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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研究

  肯定说的观点获得了很多判例和立法的支撑。德国法院的判例大多认为,民法典第830条第1款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本质上是对因果关系的推定,因此行为人自然可以通过举证推翻这种推定而予以免责。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也采肯定态度,如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4条后段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我国现行司法解释也并未要求危险行为人必须通过证明出实际加害人才能免责。这一做法显然是符合我国实际的,能够为大多数民众所接受。
  结束语
  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从其创立到现在已经经历了很长时间,但其在我国却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我国现行民事基本法并未确立该制度,该项法律制度至今在我国仍然停立在司法解释的层面上,并未上升为法律。在理论上,我国关于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诸多问题都还存在争议,这种争议在在学者们提出的侵权责任法建议稿中都有所体现。如梁慧星教授在其建议稿第1551条规定:“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加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险行为而不能查明谁的行为造成损害的,由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王利明教授则在其建议稿的第1845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险行为致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的,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行为人能够证明具体加害人的,由具体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以上两份建议稿虽然都明确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但都有值得商榷和完善之处。梁教授的建议稿未明确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免责事由,似有疏漏;王教授的建议稿虽然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免责事由,但其免责标准要求过高。倒是杨立新教授主持制定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专家建议稿 》对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比较完善,值得立法借鉴。该建议稿第 8条规定:“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并造成损害,不能确定实际加害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实际加害人的,由实际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不是由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前,我国侵权责任法已经提上立法日程,并在紧锣密鼓的制定当中。我们应抓住机遇,借侵权责任法制定之机,对共同危险行为理论进行深入探讨,并结合我国审判实践,构建适合我国国情和侵权法发展趋势的共同危险行为制度。
  
【注释】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2版,第144页。
王利明:“共同危险行为若干问题研究——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4期。
程啸:“共同危险行为论”,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5期。
张芳:《论共同危险行为》,山西大学2006届硕士学位论文,第5页。
程啸:“试论共同危险行为”,载2003年12月19日《人民法院报》。
张芳:《论共同危险行为》,山西大学2006届硕士学位论文,第3-5页。
马俊驹:《民法案例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8页。
该案基本案情为:2000年5月11日凌晨1时许,郝某正与他人在公路边上谈话时,被临路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当即倒地,被送至急救中心抢救。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现场,排除了有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郝某后被鉴定为智能障碍伤残、命名性失语伤残、颅骨缺损伤残等。郝某将临路两幢楼的22户居民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因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两户外,其余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性,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由当时有人居住的王某等20户住户分担该赔偿责任。最后判决,郝某的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178233元,由王某等20户住户各赔偿8101.5元。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1页。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5页。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模式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根据各国的司法实践与判例可区分为三种责任模式:分别责任模式、连带责任模式和折衷责任模式。我们认为,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由于各行为人之间无共同过错,因此不能使行为人共同负连带责任,而应依据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各自所应负的责任。
李木贵:“共同危险行为之要件”,载《民商法研究(3)》,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216页。
程啸:“共同危险行为论”,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5期。
张芳:《论共同危险行为》,山西大学2006届硕士学位论文,第11-12页。
程啸:“共同危险行为论”,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5期。
张芳:《论共同危险行为》,山西大学2006届硕士学位论文,第12页。
参见张冬梅:“共同危险行为及其疑难问题研究”,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参见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249页。
参见王利明:《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侵权行为篇·亲属继承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5页。
张芳:《论共同危险行为》,山西大学2006届硕士学位论文,第19页。
刘保玉、王仕印:“共同危险行为争议问题探讨”,载《法学》2007年第2期。
李木贵:“共同危险行为之要件”,载《民法研究(3)》,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225页。
参见张瑞明:“准共同侵权行为之探索”,载《河北法学》1999年第2期。
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40页。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5页。
张瑞明:“准共同侵权行为之探索”,载《河北法学》1999年第2期。
高留志:“共同危险行为若干问题之我见”,载《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
刘凯湘、余文玲:“共同危险行为若干问题研究”,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程啸:“共同危险行为论”,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5期。
程啸:“共同危险行为论”,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5期。
刘保玉、王仕印:“共同危险行为争议问题探讨”,载《法学》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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