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整个法理学的真正生命力,应当是从部门中提炼出理论,使之成为科学之中的科学。当然这主要还是个人的主观判断。但是在中国当下的法理学界,某些学者将西方的概念直接套用到中国,这样的研究到底能走多远,我们拭目以待。我们现在研究部门法的学者,尤其是研究证据法的学者,还有几个在坚持阅读国内的法理学专著?这个问题不是出自法理学学科本身,而是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存在着重大问题。
记得我们曾经举行过几次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的对话活动,探讨部门法哲学问题。活动之后,大家一致得出两个结论:一是中国20年来的法理学发展中,贡献最大的是部门法中出现的法哲学问题,这种研究来自于中国本土,有大量的经验事实予以支撑,包括大量的数据、案例等,这样的法理学研究有着坚实的本土根基,因此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二是真正想做好法理学研究的学者,必须要选择一两个部门法,从中挖掘出理论,才有可能出现真正的创新,做出自己的学术贡献。
这个问题暂不赘述,在此,我有必要对思辨法学的困境作几点概括:第一,我们现在对价值判断问题和与价值有关的对策问题(价值判断很容易走向对策,因为价值判断的逻辑首先是什么是正当的,其结论是什么样的制度设计是正当的,所以法对策学很容易受到价值判断的影响,它们是一枚硬币的两面。)进行研究时,主观性太强,缺乏客观事实的证明,这种主观的、武断的价值判断难以接受科学的检验,没法进行客观的检验。第二,法理学研究中“法思辨学”盛行的弊端,可能为我们刑事证据法的研究提供重要的教训。中国的法学研究不能够越过中国的问题,中国法学要想受到国内、国际社会的认同,我认为必须具有两个标志,这可能是思辨法学做不到的:一是我们的法学研究要能够关注中国的现实问题。我们现在的许多法理学者不关注中国的现实问题,反而关注古希腊问题,关注德国的现代问题。比如最近有一位学者写了一篇关于法解释学的文章,运用了从德国照搬过来的公式,甚至连例子都是从德国引进的,以至于在一篇两万字左右的论文中引进了八个德国的例子。既然如此,这篇文章还不如直接以“德国法学在解释学上的发展”作为题目。我的观点就是:如果我们研究外国的问题,我们的标题就直接写“关于某某的比较法考察”,而不应该在标题中使用一些具有普适化的命题。二是要想使中国法学的理论得到国内、国际的推崇和接受,我们的法学研究必须要对现实问题做出理论回应。有一次去给地方的党政机关的相关领导作“依法治国”方面的讲座,当地一位市委书记说:“我们对经济学家比较熟,但是对法学家不是很熟悉,你们法学家对中国现实存在的理论问题有所回应吗?”我说:“说来汗颜,不能说没有,但是比较少,我也给他举了几个例子。”他的回答是:“研究法学理论的学者对中国法治中面临的如此之多的问题都不敢、不能回应,那么法学理论有什么意义呢?比如申诉上访问题,下岗问题、农民失地问题,我们不要求你们拿出解决的方案,因为解决这些问题不是你们的职责,但是你们研究法学理论的学者最起码要分析出它们存在的原因吧!”他的话引起了我极大的反思,我深深地感觉到我们现在的理论对现实问题缺乏回应。
五、社会科学方法的引入——如何科学地研究证据问题
以上主要是对目前三种比较盛行的研究方法,包括法对策学、法移植学和思辨法学进行了简单的分析。我的目的绝不是为了否定这三种研究方法,对待研究方法,我们绝对不能报有非此即彼的观念,我只是在对它们进行描述和反思。这三种研究方法对当今证据法学的研究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它们的成绩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它们对证据法学研究存在的一些负面影响也是值得关注的。我在这里将要提出的一种“新思路”,绝对不是为了要取代它们,而是一种补充,补充它们在研究方法上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总体说来,证据法学的发展从方法论的角度看,我们需要关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我们必须关注中国现实中出现的问题;二、必须对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落到地面上来看中国现在存在的问题;三、必须从经验和教训的角度出发,发现中国存在的深层问题和制度问题,总结出深层的结构,并上升到概念化,因为社会科学研究的最高境界是概念化,从而提出自己的理论。
(一)基本的问题意识
要关注中国现实,关注中国的问题,意味着要从中国自己的经验事实出发来组织自己的研究。刚才提到了黄宗智先生“从经验到理论”的名言,已故的语言学大师王力先生也曾说过“先归纳后演绎”,它是指从诸多的经验事实中先归纳出一个假设,然后再进行演绎推理,这是创新型研究的必经之路。那么什么是经验事实呢?一般说来经验事实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是客观发生的事实。社会科学毕竟不同于哲学反思、哲学思考,它要有一套基本的研究范式,研究已经发生的问题,一个案例、一个法律条文、一组数据、一个司法解释,所有发生的事实,包括法条、案例、思维、甚至是学术争论,都属于客观发生的问题,都属于我们研究的对象。只有研究实际发生的问题,我们的研究才能脚踏实地,不落人坐而论道的玄学。我们过去有这方面的教训。我们过去讨论证据的属性,证据有没有阶级性,证据到底是三性还是两性,其实证据不管有三种基本属性还是只有两种基本性都无关宏旨,这种研究能够解决什么证据法学问题吗?在证据法学研究中能够具有多大的价值呢?我们今天仍然在讨论客观事实和法律真实,争论不休,这又具有什么实际意义呢?我认为我们应当研究经验事实,这是我的第一个判断。
第二,要注意研究问题的逻辑构成。一个问题是怎么构成的,这在社会学上早已不成为问题了,但是在法学尤其是证据法学中却是一个重大的问题。一般说来,一个问题的构成,借用美国学者莫顿的说法,包括三个要素:首先要有一个我们长期困惑的疑问;其次是这个疑问扎根于一项重大的理论命题之中,即这个疑问并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而是与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相关,足以构成一个关乎本学科发展的重大理论问题;最后应当对它是不是一个真正的问题进行验证和检验。这三个要素构成了法学理论中的一个问题。试举几例。
比如沉默权问题。关于沉默权问题的论文满天飞,博士论文都已经有人出版了,硕士论文也有很多。当初讨论沉默权时目的到底为何,难道仅仅在于将沉默权移植进中国吗?如果这样的话,对该问题进行研究的理论价值将大打折扣。按照许多学者的观点,最初研究沉默权问题,其实是为了解决中国的刑讯逼供问题,中国的刑讯逼供问题在实践中屡禁不止,因此学者们想借助沉默权的讨论和引进来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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