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在拥有自己的证据法之前,诞生了像吉尔伯特、斯蒂芬、边沁这样的伟大的证据法学家,美国在制定证据法典之前,已经有赛耶、威格摩尔、摩根等闻名于世的证据法大家,证据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也早已获得独立的地位。因此,在证据立法的现实努力之前,在学术上进行可能的积累,也是完全必要的。而且,中国也应该有对证据法学的原创性贡献。
面对证据法学的启蒙者吉尔伯特,我们的确也应该思考:什么是我们的贡献?
【注释】吴丹红,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专职研究人员,法学博士,兼任中国人民大学证据学研究所研究员,燕山大学文法学院特聘教授。 1、该法院在英国历史上曾是政府机构,起源于诺曼征服英伦之后御前会议的财务委员会,亨利二世的时候独立为负责掌管王室税收和有关税收案件的司法权,13世纪后期开始拥有独立的司法权,其法官为男爵。 2、该书首版于1754年的都柏林,第二版在1760年的伦敦,第五版在1788年的费城(这也是在美国的第一版),据说最后一版在1801年的伦敦,但是我发现在1805年费城又出了一版。从影印的材料看,该书八开本,290页(含4页前言),不到20万字。哈佛大学法律图书馆馆藏。笔者试图买到该书的原版,但是第五版网上售价已经达到750美元。不过,1979年由Garland出版公司在纽约出版过一个重印本。 参见吉尔伯特:《证据法》第3-4页,后引该书在正文中直接注明页码。 吉尔伯特在这一章用了27页中的18页来讨论证人的排除,见该书86-104页。 Peter Murphy (ed), Evidence, Proof, and Facts: A Book of Sourc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 p.41. 这段文字的中文版本可以对应洛克:《人类理解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61页。 洛克:《人类理解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51页,下引仅注明页码。 洛克:《人类理解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译者简介,第2-3页。 S. F.C. 密尔松:《普通法的历史基础》,李显东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69页。 详见亚·沃尔夫:《十六、十七世纪科学、技术和哲学史》(上册),周昌忠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96-113页。 同上,第110页。 叶士朋著:《欧洲法学史导论》,吕平义、苏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3页。 William Twining, Rethinking Evidence: Exploratory Essays, (1990) p.32. 参见汪海燕:《刑事诉讼模式的演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0-173页。 何家弘:《司法证明方式和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对西方证据法的再认识》,载《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4期。 William Twining: Rethinking Evidence: Exploratory Essays, (1990) p.34. 郭志媛:《刑事证据可采性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4页。 See Peter Murphy, A practical Approach to Evidence, Blackstone Press Limited 1992, p.40. 参见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4页。 See G. Gilbert, The History and Practice of The High Court of Chancery (1756). Wigmore, A General Survery of the History of the Rules of Evidence in 2 Selected Essays in Anglo-American Legal History 696 (1908) (3 vols). 按照威格摩尔对英国证据法历史的描述,“在基层法院1790年到1815年这段四分之一世纪的时间中法律报告中,有关证据的裁决比过去两个世纪还要多。”参见John Henry Wigmore, Evidence,Peter Tillers Rev.,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83), p.238. William Twining, Rethinking Evidence: Exploratory Essay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0)p.35. T. Peake, A Compendium of the Law of Evidence(1801), Garland publishing Inc. (1979) ,at v. Jeremy Bentham ,Rational of Judicial Evidence, Hunt and Clarke (1827), p.6. Blackstone, 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 III:367. Holdsworth, Sources and Literature of English Law 120. Cohen, Bibliography of Early American Law 5055. The Works of Jeremy Bentham, 11 vols., 1838-42 (ed. J. Bowring), p.186-187. 吴丹红:《证据法的批判与建构——边沁的证据法思想及其启示》,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6期。 Peter Murphy (ed), Evidence, Proof, and Facts: A Book of Sourc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 p.43. 而且,也很难说威廉·尼尔森的《证据法》就写在吉尔伯特之前,因为吉尔伯特的著作是在其死后才出版的。吉尔伯特死于1726年,该著作显然是在此之前完成的,但是具体时间已经不可考。 洛克:《人类理解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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