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模糊法学的创立与发展呈现出这样一种叙事逻辑:从异彩纷呈的人类思想园地里采撷了模糊逻辑这一奇葩,用以打破法律确定性“独揽天下”的神话,真正使模糊法学因拥有自己的根本问题、基本范畴和研究范式而成为一门新兴的独立学科,并将日趋成熟,从而对相邻学科发生“涟漪效应”,继而凸显了其自身的功能与价值,赋予了自身希望的生命力。
【作者简介】
陈云良,单位为中南大学。邓慧强,单位为湖南师范大学。
【注释】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81页、第182页。
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第17页。
哈特: 《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4页。
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0页,第57页,第330页。
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0页,第57页,第330页。
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0页,第57页,第330页。
B.Kosko, Fuzzy Thinking: The New Science of Fuzzy Logic. Hyperion Year of Publication, 1993 ,P263.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
“估堆”量刑是指法官在不严格区分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的情况下,仅凭个人的刑罚价值取向、笼统认识和审判经验,在法定刑限度以内或者以下对犯罪人任意裁量刑罚。
张保生: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法理学思考,《法学评论》2001年第5期。
卞建林、王佳:《西方司法证明科学的新发展》,《证据科学》2008年第2期。
陈云良:《消费者概念之模糊性分析—模糊法学的一个应用》,《法学》2006年第10期。
Ronald Dworkin, No Right Answer?In Law, Morality and Society: Essay in Honor of H L Hart,P.. M S.Hacker and J. Raz eds.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77,pp.58—59.
T.A.0.恩迪科特:《论法治的不可能性》,《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3期。
T.A.0.恩迪科特:《论法治的不可能性》,《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3期。
陈云良:《法律的模糊性问题研究》,《法学家》2007年第6期。
杨书文:《复合罪过形式论纲》,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徐德华:《论
刑法的模糊性》,《公安学刊》2007年第3期。
栗峥:《司法证明模糊论》,《法学研究》2007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