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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法学的初步叙事

  

  即Rl和R2分别对应“知”与“不知”的判断结果。


  

  此外,该文还运用算子(取大取小)、t-模算子和S—模算子三种模糊算子演算和呈现了王海买电话机的多少,与其到底是不是消费者以及在多程度上是消费者的数量关系。这种数量研究关系对于界定“消费者”的概念,以及判明消费者的身份是十分具有可操作性的;其既简便实用,又非常恰当、合适。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完全可以直接套用这些模型查明王海等人的“法律身份”,作出因地因时的合法裁判。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数学建模并不是故弄玄虚。相反,使用者只需阅读相关数据,对王海是不是消费者的身份就能进行准确判明,法官亦可从中获得提示。数学建模的方法,对建立者提出了思维和智识上的挑战,对使用者而言,可以坐享其成方便地使用。类似地,当运用E=mc2这个公式时,人们根本无须像爱因斯坦那样思考。


  

  总体看,模糊数学方法的引入和研究还刚刚开始,将其运用于模糊法学的研究是一项非常艰辛的工程,还需不懈的艰苦努力。


  

  三、模糊法学的功能与价值


  

  从理论上准确寻找模糊法学的学科定位,广泛拓展模糊法学的研究对象,积极探索模糊法学的研究方法,深入发掘模糊法学的功能和价值,是模糊法学安身立命、健康发展的根本之路。


  

  任何一门学科均是在回答其所研究的根本问题过程中体现功能,彰显价值。哲学通过不断反思和追问“思维与存在”,一根本问题成就其“关于科学的科学”之地位与价值;伦理学在探询“正当与善,谁更根本”的过程中彰显其关涉人性道德之元思考的学科价值;政治学在“权利与权力”的辩证关系之逻辑展开中阐释政治及其权力的本性;经济学围绕“产生关系与生产效益”的博弈建构其学科样式,以使生产关系之组织实现帕累托最优的目标;传统法学以实现“公平正义,为价值归宿,在考究“法律是什么”的问题过程中获得不竭的发展动力,并构筑了不同的理论范型。


  

  模糊法学的功能与价值亦在解答其基本问题—法永远是模糊的,模糊性是法的绝对属性—过程中显现。然而,一种流行的、突出的、顽固的且极具杀伤力的观点却急于消解、摧毁模糊法学的价值。这种观点躁动着声称:本来法律就模糊了,你们还极力鼓吹法的模糊性,这不是把水搅浑,把情况搞乱嘛?法的模糊糊性只会瓦解法治,对法的模糊性的研究只会走进死胡同!


  

  显然,这是“哲学和任何一门科学过去是、现在是、将来还是致力于追求对象确定性”之多数观点的顽固偏执,是一种学术话语霸权的喧嚣,体现在法学领域就是德沃金“每一个法律问题都有一个正确答案”[13]“的著名论断。模糊法学存在为自身辩护的理由,辩护的声音发自于模糊法学“柏拉图的洞穴”,隐喻着它的功能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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