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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生产统计指标计算方法

化学工业生产统计指标计算方法
 (1993年11月21日 化计发(1993)第797号)

一、工业统计的范围



  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部门。工业统计的基本任务就是在新的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下,逐步建立和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既满足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又适应企业转变经营机制要求的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工业统计不仅要进行实物量指标的统计,也要进行价值量指标的统计;既要反映生产状况,也要反映经营状况;要建立和健全人、财、物和供、产、销的全面统计,完整地揭示出工业企业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全过程,以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从而为党和政府以及各级经济领导部门实行宏观决策和宏观控制,为基层企业发展经济,实行科学管理提供经济信息和决策依据。
  (一)工业的定义
  工业是从事自然资源的开采,对采掘品和农产品进行加工和再加工的社会物质生产部门。工业生产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如采矿、晒盐、森林采伐等,但禽兽捕猎和水产捕捞按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的划分,均属农业生产活动,不包括在工业生产活动内。
  2.对农副产品的加工、再加工:如粮油加工、食品加工、轧花、缫丝、纺织、制革等。
  3.对采掘品的加工、再加工:如冶金加工、石油加工、化学加工、机械加工、木材加工等,以及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等。
  4.对工业品的修理、翻新:如机器设备的修理、交通运输工具(包括小卧车)的修理以及轮胎翻新等。
  工业的具体划分,详见附录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中有关采掘业、制造业以及电动、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分类。
  (二)工业统计调查单位
  1.工业统计调查单位分为两类: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和工业活动单位。
  (1)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是指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承担民事责任;②独立拥有和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③独立核算盈亏,并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2)工业活动单位:是指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工业生产活动的经济单位。它包括独立核算工业企业按主营业务活动(即工业生产活动)划分的主营业务活动单位和非工业企业所属的工业生产活动单位(即原非独立核算工业生产单位)。工业活动单位,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具有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工业活动;②单独组织工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③单独核算收入和支出。
  在确定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时,一般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基本条件。工业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分厂或车间等,凡具有法人资格,符合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条件的,应作为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进行统计;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符合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条件的,一般应作为工业活动单位进行统计。
  在确定工业活动单位时,以活动场所和工业活动性质作为基本条件。在一个场所从事两种以上工业活动,或在不同的场所从事同一种工业生产活动,并同时具有收入和支出核算资料的工业活动单位,都要划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业活动单位。
  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工业生产活动的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既是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也是工业活动单位。
  工业统计调查单位,根据不同的调查目的,原则上要求按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和工业活动单位分别进行统计。以工业企业作为统计调查单位,可以搜集生产、销售、供应、劳动、财务状况等全面的、系统的、相互配套的工业统计资料;以工业活动单位作为统计调查单位,可以使搜集的工业统计资料准确地反映工业经济的规模、行业结构与地区结构。我国现行的工业企业报表制度规定,以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作为基本统计调查单位,并同时规定将工业企业内部的附营业务活动(即非工业生产活动),按照活动单位的定义,分别划分为若干个工业企业附营活动单位(见第二章“附营活动单位”的指标解释),并将其报表相应纳入工业企业统计报表制度。
  非工业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所属的工业活动单位,即附营工业活动单位(原工业统计调查单位中的非独立核算工业生产单位),按照新的基层企业报表制度规定,分别纳入非工业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的报表制度。
  2.工业统计调查单位的具体规定:
  (1)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89号文件规定,农村工业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①有固定的(或相对固定的)生产组织、场所、设备和从事工业生产的人员;②常年从事工业生产活动,或全年开工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季节性工业生产活动;③乡镇工业中属于独立核算的单位,或虽非独立核算单位但是有单独的帐目,能够同农业及其他生产行业分开核算的,以及自行核算的农村个体工业;④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
