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法官已用尽证明评价的各种手段。自由心证用尽是指法官用尽包括当事人举证、法院查证、法律拟制、法律推定、经验法则、司法认知等所有合法的证明评价手段的情况下,仍不能获得心证,才能适用证明责任做出判决。在这一点上,我们应注意两处司法解释:一是出现《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8条“自认”,第
9条“勿需证明”的情形时,法官应当认定相关事实,而不得进行自由证明评价,更不得作与这些规定相反的认定或者认为真伪不明;二是存在《证据规定》第15条“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的证据”、第17条“法院可以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时,法院应尽相应的调查、收集证据的义务,如果法院未尽相应义务从而导致真伪不明的,则构成程序违法,系发回重审或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正当理由。
第三,案件审理已经终结。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真伪不明的事实认定不能过早的作出,只有在言词辩论终结,当事人举证、质证活动已经完毕,法官也用尽了证明评价的各种合法手段,仍然不能排除真伪不明的情形,才能按照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判决一方当事人败诉。
【作者简介】
王德新,1978年生,河南确山人,山东师范大学讲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博士生。
【注释】 参见哈姆:《德国第23届法学家大会论文集》Ⅱ,第317页。转引自莱奥·罗森贝克著:《证明责任论》,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64页。
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修订本),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219页。
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224页。
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7页。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94页。
陈刚著《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半,第52页。
如果参照我国学者“危险负担说”的观点,即区分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做法,那么举证责任相当于“主观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相当于“客观证明责任”。本文所用的“证明责任”,如无特别注明,专指德国民事诉讼法学上的“客观证明责任”。
汉斯·普维庭著:《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6页,第9页。
同前注,第26页。
罗森贝克认为,“证明责任理论时法律适用理论的一部分。”匈牙利学者亚历山大•普罗斯也认为,“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法律规范适用规则”,《匈牙利
民事诉讼法文稿》第34页。转引自莱奥·罗森贝克著:《证明责任论》,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梁彗星著:《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8页。
汉斯·普维庭著:《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1页。
王泽鉴著:《民法实例研习·基础理论》。转引自梁彗星著:《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8页。
莱奥·罗森贝克著:《证明责任论》,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汉斯·普维庭著:《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页。
Motch, in: Gedächtnisschrift für Rädig, 1978, S. 334ff, 338.转引自汉斯·普维庭著:《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2页。
汉斯·普维庭著:《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7页。
汉斯·普维庭著:《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4页。
Leonhard, Beweislast, S. 127. 转引自汉斯·普维庭著:《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6页。211
汉斯·普维庭著:《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2页。
同前注,第214页。
同前注,第12页。
汉斯·普维庭著:《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7页。
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6页。
Leipold, Beweislastregeln, S. 65. 转引自汉斯·普维庭著:《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3页。
同前注,第165页。
同前注,第243页。
陈一云、严端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13-114页。
参见江平、陈桂明主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06~207页。
参见赵东山:《评一起超市寄存纠纷》,载《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2期。
莱奥·罗森贝克著:《证明责任论》,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02页。
刘金友主编:《证据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60页。
胡建萍:《证明标准问题之司法实务考察》,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2期。
孔祥俊:《论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5期。
李浩:《民事证据立法与证据制度的选择》,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