。
  ②对外提供的工业性作业销售价值:指企业按合同对外提供的工业性劳务,包括为企业基本建设部门、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工业性劳务;其价值按实际结算的劳务费计算。
  企业为本单位基本建设部门、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产品和工业性作业及自制设备,可参照同类产品和设备的销售价格或实际成本价格计算其销售产值。
  生产周期较长(六个月以上)的机械产品,如压缩机、硫化机、锻烧炉、反应釜,可按实际完成的工时定额乘以计划销售价格计算销售产值。
  自行完成的本企业的工业性作业价值,按报告期实际完成工业性作业的核算成本计算其销售产值。
  (2)不变价格工业销售产值。其计算公式为:
  工业销售产值=∑〔报告期某种产品销售量×该产品(或工业性作业)1990年不变价格〕
  2.工业统计报表中其他销售价值量指标
  (1)成品销售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销售(包括本期生产和上期生产)全部成品、半成品的总金额,包括为本企业基本建设部门、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成品和自制设备价值。成品销售价值中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成的成品(半成品)的价值。
  (2)消费品零售额:指工业企业(单位)售给城乡居民、社会集团的用于直接消费的消费品。不论是本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转售的商品,均应包括在内,但不包括企业附营批发零售贸易单位的消费品零售额。具体包括:①售给城乡居民生活用的消费品;②售给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食堂和旅店(招待所)附设的专供本店旅客食用,不对外营业的食堂的种种食品、燃料;③售给部队干部、战士生活用的粮食、副食品、衣着品、日用品、燃料;④售给来华外国人的消费品;⑤售给社会集团的商品;包括:办公用品、纸张、帐册、文印用品、计算工具;书报杂志和奖品;公共用品和纺织品、针织品;学校用的教学用品;文体用品;非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套袖、围裙、手套、毛巾、肥皂等;日用百货和杂品,包括职工食堂用的餐具、炊具、设备和清洁卫生工具等;家具、设备;日用电器、电讯设备、电影器材和照相器材等;取暖用的设备和燃料,防暑、降温用的饮料;供职工乘用的交通工具和油料;零星修理各种公用消费品、生活用房屋的各种零配件、材料、工具、建筑材料等;中、西药品、中药材和医疗器材;其他非生产性设备和用品。
  3.产品销售量
  工业产品销售量是指报告期内工业企业实际销售的由本企业生产(包括上期生产和本期生产)的工业产品的实物数量,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成品(半成品)实物数量。它反映了工业企业生产成果已经实现销售的数量。
  (1)产品销售量的核算原则
  产品销售量的统计应以产品销售实现为原则。即在产品已发出,货款已经收到或者得到了收取货款的凭据作为销售实现,统计产品销售量。按照企业采取的销售方式不同,产品销售量统计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采用送货制销售的,产品如由本企业运输部门发运,以产品出库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如委托专业运输部门发运,则以运输部门的承运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
  ②采用提货制销售的,以给用户开具的发票和提货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
  ③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产品,以企业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为准。