  (2)工业企业的自备发电厂,不单独作为工业统计调查单位。其他非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自备发电厂,符合工业活动单位三个条件,作为附营工业活动单位。
  (3)大型联合企业及矿务局等,下属单位如具有法人资格,应与主管企业(局)分离,作为单独的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下属单位如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能够填报全部工业企业基层统计报表,也应视同为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下属单位难以填报全部工业企业基层统计报表,则以联合企业或管理局等作为一个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
  (4)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成员企业,各自具有法人资格,应分别确定为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每个成员企业如不具有法人资格,该企业集团视为大型联合企业。
  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大型联合企业的总厂或总公司和分厂或分公司,如各自具有法人资格,除分别按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填报工业企业统计报表外,尚需以整个企业集团或联合企业作为一个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联合企业的总厂或总公司报送所辖紧密层成员企业或下属分厂和分公司的《工业企业集团主要经济指标》报表(本报表由国家统计局另行布置),并同时附报企业集团的紧密层成员企业或联合企业下属分厂或分公司名单及企业代码,作为反映全国工业企业集团和大型联合企业基本情况以及对外发布企业集团和大型联合企业信息的依据。有关企业集团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实体型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的主要活动实行“六统一”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实现途径等,由各地工业统计部门参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7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凡符合条件的实体型工业企业集团,均应报送《工业企业集团主要经济指标》报表。
  (三)工业统计的范围
  工业统计的范围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详见附录一)中,属于采掘业、制造业以及电务、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和附营工业活动单位(即非工业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所属的工业活动单位);包括城市和农村中各种经济类型的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和附营工业活动单位。
  工业统计范围的一些具体规定:
  1.农村中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传统生产,如竹藤棕草编织、挑花、刺绣、抽抄等,属于农民家庭兼营工业,不纳入工业统计范围。农村中专门从事工业生产的专业户,并符合农村工业四个条件的才能纳入工业统计范围。
  农村中一些从事流动性上门干活的工匠,如木匠、篾匠、弹花、缝纫、油漆匠等,也不纳入工业统计范围。
  2.学校办工厂,包括高等院校、中等技术学校、普通中学、小学办的工厂,凡符合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条件的,列入独立核算企业工业统计范围;不够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条件,但具备工业活动单位的三个条件,并对外销售产品或对外承做工业性作业的,应作为学校所属的附营工业活动单位列入工业统计范围。
  3.机关、团体,科研机构和部队所属的工业活动单位,除具备工业活动单位的三个条件外,必须有产品对外销售或对外承做工业性作业,才列入工业统计范围。
  4.建筑安装公司或自营建设单位附营工业活动单位,具备工业活动单位三个条件的,应作为附营工业活动单位统计;但附设于建筑大队、工地、工段的工业活动单位,由于生产不固定,工业生产工人又很难与建筑安装工人区分清楚,一律不列入工业统计范围。
  5.交通运输部门所属的铁路机务段、车辆段、船舶航修站、汽车保养场,由于主要是为保证本企业运输设备正常运转而担负维修、保养工作,均不列入工业统计范围;但以修理和制造为主的船舶修理厂、港口机修车间(厂),应列入工业统计范围。
  6.城市和农村从事人民生活用品的修理单位,如钟表、钢笔、自行车、衣服、鞋帽、日用小五金、黑白铁、铝制品、缝纫机和家用电器的修理等,一律不列入工业统计范围。
  7.城市和农村的一些商店和饮食店,以及一些小商小贩和饮食摊点,它们以商业、饮食业为主,也对一些商品进行加工,直接向消费者出售,如豆腐店为了出售而自己加工豆腐,肉店为了出售鲜肉而购进的活猪自己屠宰,粮店除主要销售粮食外,为了方便居民加工出售一些挂面、面条、面包,饮食店自产自销的一些冰棍、汽水、面包、糕点等,都不列入工业统计范围。
  8.洗染、照相、裱糊、刻图章等单位,不列入工业统计范围。
  (四)关于化学工业生产指标统计范围的规定
  化学工业统计的范围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中划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类的工业(不包括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业),以及由我部管理的化学矿山、橡胶加工、化工机械、橡胶机械等工业。
  1.化工产品产量、生产设备及产品生产能力等,按国家要求应进行归口统计,即不论这些产品由谁生产、由哪个系统的企业生产,都应进行统计。例如冶金系统生产的硫铁矿、硫酸、氮肥、焦化产品等,石化系统生产的乙烯、丙烯、有机原料和合成材料等,轻工系统生产的芒硝、硫化碱、烧碱、感光胶片等,均应由各级化工部门进行归口统计。化工产品的产量按国家规定还要包括乡村企业产量在内,如化肥、硫、磷矿等。
  2.化工企业的各种综合指标,包括产值、主要经济指标、能源消费量等指标,各级化工部门除应统计化工系统内的企业外,还应包括一些化工系统管理的非化工企业,如合成纤维抽丝厂、中小炼油厂、焦化厂、化机厂、橡胶机械厂等;以及一些外系统管理的化工企业,如解放军、司法系统、轻工系统(不包括日用化工)所属的化工企业和农业部系统的乡镇化工企业。为了保证统计资料统一可比,各级化工部门必须保持这些指标统计范围的稳定。
  (五)工业统计分组
  工业统计分组是根据工业统计研究的需要,按照一定的分组标志,将工业统计资料的总体划分为若干个组成部分。工业统计分组的主要作用,一是将复杂的工业经济现象划分为不同性质的类型,分析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及其相互关系;二是说明工业经济现象的内部结构,观察分析各组占总体的比重,从而反映工业总体的内部构成和比例,说明工业经济现象总体的性质与特征;三是揭示工业经济现象之间的依存关系。进行统计分组的关键是正确选择分组标志。进行工业统计分组时,通常是选择最能反映工业经济现象本质特征的品质标志或数量标志,将工业经济现象划分为若干个部分。这是工业统计资料加工整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工业统计分析的重要方法。目前我国综合统计部门常用的工业统计分组主要有:按工业行业分组、按经济类型分组、按企业规模分组、按隶属关系分组、按轻重工业分组,等等。

