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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法学的初步叙事

  

  在这一点上,笔者与恩迪科特教授出现了明显的分野。笔者强调法的模糊性,并合理利用法的模糊性,走的一条是与传统法学精确化道路完全相反的路径,从而实现法的模糊性在立法、司法及部门法学中有广泛的应用价值。有鉴于此,笔者提供了一套技术处理方案。一是在运用模糊集合、模糊算子解释特定现象的基础上,提供解释工具间接为立法和司法提供有益的参考。还是以《消费者概念之模糊性分析—模糊法学的一个应用》一文为例。该文从生活细节的考量出发,建立各种模糊算子来测量王海作为消费者的属性,能够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行为具体解释,体现了“具体法治”的精神品格。然而,这些模型被法学家掌握,则是学理解释;被立法者,则是立法建模;被司法者掌握,则是司法应用,继而产生实践价值。二是津立相关模型,直接提供为立法与司法提供处理模糊性的工具。[16]例如在立法领域,引入模糊度的处理概念。模糊度是指模糊词语本欲表达的核心信息的范围(1, h)。这里1叫做下界,h叫做上界。如果词语的模糊性超出了这个范围,就叫做越过了模糊度。在模糊度的范围内,允许解释者和法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多种可能的解释和推理结论中作出选择。又如,在司法领域引入模糊推理系统的处理工具。在模糊推理系统中,规则的某一前提可不同程度地为一类事实所匹配。两模糊概念之间的相似程度(匹配度),用0-1之间的一个实数来度量,“1”表示完全匹配,“0”表示完全不匹配。运用模糊匹配可以求出法律规则和法律事实之间的匹配度,进而选择匹配值较大的结果作为判决结果。在技术层面上,模糊法学对中国的法治建设能够大有作为。


  

  模糊法学的技术应用价值在部门法中非常突出,笔者对“法的模糊性”进行系统的研究并提出“模糊法学”的概念后,在学界引起了共鸣。越来越多的部门法学者对这一新兴课题产生浓厚的兴趣。尤其是刑法领域,杨书文根据模糊逻辑提出故意和过失之间并不像传统刑法理论所阐述的那样径渭分明,提出了“复合罪过形式”的概念;[17]徐德华专门论证了模糊性是刑法的基本属性。[18]在程序法领域,栗峥认为模糊理论为司法证明科学的发展带来了新的视角与方法,并具体尝试了模糊理论在司法证明中应用。[19]在行政法学领域、民商法学领域、经济法学领域、国际法学领域、知识产权法学领域均有学者对此作了专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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