  ④采用预收货款销售的,在发出产品时作为销售。产品尚未生产出来,已预收货款或预开提货单的,不应算作销售。
  ⑤企业出口销售的商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的数量、日期为准。
  企业自营出口的产品,在委托外贸代理出口实行代理制的情况下,以收到外贸部门代办的运单和银行交单凭证的数量、日期为准。
  (2)产品销售量的统计范围
  ①按合同向需用单位的供货量,包括交本期合同,补交上期和预付下期合同;
  ②在国家合同外按照市场需求,企业自行销售的产品;
  ③售予物资部门和商业部门等经营部门的产品;
  ④售予外贸部门供出口或企业自行出口的产品;
  ⑤供给国家储备的产品。
  (3)售出产品退货的处理办法
  ①退回报告期内销售的产品,应从销售量中扣除;如退回报告期内生产的不合格品,还要同时扣除生产量。
  ②退回报告期以前售出的不合格产品,不再调整销售量和生产量;如退回合格品,则作为其他收入计入产成品库存量中。
  ③退回修理的产品,修理后仍交原用户的,不作为退货处理,在统计表上不作反映。
  4.企业自销量: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计划外自行销售的产品数量。计划是指各级计划部门和企业主管机关所下达的调拨计划和销售计划。企业自销量(即企业自主销售的产品数量)主要包括:
  (1)未列入国家指令性生产和分配计划,按规定允许企业自销的产品。
  (2)完成国有指令性生产计划的分成产品。
  (3)企业在国家指令性销售计划外自行组织原材料生产的产品。
  5.企业自用量及其他
  “企业自用量及其他”分为“企业自用量”、“盘盈或盘亏”和其他三项。
  企业自用量:也称企业自产自用量,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已作本企业产量统计的产品又作为本企业生产另一种产品的原材料所使用的数量。例如:农药企业用本企业生产的敌百虫加工成敌敌畏,这部分敌百虫的数量,应作企业自用量统计。但是,由本企业验收合格入成品库后,作为商品出售给本企业生产用、基建用或行政部门用的产品数量,不作自用量统计。而作销售量统计。例如:农药企业将本企业生产的敌敌畏用于行政绿化部门的产品数量作销售量统计。
  盘盈或盘亏:是指工业企业的库存产品经过盘点发现帐面记载与实物不一致时,实物大于帐面的差额为盘盈,小于帐面的为盘亏。不论盘盈或盘亏,也不论盘亏数量是否已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都应以盘点后实际发生的数量填报。
  其他: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将产品用于展览、捐赠、借出、报废等方面的数量和价值。
  (三)工业产品库存
  1.成品库存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期初(期末)时点上尚未实现销售的全部产品(预定销售的半成品)库存的价值。成品库存价值按报告期期初(期末)成品(预定销售的半成品)实有库存量乘报告期该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成品库存价值中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2.产品库存量
  产品库存量指报告期初或期末某一时间点上,尚存在企业产成品仓库中而暂未售出的产品实物数量。
  (1)产品库存量核算的原则
  ①产品库存必须是处于“实际库存”状态的产品,有的产品虽已结束了生产过程,但还没有验收合格,还没有办理入库手续,不能作为产品库存统计。有的产品已经售出,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妥货款结算手续;按送货制的要求未办理承运手续,仍应视作本企业的产品库存统计。
  ②计入产品库存的产品,必须是本企业有权销售的。对于已经销售并已办妥各项手续,但尚未提货的产品,本企业无权支配,这种产品虽然仍存在本企业仓库中,但不应统计。凡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均应统计。