二、工业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法人代码:是指由技术监督部门发给企业的法定代码、它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唯一法定代码。该代码与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的法人营业执照的执照号码是一致的。企业法人代码由八位数字代码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校验码通过特定数学公式计算生成。
  2.企业原代码:是指各地区1992年工业统计年报计算机超级汇总使用的企业代码(12位)。
  3.企业详细名称:是指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以报告期末的企业名称为准,即与企业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不要填写简称。一个企业有几个名称并有公章的,按工商登记时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填写。一个企业有几个营业执照的名称,按使用时间最长的名称填写。
  军工企业如有对内对外两个厂名,其列示方式应由主管机关规定。军工企业还应增列企业代号。
  4.法人代表: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是代表企业法人根据章程行使职权的签字人。除填写称谓外,还应写明职务。企业法人代表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
  5.企业通讯号码:包括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报挂号、传真号码。
  填写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从后向前占领方框,前面如有空位划“×”,“-”后方框内填分机号码,没有分机号码的划“×”。
  6.企业详细地址:是指经邮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址。应包括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市、旗、区)、乡(镇、街道)、村、街名称和门牌号。企业所属的若干个车间或分厂,如分设在不同的地址,以企业管理机构的地址为准。
  地址代码:是指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不是邮政编码)、按国家标准GB2260-9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地址代码企业可免填,由企业所在地统计局填写。
  7.经济类型:是指以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性质和国家有关法规为依据对工业企业进行的分类。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国颁字〔1992〕344号)填写。具体内容见附录三。
  8.行业类别:是指以产品经济用途、使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性质为标志,对工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分类。企业所在地统计局可根据附录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对照企业生产性质,填写应划归的行业小类名称,免填大类和中类的名称。一个企业属于哪一个工业行业,是按正常生产情况下生产的主要产品的性质(一般按在总产值中占比重大的主要产品),把整个企业划入某一工业行业小类内。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即使目前民品产值大于军工产值,但军工企业的生产方向并未改变,仍应按军工生产的性质划分工业行业小类。
  9.隶属关系:是指企业直接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的分类。根据国家标准GB12404-90《单位隶属关系代码》,企业隶属关系分为:中央属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地区(州、盟、省辖市)属企业、县(旗)属企业、街道属企业、镇属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局所属的镇办企业)、乡属企业(包括乡办企业和乡镇企业局所属的镇办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局机关办的企业)、其他工业企业。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企业,应按照以哪一方领导为主来划分中央企业或地方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及集团军办的国有工业企业,划为中央属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区办的国有工业企业,划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办的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办的非国有工业企业,隶属关系明确的,按所隶属的关系填列,隶属关系不明确的,填入“其他”一项。厂办集体工业企业以及学校和劳动服务公司等单位办的集体工业企业,填入“其他”一项。
