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学主义自然观
经过中世纪的蒙昧和文艺复兴的唤醒,当历史的车轮进入16、17世纪,以实验与理性方法相结合的近代自然科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牛顿在伽利略、开普勒等人研究的基础上建立了经典力学体系。十六世纪,欧洲出现了一位伟大的科学家——哥白尼,他掀起了欧洲近代的科学革命,紧随其后的伽利略更是突破宗教法庭的禁锢,把哥白尼的思想推向深入。十七世纪,牛顿擎起科学大旗,牛顿力学正确地反映了宏观物体的机械运动规律,也为机械唯物主义自然观的产生提供了重要的自然科学基础。
机械唯物主义自然观的基本观点是:整个自然界是由物质组成的;物质的性质取决于组成它的不可再分的最小微粒的数量组合和空间结构;物质具有不变的质量和固有的惯性;一切物质运动都是物质在绝对、均匀的空间和时间中的位移,都遵循机械决定论的因果关系;物质运动是由于外力的推动。于是,自然界、宇宙被设想成一架处于自然之外的神操纵的庞大机器。人与自然是分离对立的,人处于自然之外,是与自然不同的存在者。与近代自然科学发展状况相适应,形成了观察、实验、分析、还原等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这种分析方法、还原方法,是近几百年来在认识自然界方面获得巨大进步的基本条件。
在吉尔伯特之前,证人的作用仍然受到高度的强调,物证、书证的证据形式并不是很发达。中世纪的法庭甚至完全可以凭控告以及被告人的口供而定罪,甚至有些地方的审判中还有神明裁判的痕迹。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对于自然、物质和精神有了新的认识。精神的神秘主义被逐渐打破,物质的稳定性质也深入人心。吉尔伯特在其《证据法》中,已经深刻意识到不同证据种类在证明力方面的差别,他认为,证人的口头陈述可能会因为遗忘而不正确,也会因证人的片面观点而扭曲,但书面的东西就不存在这种危险,它们总是“最稳定”的,是“心智深思熟虑的行为”的固化。因此,把书面证据的证明力排在了口头证据之前。但是,遗憾的是,他没有意识到物证的巨大作用,没有在他的证据体系里面给予物证以因有的地位。不过,现代物证技术在十八世纪才取得重要进展,并奠定地位。如果他再晚生一百年,可能观念会大大的改观。
说到科技的革新,必须提到印刷术。十五世纪,欧洲最杰出的一项发明——古登堡对于印刷机可以在纸张两面印字技术的改革,大大促进了书籍的出版和文化传播。从十五、六世纪以后,政府、法院的报告被大量印刷出来,而且进入了一个规模化的时代。在诉讼中,“口头抗辩由于不堪重负而崩溃了”,书面抗辩在十五和十六世纪悄然兴起。 在当时,书面的证据并不如现在那么容易伪造,印刷出来的文件总是具有较高的真实性和信誉,甚至有些文件是不容置疑的。相反,证人却总是被发现有说谎的可能,依靠证人的陈述不如依据书面证据来得准确。吉尔伯特有着较为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日常审理案件的经验中,可以发现书面证据对于口头证据的优势,但是当时又没有法律规则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于是,他在其《证据法》中,试图以明晰的方法,为书面证据确立优越于口头证据等级地位。而且,他把立法机关和司法机构的工作备忘录排在书面证据的首位,对于有封印的报告,更是推崇备至。
吉尔伯特是一位业余数学家。那么就让我们看看在他生活的时期数学的发展吧。数学在欧洲的重大发展是在十五世纪之后,特别是在十六世纪的时候,一大批才华横溢的数学家涌现。雷吉奥蒙达努斯的《三角论》、迈克尔•斯蒂费尔的代数学、塔塔格里亚和费拉里的方程解法、约翰•耐普尔的对数论,都是那个时代的璀璨之星。 很多伟大的哲学家,同时也是数学家。如《几何学》的作者是笛卡儿,流数的发明者是牛顿,微积分的发明者是莱布尼兹。这是一个数学的黄金时代,而吉尔伯特生活的英国,正是数学气氛浓厚的国度。而且,英国的学者还把数学的成就运用于社会科学的研究。例如,统计学的方法被引进入社会现象的研究中,“政治算术”这门学问的三个主要先驱者配第、约翰•格劳恩特和格雷戈里•金,都是英国人,现代经济学在英国发端,“十六和十七世纪最重要的经济文献都是英国人撰写的” 。在法学方面,十七世纪开始了近代理性法的滥觞。近代理性法的根基是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观念,但是在十七世纪又受到数学家笛卡儿的“观念论”的熏陶。笛卡儿认为主张理性自明,“对于精神来说,任何东西只要不是清楚明白的均不可以接受为真的东西。” 笛卡儿的方法论影响了当时的法学家,使他们相信个人理性发现正义规则的能力,甚至产生了以追求数学秩序的理性自然法。在这种学术氛围下,作为业余数学家的吉尔伯特自然在他的证据法思想中融入了数学的观念(mathematical thinking)。例如,他把证人的数量与证言的可靠性联系起来,认为两个证人的宣誓证言要优越于一个证人的,几个证据的证明力累积起来可以形成对一个案件 “完全证明”。这种证据衡量上的数字命理学观点,使他走入了机械化的胡同。
(三)诉讼制度变迁基础
吉尔伯特证据法思想之渊源,还得与当时的诉讼制度背景联系起来。现代陪审团制度,应该说就是滥觞于12世纪的英伦。自从1166年《克拉领顿诏令》设立陪审团以来,司法证明的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人们对于“神明裁判”逐渐丧失信心,“司法决斗”也开始退出历史舞台,“以前用超自然力量或其他‘机械形式’裁决的事情,现在都用理性的方法来裁判了。” 英国早期的陪审团,通过由知道事实情况的证人组成事实裁判组织,解决了裁判的依据问题,那就是依靠证据,特别是证人的证言。陪审团审判相对于神明裁判是一个重大进步,它使法庭上进行公平的证据调查变得可能。但是,由于早期陪审团裁判没有严格的证据规则约束,受感性因素影响较多,非理性主义色彩依然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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