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学术研究来说,用于研究的方法本身是否科学和正确,是决定研究活动成功和失败的关键因素。”既然经典的二元逻辑无法解决模棱两可的法律问题,那么,法学也需要像语言学、历史学、经济学等其他学科一样大胆引进模糊逻辑方法,跨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天然鸿沟,运用模糊集合理论推算、处理法的模糊性问题。
当然,这种在法律方面适用运用模糊数学的跨学科研究方法在国内已有先例。武汉大学赵廷光教授成功开发了电脑《辅助量刑系统》,用以克服“估堆”量刑模式的缺陷。[9]“估堆”就是量刑中模糊性的体现,运用数学和计算机方法对其进行矫正是方法论意义上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张保生教授研究了计算机人工智能系统在法律推理中的应用问题。[10]在实务界,山东淄博市淄川区法院2004年将这种专家系统用于司法实践,引起广泛关注。世界上,第一次将计算机人工智能系统运用到法律中的是1981年美国开发的法律判决辅助系统,它运用严格责任、相对疏忽和损害赔偿等模式,计算出责任案件的赔偿数额。运用模糊理论研发人工智能技术,并应用到司法证明则起步稍晚,加拿大滑铁卢大学哲学教授保罗(Paul Thagard)的ECHO(ExplanatoryCoherence by Harmony Optimization)项目与奈森(Nissan)的ALIBI项目均试图将人工智能与司法证明融合起来。前者侧重于事实解释的协调性,在这一项目中研究者试图借助人工神经网络来模拟陪审团对谋杀案件的判决,而且这一案件是已经发生在美国加州并由当地法院作出判决的真实案件;后者则强化将控诉分解为几个基本的行为和责任形式,然后对它们按照树状结构进行模糊重构。[11]
在笔者看来,将模糊数学引入到法学领域己经完全解构了传统法学的方法系统,形成了一个与传统法学截然不同的话语系统,据此一种新的学说系统一一模糊法学得以确立。笔者提出模糊法学这一概念,是基于方法论意义上的考虑。
模糊法学以模糊逻辑为理论基础,以模糊集合、隶属度为基本范畴,以模糊算子为基本的推理工具。对于模糊数学在法学中应用,或者说模糊法学的应用,笔者作了初步的尝试。在《法律的模糊性问题研究》一文中,笔者系统地运用了模糊数学的建构方法,即在全面引入模糊数学之模糊集合、二值逻辑与隶属度等分析工具的基础上,专业化地、成功地运用了这些概念工具解析了法的模糊性,使其在模糊逻辑的整体框架下呈现出对象化的普遍样相。例如,用模糊集合的概念描述某犯罪行为:
设论域“犯罪”U={u1, u2, ...,un},表示论域U上包含n个元素,元素u对模糊集合“贪污罪”A的隶属度用uA(u)表示,uA即是模糊集合A的隶属函数。uA(u)在0至1之间取值,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