  10.附营活动单位数:指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内部从事非工业生产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数。
  附营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具有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非工业生产活动;②单独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③单独核算收入和支出。
  确定附营活动单位主要以活动场所和活动性质为依据。在一个场所从事两种以上非工业生产活动,或在不同场所从事同一种非工业生产活动,并同时具有收入和支出核算资料的单位都要划分为附营活动单位。
  工业企业的分支机构或内部机构,如不符合附营活动单位的条件,不应作为附营活动单位。
  工业企业附营活动单位主要包括企业所属的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饮食业、房地产业、居民生活服务业、咨询服务业、卫生事业、教育事业、文化艺术事业(具体的行业分类见附录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等活动单位。
  11.企业正式开业时间:指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合并或兼并企业,按合并前主要企业最早开业时间填写;分立企业按分立后各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12.企业规模:是指按企业产品生产能力或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进行的分类。企业规模分为特大型、大一型、大二型、中一型、中二型和小型。目前划分企业生产规模采用两个标准:①凡产品比较单一的行业,以产品生产能力作为划分大、中、小型的标准(生产多种产品的企业,以其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来划分),如硫酸、烧碱、合成氨等;②凡产品种类繁多,难以按生产能力划分的,则以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价作为划分标准。企业规模的确定,应按照全国统一制订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见附录四)中的具体划分规定执行。
  13.企业营业状态:是指报告期期末企业生产经营的状态。包括:①营业:指企业正常开工生产,新建企业包括部分投产或试营业;②停业:指由于某种原因,企业在期末处于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待条件改变后仍恢复生产,不包括临时停止生产或属于季节性停止生产的企业;③关闭:指企业经有关机关批准已经撤销,这类企业不论是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是否还特有营业执照,均视为关闭;④筹建:指进行生产经营前的筹建阶段,如研究和论证建设、投产方案,组织审核设计文件和预算,订购设备、材料,办理征地拆迁等;⑤其他:指上述情况以外的企业状态。
  14.轻重工业分类:是指以产品的主要经济用途为标志对工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分类。在附录一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中规定了每一工业行业小类是属于轻工业或重工业。在轻工业中又分为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和以非农产品为原料的两类。在重工业中又分为采掘工业、原料工业和加工工业三类。企业确定了所属的行业小类后,即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中“重或轻”栏相应地确定本企业所属的轻重工业类别。如磷矿采选业在“重或轻”栏载明“重(采)”。即为重工业的采掘工业。
  15.附营活动单位代码:由三段组成:
  (1)直接隶属的法人代码:已由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的01栏给出,续表不填。
  (2)专业代号:指各专业统计报表的英文代号,即:B-工业,C-建筑业,D-运输邮电业,E-批发零售贸易业。
  (3)顺序号:指相同专业(行业)附营活动单位的顺序编号,此码由直接隶属的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赋予。
  例如:某工业企业内部有三个附营建筑业单位,两个运输邮电业单位,其专业代号和顺序号填写为C01、C02、C03、D01、D02。
  16.附营活动单位详细名称:填写方法同工业企业。
  17.附营活动单位地址:填写方法同工业企业。
  18.附营活动单位经济类型:填写方法同工业企业。
  19.附营活动单位行业类别:填写方法同工业企业。
  20.附营活动单位原所属行业:限附营批发零售贸易单位填报,可根据附录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填写应划归的行业小类名称。
  21.附营活动单位所在地类别:限附营批发零售贸易单位填报,填写方法同工业企业。

