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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法学的初步叙事

  

  (一)模糊法学关照一种现实的、真正的法治


  

  模糊法学的研究者经历着思想考验上的惊心动魄,然而最终却有惊无险。英国牛津大学恩迪科特教授曾断言:“法律的模糊会不可避免(着重号为引者所加)地招致前三种含义上的专制统治。”[14]这乍一看,是反对模糊法学研究的人士欢呼雀跃的喙头。然而,恩迪科特教授悬疑小说式的叙事方式,着实和所有人开了个玩笑。他接着令人挠心地写道:“统治一旦缺乏制约、连续性和确定性,就会趋于专制。”而模糊性却是法律的一个本质特征。“我们能更坚决地宣称:由精确的法律所调控的社会是不存在的。法律必然(着重号为引者所加)是模糊的。” [15]“不可避免”与“必然”结合的推论是:专制统治—法治的对立面—是法治的一个必然特征。法治既需要、又排斥专制统治。法治不仅是一个难以实现的理想,它还是一个注定难以实现的理想。法治蕴涵着悖论。


  

  因此,恩迪科特教授认为,法治理想应当包括对最低限度模糊性的承诺。一项模糊的法律并不必然代表着法治的某个缺陷,只有“当模糊性本身适合于第四种意义上的专制—抛弃法律的理性—时,它就构成了一种缺陷。”相反,以一项详尽具体的法律取代一项模糊的法律,并不必然将社会朝法治理想推进了一步;即使法治只意味着祛除专制统治,提高法律的精确性也并不一定是实现法治理想的一种途径;一部精确的法律可能是远离或者紧贴这一理想,或者两者都不是;如果法治理想要求每一个法律人都能够就这类问题给出一个精确的答案,那么它自身就难以首尾自洽。


  

  这样,恩迪科特教授完全站在了模糊法学的立场。既然模糊性是法律的必然特征,那么模糊性会破坏法律的统治吗?恩迪科特教授如是回答:亚里士多德担心,法治会因为法律的不确定性而变得难以实现。但是法律的不确定性并不意味着人治是更可取的。换言之,即使法的模糊性不可避免,法治理想仍然是可以坚持的。法治必然是与模糊性同在的,恰似“蛇鼠同穴”,好比“天使的脸孔,魔鬼的身材”塑形着一位美女,这是法治的现实、法治的本真。


  

  恩迪科特教授这种在“钢丝上跳舞”的论说,也许本身折射了模糊法学在公众视线中“危急颤摆”的形象缩影,但却奠定了模糊法学的客观地位。


  

  (二)模糊法学开启一扇幽深的解释之门


  

  模糊法学的真正魅力肯定不在于宣称自己维护了法治而不是摧毁法治,而在于它强大的解释力,能够破解法律解释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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