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A(u)E[0,1]
U中百分之百地属于A的元素对A的隶属度为u A(u)=1,百分之百地不属于A的元素对A的隶属度为UA(u)=0,其余的元素对A的隶属用介于0和1之间的实数来表示。UA (u)的值越接近1,表示元素(行为)u属于模糊集A(贪污罪)的程度越高;uA(u)的值越接近0,表示元素(行为)u属于模糊集A(贪污罪)的程度越低。如“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程度是0.8”用隶属函数来表示,即:UA(u)=0.8
至此,模糊集合A可以用如下方法表示:
A=u A(u1)/ ul+u A(u2)/ u2+...+ U A(un)/ un
公式中u A(ui)/ ui并不表示分数,而是表示论域中元素ui与其隶属度u A(ui)之间的对应关系,“+”号也不表示求和,而是表示各种元素的总汇,表示集合概念。
运用模糊集合的分析工具,能够逼真地反映犯罪行为的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换言之,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同一行为,有的入罪,有的出罪,有的罪轻,有的罪重,有的刑期多判,有的刑期少判。种种判罚均能从UA这一模糊集合中找到对应的答案。
如果说《法律的模糊问题研究》一文是模糊数学研究方法在模糊法学中的初步尝试,那么《消费者概念之模糊性分析一一模糊法学的一个应用》,[12]一文则是这种方法试验的成功范例。运用这种方法,我们解释了“消费者”这个模糊概念。依照传统法律逻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对消费者定义的外延是精确的,它和经营者概念截然对立,二者的边界清晰。而依照模糊法学理论,消费者概念是一个模糊集合,其外延是不确定的,它与经营者概念不是二元对立,截然分开,二者边界模糊,存在着中介过渡地带。该文以知假买假者王海到底是不是消费者为例,运用不同的模糊算子进行运算,得出不同的结论。
其一,针对王海买棉衣过冬ul,囤积保值u2,集邮u3,买假打假u4,字画收藏u5,炒房u6,进货销售u7等行为,运用模糊函数可以建立如下模糊集合:
集合A=1/u1+0.8/u2+0.7/u3+0.6/u4+0.5/u5+0.4/u6+0/u7
其二,从王海主观认识的分殊—知假和不知假—分析,可以建构如下模糊矩阵:
知假,王海属于消费者的隶属度为u A(ul)=0.6;不知,王海属于消费者的隶属度为uA(u1)=1。王海买电话机行为的模糊矩阵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