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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法学的初步叙事

  

  解释力是任何一门哲学和具体科学的生命力。万有引力在解释宏观世界物体运动很有说服力,所以它为后世铭记;量子理论解释微观世界物体运动独辟蹊径,所以它成就爱因斯坦“千年风云人物”的声名;《圣经》解释心灵净处本真归宿,所以它是西方世界的永恒的自然法。模糊法学从其诞生之日,就担纲诠释法律世界诸多事物牵连之镜像的万千复杂之因、形成之果。


  

  模糊法学在本体论层面,解释法律与政治、经济、道德和理性之间的模糊关系;解释为何模糊性是横亘在两大法系之间的分水岭,以及因为模糊性它们开始互溶趋同:解释为何法律体系之间、法律部门之间界限模糊;揭示和解释法律的概念、规则和原则的模糊性;诠释作为法律主体内容的权利义务的边界模糊性,重新反思法理学的基本问题-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是不可靠的命题。正是因为基本概念、规则和原则以及基本内容存在模糊性,导致各部门法的模糊性,使模糊法学在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个领域的研究大有作为。模糊法学在价值论视角,描摹正义的模糊影像,探询法律模糊性的价值根源,深度解析人们理解自由、正义、秩序诸价值的概念的多样性、歧义性和差异性。


  

  模糊法学在法的认识论视阈,承担两项重责任。一是揭示模糊性的规律。法的属性是明确性和模糊性的统一,模糊性和明确性始终并存于人们对法的认识的全过程。因此,在对法的本质属性和运行规律的认识过程中,如果单纯恪守对法的明确性的认识,而忽视对法之模糊性的探究,那么关于法本质属性的认识不仅不会因为对法的本真面相之生成机理的深幽洞察而横生意趣,反而会使法哲学“跋足”发展,甚至很可能沦为“伪科学”。二是整合本体论与价值论的认识成果,使其统一规整于认识论的最终说明,在存在-语言—思维的认识框架下呈现模糊法学的完整表象。换言之,法律事象只是当且仅当被人类运用语言思考时,才会生成万千镜像,确定性也好,模糊性也罢,均在认识论视阈涌动突显,汇集成流,催人“抽刀断水”。有感这一思想胎动,模糊法学作了“接生婆”,看到“孩子与脏水”,把它们视为“确定性与模糊性的并存”,谁也没有丢掉。


  

  (三)模糊法学提供一套处理模糊性的技术方案


  

  英国牛津大学恩迪科特教授研究的结论是:法律必然是模糊的,模糊性并不必然是法治的缺陷。与所有的人一样,恩迪科特教授也认为法律的模糊性太多,法治就无法实现。因此,需要尽量处理法律的模糊性,实现富勒所谓法的八大属性之一的可预期性。然而,恩迪科特教授并没有为人们提供一套处理模糊性的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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