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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的启蒙——吉尔伯特的证据法思想

  在洛克的《人类理解论》中,我们终于找到了吉尔伯特这种思想的源泉。在这部经典著作中,洛克延续了培根和霍布斯的路线,认为知识起源于感觉、经验,而不是来自什么“天赋”。在该书第四卷第十五章,洛克主要就是谈盖然性问题。 洛克认为盖然性是“根据可以错误的证明而见到的一种契合”,我们对于很多事物的认识并非不能达到完全的确实性,而只能是有等级的盖然性同意。我们正是借助盖然性弥补知识的不足,对于某些只有盖然性而没有确实性作为支持的,在实践上以承认它为明智。对于一些虽然无法确知的命题,我们可以有“相信他们为真”的一种倾向。他说:“盖然性的根据有二,即或与我们自己的经验一致,或有旁人的经验的证据。”在谈到“旁人的经验”的时候,洛克列举了几种要考察的因素,如数目的多少、忠实与否、证人的技巧、作者的原意、是否一贯、相反的证据。(653页)有理由认为,吉尔伯特对于如何判断证人可靠性的观点,受到了洛克上述论述的影响。他力图将证据法理论奠基于盖然性(probability)的观念之上,并由此形成有内在紧密联系的体系。而且,他的最佳证据规则,也是直接从洛克思想里来的。洛克在阐述了“同意的程度”后,集中谈到了证据的证明力。他认为——
  展转相传的证据,传流愈远,则其证明力量愈薄弱……关于这一方面,我们不妨观察观察英国法中所守的那个规则,就是:“一种记录的摹本在经过检证好以后,虽然是很好的证明,可是摹本的摹本,无论怎样检证的好,无论出之于怎样可靠的证见,在法院中总不能认为是一个证明。”人们都认这个规则是很合理的……事物本身的存在,就是我所谓“原始的真实”一个可靠的人,如果表示出自己对那种存在所有的知识来,那就叫做证明;但是另一个同样可靠的人如果只根据前一个人的报告从事证明那他的证据便微弱了一层;至于第三人如果只是证明口传的口传,则他的话更是不重要的。因此,在传说的真理方面,每推移一步,就要把证明的力量减弱,而且传说所经的人数愈多,则它的力量和明显性便愈为减少。(661页)
  洛克的这种论述对于吉尔伯特来说是具有启发意义的,吉尔伯特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最佳证据规则,认为最能表明事物性质的证据是最好的证据,而流转的环节越多、证明力也越弱,传闻证据因为其可靠性的怀疑而不可采,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自己的证言,等等。吉尔伯特试图根据洛克的知识论建立起证据法的理论,他把证据按照可靠性的分量排列,文书证据被放在第一位。因为它不像人的记忆一样易犯错误。他认为文书证据最为稳定,最能反映人的内心活动,因此他用大部分篇幅试图设立文书证据的登记,把立法机关和司法机构的备忘录放在最顶端,而把私人文件放在最底端。洛克强调经验的验证,强调利害无关的旁证,同样,吉尔伯特认为,如果证人的证言与经验或观察有悖,即使是宣誓证言,也不能直接认可其可靠性,也要质疑。吉尔伯特认为儿童不具备常识,而且不能很好理解说真话的意义,应该排除儿童证人的证言,部分原因也是受洛克的哲学认识论的影响(117页)。洛克在其著作中还谈到了类推(analogy),认为在感观所不能发现的事物方面,“类推”是盖然性的最大规则。在洛克看来,这种盖然性最能指导合理的实验,使人形成各种假设(hypothesis),“我们若根据类推来谨慎地进行推论,则我们往往能发现出原本易于隐而不显的真理和有用的效果来。”(664页)在关于“理性”的讨论中,洛克也反复强调推论(Inference)在论证上的最大功用(666页)。吉尔伯特证据法思想中关于推定的理论,显然有洛克上述思想的影子。推定能解决因为事实性确证困境所引起的证据疑问,赋予经验性的推论一种正当性的基础。这正是洛克经验主义哲学的应用。
  不过,洛克经验主义中的机械性和形而上学,也影响了吉尔伯特的证据法思想。洛克在《人类理解论》中,把经验分为把经验分为两类,即外部经验和内部经验。外部经验是指客观世界的事物对人类的感觉器官发生作用的结果,他把这种经验叫做感觉,所谓内部经验,据说是“心灵的本身活动”,他把这种经验叫做反省。洛克把客观世界的事物的质也分为两类,即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前者指客观事物的广延性、形状、不可入性、运动、静止、体积等等,是不以人的知觉为转移而客现存在的,是在事物的任何变化下都会保存着的;后者指事物的颜色、声音、气味、口味等等,是主观的、即不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它好象是认识的主体通过感官附加到客观世界事物上似的。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近代自然科学“把自然界分解为各个部分,把自然界的各种过程和事物分成一定的门类,对有机体的内部按其多种多样的解剖形态进行研究,这是最近四百年来在认识自然界方面获得巨大进展的基本条件。但是,这种做法也给我们留下了一种习惯:把自然界的事物和过程孤立起来,撇开广泛的总的联系去进行考察,因此就不是把它们看做运动的东西,而是看做静止的东西;不是看做本质上变化着的东西,而是看做永恒不变的东西;不是看做活的东西,而是看做死的东西。这种考察事物的方法被培根和洛克从自然科学中移植到哲学中以后,就造成了最近几个世纪所特有的局限性,即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吉尔伯特在《证据法》中,把证据按照证明力的大小,分成不同的等级,并且把很多证明力可能有疑问的证人排除在外,都反映了其形而上学的思维。他过于注重证据的表现特征(种类)、注重宣誓的意义(虽然我们不能否认宣誓的作用),并且以这种形式作为取舍证言的标准,是经验主义走向僵化的表现。而且,他对证人人数的简单化、数字化处理,更是反映了其秉持的机械主义观念。对于这一点,本文将在科学基础方面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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