三、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库存



  工业产品是工业企业生产活动的直接成果,是社会总产品的一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工业企业做为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考虑市场的需求,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只有把生产的产品销售出去,企业才能避免积压,加速资金周转,提高工业经济效益,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库存统计的主要目的是反映产品生产、销售、库存的数量及构成,为分析企业、部门、地区生产经营情况提供依据。
  (一)工业产品生产
  1.工业总产值
  工业总产值是指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它是反映一定时间内工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水平的重要指标,是计算工业生产发展速度和主要比例关系,计算工业产品销售率和其他经济指标的重要依据。
  (1)工业总产值的计算原则
  工业总产值采用“工厂法”计算。所谓“工厂法”就是以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按企业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来计算,企业内部不允许重复计算,不能把企业内部各个车间生产的成果相加。如农药厂,既生产烧碱、敌百虫,又生产敌敌畏,这个厂的总产值只能计算烧碱的商品量、敌百虫商品量和敌敌畏生产量的价值,本厂自用烧碱的自用敌百虫的价值,均不计算工业总产值。
  (2)工业总产值的包括范围
  工业总产值包括成品价值、工业性作业价值和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末期初差额价值。
  ①成品价值:是指本企业在报告期内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经检验、包装(规定不需包装的产品除外)入为的产品价值。成品价值不包括次品的价值。次品是指没有完全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虽然可在原定用途上使用并用为工业产品销售,但化工成品价值经国家统计局同意,不论是否销售,均不包括次品的价值。如轮胎外胎次品虽然可以销售,但不能计算工业总产值。成品价值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Ⅰ.企业自备原材料生产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成品价值;
  Ⅱ.企业生产的提供本企业基本建设部门、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产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
  Ⅲ.企业自制设备的价值;
  Ⅳ.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成品价值(包括订货者来料的价值);
  Ⅴ.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半成品价值。
  ②工业性作业价值: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以生产性劳务形式表现的产品价值。工业性作业只恢复或增加原来产品的使用价值。工业性作业按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即不包括被修理、加工产品的价值,但应包括在工业性作业过程中所耗用的材料和零件的价值。工业性作业价值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Ⅰ.对外承做的工业品修理(如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修理)的价值;
  Ⅱ.对本企业专项工程、生活福利部门提供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价值;
  Ⅲ.对外来材料、零件及末完制品所做的个别工序的加工(如研磨、油漆、电镀、钻孔、裁剪、钉扣、印花、印字等加工)价值;
  Ⅳ.对外来的产品所做的分包和分装工作的价值;
  Ⅴ.对外来的零件、配件进行简单装配工作的价值。
  ③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已经过一定生产过程,但尚未完成生产过程仍需继续加工的中间产品的价值,即报告期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末余额减去报告期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初余额后的差额价值。生产周期不长(在六个月以内)的企业,期初和期末的自制半成品、在产品价值一般变动不大,可以略而不计。
  (3)工业总产值的计算价格
  计算工业总产值采用的价格有两种:不变价格和现行价格。
  ①不变价格:是指在计算不同时期的总产值时,采用同一时期或同一时点的工业产品出厂价格。它又称“固定价格”。采用不变价格计算工业总产值,主要是用以消除不同时期价格变动的影响,以保证计算工业发展速度时可比。
  建国以来,我国已编制过五次工业产品不变价格:1952年不变价格;1957年不变价格;1970年不变价格;1980年不变价格;1990年不变价格。目前采用的是1990年不变价格。
  工业产品不变价格的编制和使用管理办法:
  Ⅰ.属于工业产品不变价格执行范围内的各工业企业(单位),在编报各种统计报表时,必须严格执行一九九0年工业产品不变价格,不得用现行价格代替或以任何理由拒不执行。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贯彻,并要经常进行检查。对不执行者,要依据《统计法》及《统计法实施细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Ⅱ.乡镇企业点多面广,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把这类企业作为重点来抓。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以确保执行不变价格范围内的乡镇工业企业认真、准确地执行一九九0年工业产品不变价格。
  Ⅲ.一九九0年工业产品不变价格,原则上是用一九八九年第四季度的综合平均出厂价格确定的,与企业的产品实际价格不尽一致,这是正常现象,企业必须按规定的不变价格执行。许多工业产品是什么型号,其实际价格与该类产品的不变价格有多大差异均要按该类产品的不变价格执行。
  Ⅳ.一九九0年工业产品不变价格包括以下两大部分:
  (Ⅰ)全国目录。《一九九0年工业产品不变价格(全国通用)第七册 化学工业产品》由化学工业部编制,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在全国范围内执行。
  (Ⅱ)省级补充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在全国目录基础上补充编制(必须报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在本地区范围内执行。
  省级补充的目录不得与全国目录重复或矛盾。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以全国目录为准。
  Ⅴ.各工业企业(单位)不得自行补充工业产品不变价格,如果需要应按第Ⅵ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Ⅵ.今后工业产品不变价格补充问题:
  (Ⅰ)一九九0年工业产品不变价格目录(包括第Ⅳ中两大部分)中找不到完全吻合的产品(不是指企业掌握的目录中查找不到的产品。属于这种情况应由企业提出,由当地政府统计部门查找后提供)不变价格的补充。这里主要是指企业生产的某些产品与目录中所列的产品规格型号对不上。这种情况由企业向当地政府统计部门提出报告,由统计部门按下述公式确定后反馈企业。

