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基础上,基顿教授把被告的行为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行为人不应当从事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从事了该行为并对他人造成了损害,那么行为人就应当对他人进行赔偿;这实际上就是一种过错行为。第三类,无论应不应当,行为人只要从事了该行为都应当承担责任;我们称之为严格责任。第二类,在这两类行为之外实际上存在一种中间状态,就是一种“有条件的过错行为”,它介于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之间。 比如文森特紧急避险的案例,行为人本身可能是没有过错的,不具备传统道德意义上的罪恶,但这个行为本身具有一定风险,可能会致人损害,如果造成了他人的损害,还不愿意去给予赔偿,其行为本身又是应该被谴责的。基顿教授认为,如果有条件过错成立,那么行为人的行为不会受到谴责,但对他人的损害应予以赔偿。这样的情况同样存在于雇主的替代责任。雇主为其雇员购买保险,如果雇员遭受损害,雇主对雇员进行赔偿。这实际上也是一种有条件的过错,因为雇主并不是必定要为雇员的生命安全负如此重大的责任,但是,如果他不赔偿,他在道德上就应该受到谴责。
基顿教授还提到了有条件过错的道德基础。就“过错”一词的含义而言,基顿教授认为它有三个含义,一是“个人过错”,二是“法定过错”,三是“社会过错” 在他看来,“法定过错”只是一种同语反复,有条件的过错应该是个人过错与社会过错的结合。当我们说侵权法的基本理念是道德可谴责性的时候,我们一般指的是被告个人的过错。而当被告本身无主观上的过错,但其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损害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时候,基顿所指乃是社会责任感下的过错,也就是说,被告的个人行为侵犯了社会大众的道德感。因为社会情感的不认同,被告行为因此是有条件的过错,因而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基顿教授的理论是一个转折点,是个人主义道德论与社会正义道德论的桥梁。首先,他提出了“有条件过错”的概念,并试图打通过错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原则的隔阂;其次,他提出了“社会过错”的,侵权法的过错不再仅仅考察被告个人行为中所体现的个人道德上的罪恶,而是考察被告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考察被告的行为是否侵权了社会的道德感。不过,基顿教授也存在着他的局限性,他仍然试图以传统个人主义的道德观重建侵权法的道德论,他对社会过错的解释过于模糊,因此其论证并不充分,他只是扩充了传统的侵权法的道德论。
2,“矫正正义”
1971年,罗尔斯出版了他的《正义论》,在整个社会科学领域重提西方人的道德观。他的着眼点是社会公平问题,他指出了西方功利主义的缺陷,并试图恢复亚里士多德-康德的道德论。他在维持西方社会个人主义价值观的同时,提出了社会对弱者保护的问题。 这种道德观在法律学以及侵权法学领域有了对应的理论,那就是基于亚里士多德矫正正义的道德解释。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正义分为两种,一种称为分配的正义,一种称为矫正的正义。 举例来讲,A、B合伙出一百块钱做生意,A出99元钱,B出1元钱。如果挣得100元,这100元有二种分配的方式。其一,如果分给A99元、分给B1元,那这就合乎分配的正义,因为这是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其二,如果A和B各得50元,那么就合乎矫正正义,因为这种正义基于双方平等的地位矫正了事实上先前的不平等。英国一位哲学家在总结亚里士多德的时候 ,他用了二组公式:第一,A:B=C:D,然后A:C=B:D,于是(A+C):(B+D)=A:B,这是亚里士多德的分配的正义。实际上这也是一种不平等的正义,因为两者的财富、地位不一样,就如同家族中父亲与儿子、如同政治社会中的贵族与平民,他们之间是不平等的,这样一种正义是基于不平等的正义。第二,A=B,A+C≠B-C,于是A+C-C=B-C+C,这是亚里士多德的矫正的正义。他们之间是不平等的,他们的钱财、地位是不一样的,但分配后的结果是一样的,这类似于家庭当中夫妻的关系,类似于政治社会中平民之间的关系。
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爱泼斯坦(Epstein)教授写了一系列论文,发表在《法律研究杂志》上,他用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来解释文森特案件。 比如本来是A=B,但如果A打了B,A和B之间就发生了变化:对B来说他有损失,即B—C;A虽然没有直接获益,但A对于的B那种伤害对A而言实际上是一种间接获利,即A+C。在侵权行为A打B发生之前,它们的关系是A=B,但是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变成了A+C≠B—C。于是两者的关系就由原来的平等变成了不平等,而不平等就是一种不公正,于是此时就需要法律来矫正这种不正义,即A+C—C=B—C+C,这意味着A 要把C给B,然后使得A和B之间回复到原来平等的状态。这个公式被认为是侵权法的标准模式。就文森特案件而言,过错责任不能够解释被告的责任,要认定被告的责任就必须把被告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比如原告的行为联合起来考虑。在这样的情况下,责任的认定不再是个人道德可谴责性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关系的问题。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事故的发生与被告和原告都相关,缺少任何一方当事人事故都不会发生,因此,原告与被告都存在着事故发生“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要在侵权案件中认定赔偿者,就要看是A撞击了B,还是B撞击了A。在文森特案件中,因为是船撞击了码头,而不是码头撞击了船,因此船主应该赔偿码头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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