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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求紧急避险的法理理由——道德可谴责性、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平

  就1905年的文森特案件而言,波斯纳只对这个案件做了一句话的评价,而他对同类的另外一个紧急避险的案件做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在着个案件中,被告是某岛的岛主,他也拥有岛上的一个码头。被告雇佣的一个雇员负责看管该岛及该码头。原告是一艘单桅帆船的船主,1904年11月13日,其装载着物品的帆船航行在湖上,原告夫妇和他们的两个未成年的孩子也坐在船上。这时,湖上突然起了大风暴,帆船、财物和船上的人处于即将毁灭的巨大危险之中。为了避免财产灭失和人员伤害,原告被迫将帆船停靠在被告的码头上。被告的雇员不同意原告停靠码头上岸,他拔掉了船锚。帆船被风暴冲击到了海岸上,原告没有任何的过错。帆船和装载的货物受到了损坏,原告、他妻子和他们的孩子落入湖水之中,后被冲到了岸上,身体受伤。帆船船主对岛主提了侵权行为诉讼,理由有二:第一,对财产的不法侵害,因为被告的雇员故意地和明确地拔掉了船锚,从而导致了帆船的损害;第二,在风暴持续期间,被告及其雇员有义务允许原告将帆船停泊在码头上。但是事实上,被告的雇员无视这种义务,他过失地、粗心地和错误地拔掉了船锚。这是一种过失侵权行为。被告提交的答辩书声称,他不让原告停泊,只不过是为了保护他自己的私有财产。初审法院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被告上诉。此案件上诉到了佛蒙特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维持原判。穆森法官说,进入他人的土地,侵犯他人的私人财产是一种不法侵害,但紧急避险使这样的侵权行为合法化。为了防止一宗财产因水火灭失,一个人进入到他人的土地之中,那么他进入土地的行为就不再是一种不法侵害。这种紧急避险的原则适用于使用特别的力量来保全生命。
  法官的分析还是道德哲学的,而波斯纳却想找到其中的经济理由。他说,船撞击了码头,最有效益的做法是让码头主与船主进行协商,自由协商而交易的成本最小收益最大。在这个案件中,船主要使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免受损失,他可以买下码头或者码头的地役权,以此用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收益。在这里,波斯纳的分析与科斯的定律相一致。但是在现实中,零交易成本是不可能的,有时候这个成本很高,以至于双方无法达成交易。比如在这个案件中,船主避免损失的预防成本(B)很低,也就是登上码头对码头主造成的损害,而可能发生的损害却很高(PL),这样,对于原告来说,闯入码头并不是一种过失,合乎经济效益原则。而对被告码头主来说,让船主上岸,他没有任何的收益,收益也许为负值,这样双方的交易就不可能达成。
  2,经济分析与道德哲学的冲突
  为了突出波斯纳理论与正统理论的差异性,我们从一个具体的英国极端刑事案件说起。1884年,一次海难之后,2位被告与一位大约18岁的受害人乘游艇逃生、漂流在离好望角1600英里的公海上。在大海上漂流20天后,由于缺水少食,两被告杀死了受害人,饮其血、食其肉维持了四天,直到他们被救。同年11月,两被告以故意杀人罪被提起诉讼。
  被告方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除了杀死受害人以维持自己生命的方式外,被告没有其他方式能够生还。谋杀犯罪的本质在于谋杀的目的,而在本案中,被告的目的只是为了保全他们的生命。因此,被告的行为是一种紧急避险的行为,紧急避险使其杀人行为有了正当性。被告方还引用了著名法学家们的意见,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Grotius)和德国法学家普芬道夫(Puffendorf)就说过,在特别紧急状况下,衣食盗窃不是盗窃,至少不应该当作盗窃被惩罚。英国的培根勋爵(Lord Bacon)解释过这样的法律格言:紧急避险本身就是一种特权。紧急避险有三类,一为保全生命,二为服从命令,三为上帝或者第三人的行为。
  但是法官并不赞成这样的看法。他说,这些法学家的看法也有道理,英国的律师们也经常使用此类的语言,但是,本案发生在英国,按照英国法律规则,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一个人在缺衣少食的情况下,盗窃了他人的财物,按照英国法就是一种重罪,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极度饥饿并不能够使盗窃成为正当,也不能够成为谋杀的理由。英国法也承认紧急避险的抗辩理由,布拉克顿(Bracton)就说过,紧急避险是通过暴力的抵抗,要使紧急避险合法化,需要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紧急避险者面临着一个针对他的非法暴力。
  法官回到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他说,法律与道德不是同一的,许多非道德的行为不必定就是非法的,但是,法律与道德的截然区分会发生不幸的结果。保全一个人的生命一般说来是一种义务,但是,最朴实和最高的义务则却是牺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海难案件中,表现为船长对船员和旅客的义务,士兵对妇女和儿童的义务。这种道德义务不是说牺牲他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而是强调牺牲自己来保全他人的生命。培根勋爵所解读紧急避险的法律格言,其实也是基于古希腊和古拉丁的道德哲学,比如霍雷斯(Horace)、朱维内尔(Juvenal)、西塞罗(Cicero),和欧里庇得斯(Euripides)。在一个基督教的国家里,我们更应该遵循这样的一种道德观。法官总结说,本案罪犯的行为就是一种故意的谋杀行为,不存在着谋杀的法律正当理由,本法庭一致同意判定被告犯谋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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