         同类产品中实际售价  该补充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
  补充产品的=最接近该补充产品实际×─────────────────
   不变价格 售价的产品的不变价格 同类产品中实际售价最接近该补充产
                   品实际售价的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
  (Ⅱ)一九九0年工业产品不变价格中没有这类产品(指品种、种类,不是规格、型号,也就是不管产品规格、型号、功能、材质等的变化,只要过去已有同类产品,而不论其差异多大,均不属此列,而应按上述第一条规定补充)的不变价格补充。这类产品一般都是在全国第一次生产,它的不变价格补充以实际售价为基础,由国务院归口部门负责确定,并通知各省(区、市)统计局和企业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执行(企业得到通知之前,经当地统计局批准,可暂使用第一次出厂价)。各地区和企业无权补充。
  (Ⅲ)一九九0年工业产品不变价格中没有列出的各种零配件的不变价格补充。按下述公式由企业计算后,报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审核确定补充:
          
  零配件的补充不变价格
                     该零配件的现行价格
    =该零配件对应的整机不变价格×─────────────
                   该零配件对应的整机现行价格

  (Ⅳ)一九九0年工业产品不变价格中没有列出的各种工业性作业的不变价格补充。原则上按下述公式由企业计算后,报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审核确定补充:

      工业性作业活动加工对  工业性作业的现价单位(或单位收入)
工业性作业=象(即产品)在目录中所×──────────────────
 不变价格 列的成品全价不变价格  目录中所列的该工业性作业活动加工对象
                    (即产品)的成品现价全价

  如果企业确实难以取得工业性作业活动加工对象(即产品)全价的不变价格和现行价格资料,也可按上述公式计算,但必须征得当地统计部门同意。

                     本企业其他产品按不变价格
                       计算的产品价值
  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工业性作业现价收入×────────────
   工业性作业价值           本企业其他产品按现行价格
                       计算的产品价值
  