  ③产品库存不能出现负数。如果产品还没有来得及入库就已售出。应将售出的这部分产品补填入库和出库凭证,并相应计入产品产量中。
  (2)计入本企业产品库存量中的产品
  ①本企业生产的,报告期内经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
  ②库存产品虽有销售对象,但尚未发货的;
  ③订货者来料加工产品尚未拨出的;
  ④盘点中的帐外产品;
  ⑤产品入库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但未办理退库手续的产品;
  (3)不应计入本企业库存中的产品
  ①属于提货制销售的产品,已办理货款结算和开出提货单,但用户尚未提走的产品;
  ②代外单位保管的产品;
  ③已结束生产过程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关于部分化工产品产量计算的具体规定

  (一)化学矿
  (1)化学矿包括回采出矿量和掘进(掘剥)出矿量。掘进(掘剥)出矿量指矿井的生产开拓延深、采准、切割、其他巷道掘进附产的出矿量及露天剥离、掘沟附产的出矿量。也包括基建附产的矿石。但不包括从其他工业企业(单位)收购的矿石,这些矿石量应单列。
  化学矿以产品形态分,包括①不需选矿或破碎加工而符合质量标准或订货合同要求的原矿石;②经选矿或破碎加工后符合质量标准或订货合同要求的精矿粉和成品矿石。但不包括①应选而未选的原矿;②应破碎加工而未加工直接出售的原矿;③选矿过程中回收的中矿(即未达到精矿质量标准的选矿中间产物)。
  (2)化学矿产品应包括:硫铁矿、磷矿、硼矿、天然硫磺矿、天然钾盐、天然碱、天然芒硝、天然硝石、蛇纹石、明矾石、重晶石以及砷矿等,和用于化工生产的石灰石、钾长石、白云石等非金属矿,以及这些矿石经富集加工后的产品,如硫精矿、磷精矿等,这些化学矿产品,不论是本系统内或系统外企业生产的,各级化工部门都应归口统计。但不包括用于建材生产的石灰石、钾长石、白云石以及石膏、白土、瓷土、硅石、萤石、滑石等非金属矿。
  (3)生产量是指矿石在本企业生产过程完毕已运入矿仓或贮矿场,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订货合同要求的成品矿量。
  运出量是指已经运离本企业和矿仓或贮矿场等交货地点发往用户的成品矿量,不论货款是否已收回,只要装上发往用户的火车、汽车或船等运榆工具皆计入运出量中。企业自产自用的矿石量也应计入运出量中,如自产硫铁矿加工硫酸,自产磷矿加工磷肥、黄磷、自产硼矿加工硼酸、硼砂等。
  库存量是指报告期末存放在本企业和销售单位的矿仓或贮矿场等交货地点可供出售的成品矿量,不包括存放在井面或露天采场内的矿石量。由本企业负责短途运输,则应包括短途运输终点的矿仓或贮矿场的成品矿量。用户已预付了贷款而成品矿尚未运离本企业的矿仓成贮矿场的仍计入库存量中。
  (4)化学矿的生产量和运出量,应分别按实物量和标准量填报。企业填报实物量时,应注明实际品位。标准量应以实际加权平均品位计算,其标准品位是:硫铁矿折S35%,磷矿折P30%,硼矿折B12%,折算公式为:

       实物量×(1-水份%)×干基加权平均品位%
  标准矿量=─────────────────────
              标准品位%

         实物量×湿基加权平均品位%
  或:标准矿量=─────────────
             标准品位%
  
  (5)部分矿产品具体规定:
  ①硫铁矿按生产量和运出量分别统计。不论是生产量或运出量均按实物量和折合含硫35%分别计算。
  企业自产自用的矿石除计算其生产量外,也应计入运出量。但自产并自行加工硫磺用的硫铁矿量,既不统计生产量,也不统计其运出量。
  ②磷矿按生产量和运出量分别统计。不论是生产量或运出量。均按实物量和含五氧化二磷30%的折合量分别计算。生产量和运出量中均包括自产并自行加工为磷肥或其他产品的磷矿石。
  统配矿生产的磷矿石,其五氧化二磷含量在24%及以上的,应统计其生产量和运出量;低于24%的,不应统计其生产量和运出量。凡有大矿山收购地方小矿统一对外发送的,其矿石运出量包括在大矿山运出量中,这部分小矿山只能计算其生产量不能计算运出量,以免重复计算。
  地方矿生产的磷矿石含量在20%到24%之间,但可用以生产含五氧化二磷在12%及以上的磷肥,以及高氧化镁(含MGO在4.5%左右)的硅镁质半自溶性磷矿,可用以生产合格的钙镁磷肥,而且确有销路,签订供货合同的,可统计其生产量和运出量。
