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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的启蒙——吉尔伯特的证据法思想

证据法学的启蒙——吉尔伯特的证据法思想


吴丹红


【全文】
  当证据法学在我国学界逐渐从边缘化走向舞台中央,聚光灯下,露出我们年轻而不自信的脸。昨天还如浮萍一样飘荡的我们,居然要承担起证据立法的重担。证据法学从哪里来?又将走向何处?或许,这是每一个有志于证据法学研究的学者心底的疑问。传统是不能割断的,证据法学也一样。这个传统是什么?当然是博大精深的英美证据法。透过纷繁的足迹,我们能找到来时的路吗?恍恍忽忽,梦回英伦,第一个遇到的,便是吉尔伯特。
  杰弗雷•吉尔伯特(Geoffrey Gilbert)生于1674年,他在爱尔兰获得司法任职,并从1722年始一直是英国理财法院(court of exchequer)的男爵, 三年后成为首席男爵(首席法官)。1726年去逝,年仅52岁。他编撰过不少法律书籍,其作品大部分都是在其死后出版的,《证据法》(Law of Evidence)是最有影响的一部。 为何区区一部《证据法》,会令如此多的学者步其后尘?还是让我们揭开历史迷雾,看看吉尔伯特以及他的证据法思想。
  一、吉尔伯特《证据法》的主要思想
  很多学者认为,吉尔伯特的证据法思想,可以归纳为一条原则——“最佳证据规则”,其实,吉尔伯特的证据法思想远不止如此简单。不过,本文还是从这条著名的规则说起。我们现在谈到最佳证据规则,往往是指,某一特定的有关案件的事实,只能采用能够寻找到的最为令人信服和最有说服力的有关最佳证据方式予以证明。
  “因此,与证据相关联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一个规则便是,人们必须要有适合于事实性质的最佳证据;法律的设计就是要对正确的认识达到刚性的确实性,而没有适合于该事情性质的最佳证据就没有该事实的确实性。”
  这段话就出现在吉氏《证据法》的开篇。吉尔伯特认为,有理智的人,应当提出最能代表事实本质的证据,不是转述、猜测或者意见,没有提出最佳证据就没有对事实予以证明。最佳证据原则贯串了吉尔伯特的著作,他以此为标准划分了不同证据的等级。放在首位的是书面证据(written evidence),他的理由是,证人的口头陈述容易受记忆遗忘以及片面观点的影响,而书面的东西“最稳定”,是“心智深思熟虑的行为”(5页)。书面证据里最好的文件是报告(Records),如立法机关和司法机构的工作备忘录,吉尔伯特认为它们非常具有说服力,能排除其他任何与之矛盾的证据。如果上面有适当的封印,就可以直接提交给陪审团作为认定的依据。这种封印报告为什么具有这么大的证明力呢?吉尔伯特认为理由有二:一是封印报告代表了“最庄重的行为”,二是这些文件具有较高的信誉,至少与宣誓具有同等的信誉度。因此,封印报告可以提交给陪审团用作衡量言词证据的手段。吉尔伯特把当时存在的不同种类的书面证据划分等级,按照证明力大小排序。排在封印报告后的是公共文件,如宣誓书(affidavits),宣誓证词(depositions)等。排在低级的是私人文件,契约(deeds)以及类似的东西。吉尔伯特在这本书的前86页里,居然用81页的篇幅讲了书面证据的问题。
  当然,吉尔伯特也论述了非书面证据。他至少列举了十几种证人不应当作证,包括“与争议事项利害相关的证人”(86页),如当事人及其配偶、当事人的律师,“由于先前的判决或者异常的宗教信仰而被认为诚实性有问题的证人”(94-103页)以及“生理或者智力有缺陷的证人”,如精神病患者、疯子以及未到一定年龄的儿童(103页)。 吉尔伯特认为上述证据不应该提交法庭交叉询问,而是应该直接排除。这种大量排除非书面证据的观点反映了吉尔伯特不大重视交叉询问的理念,在他看来,那些可靠性存在重大问题的证据可以通过排除而不是法庭询问来解决。虽然他认为言词证据也是可接受的,但是证明力显然要弱于书面证据,必须对其证据提出过程进行更多的“规制”。吉尔伯特通过这种方式又从反面扩展了最佳证据规则。
  但是,在分析证人排除的过程中,吉尔伯特非常强调宣誓的重要性,最典型的就是他对待异教徒(即不信仰基督教的人)的态度,吉尔伯特认为:“他们既然不受我们宗教之义务,他们就不受我们实行的宣誓之影响”,“一旦誓言的强制约束力没有了,信仰的理由和基础也就彻底消散了”(103页)。吉尔伯特把宣誓看作是言词证据的必要条件。他认为,与其把宣誓作为在法庭上进行交叉讯问的可靠性准则,不如把它作为赋予证人证言可信度的理由。“破坏誓言,就等于破坏了证言的基础”,此类的表述在吉尔伯特的论述中反复出现。吉尔伯特举例说,排除那些曾经被判重罪的证人的陈述的首要理由就是他们的誓言“没有任何分量”。(101页)他把宣誓看作是评价言词证据的手段,“证人的誓言是首要的至少的证据”,如果没有这种起码的保障,“言词证据几乎一文不值”(112页)。吉尔伯特还把证言的可靠性与誓言的数量联系起来。他认为,两个证人的宣誓证言要优越于一个证人的(108页)。吉尔伯特认为每个证据都有相对固定的价值(证明力),可以通过确定其在整个证据层次中地位来发现这种价值。一旦每个证据被评估,所有的证据可以累积起来形成对一个案件的总价值。通过审查证据整体价值,可以决定提出的证据是否达到“完全证明”(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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