  对于不能按上面两个公式补充计算工业性作业不变价格的专业修理厂等,由省(区、市)企业主管部门每年测定一个换算系数,在1月底前通知有关企业执行。
  (Ⅴ)所有产品(包括现行实际工作中的新产品)的不变价格补充,原则上均按上述四项规定执行。如有个别产品存在特殊情况,也应上报省(区、市)统计局确定,并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不变价格在今后执行中的补充工作直接关系到统计数字的质量,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执行上述几项规定。
  Ⅶ.全国工业产品不变价格目录,未经国家统计局同意,不得自行修改;省级补充的工业产品不变价格目录,未经省(区、市)统计局同意,不得自行修改。在使用中遇有不清楚的问题,涉及到全国不变价格目录的,请与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联系;涉及到省级补充不变价格目录的,请与省(区、市)统计局联系。
  ②现行价格:是指计算工业总产值时,采用的报告期内的产品实际销售价格。报告期的产品销售价格前后有变动,或同一种产品在同一时期有几种销售价格的,应分别按不同价格计算总产值,如生产完成时还不能确定按哪一种价格销售,可按报告期实际平均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是指产品销售时的实际出厂价格。
  工业总产值中有些项目,如自制设备、提供本企业基本建设和生活福利部门的产品和工业性作业等,没有出厂价格,可以它们的实际成本作为现行价格。
  现价总产值可采用如下方法计算:
  Ⅰ.产品品种较少的企业,可先分别求出各种产品的报告期平均销售价格,再乘以报告期该产品的产量,得到各种产品的成品价值,再加上工业性作业价值,即得报告期的现价工业总产值。其计算公式如下:

                报告期某产品销售总金额
  报告期某产品平均销售单价=──────────────
                 报告期某产品销售量
  
  报告期全部产品的成品价值=报告期各类产品的生产量×各该类产品的平均销售单价
  报告期现价工业总产值=报告期全部产品的成品价值+报告期工业性作业价值
  计算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的企业,还应加上这部分差额价值。
  Ⅱ.产品品种很多、难以分产品计算成品价值的企业,可用报告期全部产品销售收入,加上库存成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求得报告期可对外销售的产品价值,然后加上不计算产品销售收入的产品价值(如自制设备、对专项工程和生活福利部门提供的产品和修理作业等),即得报告期的现价工业总产值。其计算公式如下:
  报告期可对外销=报告期产品+(期末产成品成本-期初产成品成本)

                 报告期产品销售收入
    售的产品价值 销售收入×───────────
                报告期销售产品工厂成本

    报告期现价=报告期可对外销售+报告期不计算产品销
    工业总产值  的产品价值    售收入的产品价值
  
  这一种计算方法的准确性较差,只能在无法采用第一种方法的情况下使用。
  按这一方法计算现价工业总产值,应注意产品销售收入的口径:一是统计制度上规定按产品全价计算总产值的产品,凡是用订货者来料进行加工的,应注意包括订货者来料价值;二是统计制度规定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的产品,凡是用自备原材料进行加工的,应注意扣除自备原材料价值。
  (4)工业总产值计算中几项具体规定
  ①关于包装器材计算总产值的规定:
  Ⅰ.一次使用的包装器材,如纸袋、塑料袋、草袋、木格箱、固碱桶等不论自制或外购,均连同被包装的产品,按成品全价计算总产值。
  Ⅱ.多次使用的包装器材(如槽车、钢瓶等专用容器)应与被包装的产品(如硫酸、液碱、硝酸、液氨、氨水、液氯等)分别计算总产值;自制的包装器材,于完成生产后,计算一次总产值,以膈不再计算。购入的包装器材,一律不计算总产值。
  ②关于外商来料、来件加工装配产品,以及用进口原材料、散装零件、组装件进行加工、装配产品计算总产值的规定:
  Ⅰ.用外商(包括港、澳工商业者)来料、来件加工装配生产,企业只收取加工费,产成品交由外商经销的产品,不论加工繁简程度如何,一律按加工费(包括企业自备的在加工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和零配件的价值)计算产值。
  Ⅱ.用进口原材料、散装零件(简称CKD)、组装件(简称SKD,包括外贸进口、商业进口。地方外汇进口、企业外汇进口等)进行加工、装配生产的产品,其产值计算,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Ⅰ)用进口原材料或关键零件生产的产品,不论在国内或国外销售,产值均按全价计算。
  (Ⅱ)用进口整套散装零件加工、装配的产品,只按加工费计算产值,即不包括进口整套散装零件的价值。
  凡国产零件自配水平达到30%的,可改为按全价计算总产值。由于各行业具体情况不同,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不同的比例,但不得低于30%。
  产品国产零件自配率的计算公式为:

            国内购进零件价值+装配厂自配零件价值
  产品国产零件自配率=──────────────────
            国外购进零件价值+国内购进零件价值+
            装配厂自配零件价值
  
  国内购进零件以购进价计算。
  装配厂自配零件价值以同类零件出厂价计算。
  国外购进零件价值(指合同成交价,包括进口关税及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买卖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计算。
  企业在一年内多批次进口零部件,其进口价格和品种、数量不同,企业在计算自配率和总产值时,应根据几批进口的情况,确定一个平均产品国产零件的自配率水平,以便确定企业是按全价或按加工费计算总产值。企业自配水平无特殊变化时,一般不要变动计算方法。
  (Ⅲ)用进口组装件进行加工装配的产品,产值按加工费计算。
  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经营企业生产的产品,产值按非外资企业的规定计算。
  凡规定总产值按加工费计算的,现价总产值按企业应收的加工费计算(加工费应包括加工成本和税金、利润)。加工费以外币结算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买卖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
  ③关于发外加工产品计算总产值的规定:
  由发包企业提供原材料,并负责产品检验和销售,承包企业在财务上以加工费作为结算形式的,承包企业按加工费计算总产值,发包企业按全价计算。
  ④产品的“翻新”,是对破旧产品进行翻新工作,如旧轮胎经过胎面更新、硫化为新轮胎等。翻新后的产品达到恢复原产品使用价值的目的,故应按工业性作业对待,以加工价计算总产值。加工价包括加工成本和利润、税金,不包括破旧产品的价值。
  ⑤综合利用产品计算总产值的规定:
  Ⅰ.利用“三废”(废液、废气、废渣)生产的成品,已经销售或准备销售的,应计算总产值;但留作生产上自用的,不应计算总产值。
  Ⅱ.投入生产过程的原材料没有完全消耗掉,而加以回收、提浓和利用的,如回收的硫酸、烧碱、甲醇、甲醛、润滑油等,一律不计算工业总产值。
  ⑥生产周期较长的机械制造企业计算总产值的规定:
  生产周期较长(指六个月以上)的机械产品;如压缩机、硫化机、反应釜等,如按成品计算总产值,在一段时期内将会没有产值,因此可按产品的生产进度计算总产值。具体办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有产品工时定额的,可按完成工时定额的进度计算总产值;没有工时定额的,可按完成产品零、部件(或产品完成阶段)的进度计算总产值。
  ⑦关于机械工业计算总产值的规定:
  Ⅰ.单机计算产值问题:
  企业根据设计要求或订货合同的规定,将所有的主机、辅机、备品、备件、零件以及单机配套范围内的附属品等配齐(不论本企业生产或外厂协作的),经过检验合格、包装(订货合同规定不需要包装的产品除外),并办理入库手续后,方可按单位产品的全价计算总产值。
  Ⅱ.机组成套设备计算产值问题:
  企业应根据计划或主管机关制定的产品成套范围或订货合同规定的产品成套范围,统计成套设备的产值。某些成套设备因包括的单项产品较多,生产协作面较广,生产周期较长,订货合同定分项交货,分项结算,在计算总产值时,只包括本企业生产的部分及需要本企业进行加工装配的外协件,不包括其他企业生产不需要本企业组装(或总装)的产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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