  ③化工用石灰石是指制碱和电石等化工产品用的石灰石,按实物量分别统计生产量和运出量。
  制碱用石灰石要同时符合下列指标,即CaO≥50%,MgO≤2.5%,SiO2+AI2O3+FI2O3≤7%,其中SiO2≤5%时,可以统计石灰石量,制电石用石灰石也要符合下列指标,即CaO≥54%、SiO2≤1%、AI2O3+FI2O3≤1%时,可以统计石灰石量。不符合上述指标要求的,为不合格品,不应统计其生产量和运出量。
  (二)硫酸
  硫酸是用各种含硫(或SO2)原料(硫铁矿、硫磺、含硫气体等)经焙烧、净化、转化、吸收等工艺过程制得的硫酸。
  按其浓度分,有发烟硫酸〔游离硫酸酐(SO3)含量≥20%〕、浓硫酸(硫酸含量92.5%或98.%)和稀硫酸(硫酸含量75.0%)。按其使用原料分,有硫铁矿制酸、硫磺制酸(掺烧硫磺制酸时,应按实际掺烧数量计算硫磺制酸的产量)和冶炼烟气制酸。
  各种工业硫酸应分别按国家标准(GB534-89)的规定进行检验,合格者可以统计产量。企业应按标准规定的浓度折100%计算产量。高于标准浓度部份,作为质量损失。如浓硫酸标准中规定硫酸含量为92.5%,实际生产100吨,硫酸实际含量为93%,则折成100%硫酸产量应为100×92.5%=92.5吨,而不是93吨,实际多出的0.5吨,视为质量损失,不统计在硫酸产量中。
  硫酸产量包括合格的商品量和自用量,也包括用于分解尾气吸收溶液的合格硫酸:但不包括:①使用硫酸过程中回收的稀硫酸,即使进一步浓缩也不计算;②外购工业硫酸加工的蓄电池硫酸和试剂硫酸;③从硫酸生产过程中引出的SO2和SO3(不论气体或液体),以及酸化焙烧的烧渣均不得折算硫酸产量。
  (三)盐酸
  盐酸包括合成盐酸和副产盐酸。
  合成盐酸是电解食盐所得氯气和氢气在合成炉中燃烧生成氯化氢气体,被水吸收而制得的盐酸。付产盐酸是制造氯化苯或汽缸油等付产的氯化氢气被水吸收而制得的盐酸。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GB320-93)合格者可以统计盐酸产量。
  (四)浓硝酸
  包括由稀硝酸浓缩法和由氨直接合成法所制得的浓硝酸6。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GB337-84)规定的全部技术条件者方可统计浓硝酸产量。浓硫酸产量除按实物量填报外,并应同时按标准中规定的硝酸(HNO3)含量折成100%计算填报。
  (五)磷酸(热法磷酸)
  磷酸仅指热法生产的磷酸,不包括萃取法生产的磷酸。
  热法磷酸是用溶融黄磷,经燃烧、吸收、浓缩等工艺过程制得的含量为85%的磷酸。各企业应按国家标准(GB2091-80)检验,合格者可以统计产量。磷酸产量应按实物量计算。
  (六)烧碱(氢氧化钠)
  烧碱包括由盐水电解法或由纯碱(或天然碱)苛化法生产的固体和液体的氢氧化钠。不同方法生产的各种烧碱,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GB209-93),方可统计产量;在使用烧碱过程中回收的烧碱和生产烧碱过程中自用的电解碱液、浓缩碱液、回收盐液含碱,均不统计烧碱产量;但氢气干燥和本企业其他产品自用的合格烧碱可以统计在烧碱产量中。企业填报烧碱产量,应按不同的生产方法(水银法、隔膜法、离子膜法、苛化法)分列固碱和液碱。标准中规定的各种等级品实物产量,应折成氢氧化钠100%的烧碱产量。折算时按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氢氧化钠含量(99.5%,99%,98%,97%,96%,95%,45%,42%,30%)进行,超过标准规定含量的部分不得折算产量;多出的部分视为碱损失,如水银固碱一级品标准中规定碱含量为99.5%,实际生产100吨,碱含量为99.6%,则折成100%的烧碱产量为100×99.5%=99.5吨,而不是99.6吨(100×99.6%),实际多出的0.1吨,视为碱损失,不统计在烧碱产量中。
  (七)纯碱(无水碳酸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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