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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芒:《论行政程序正当化的法根据》,《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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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毛雷尔:《行政法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5—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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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安:《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4页。
1975年修改的
宪法中,即28条表述为:“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不受逮捕。”1978年修改的
宪法中,即47条表述为:“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1982年修改的
宪法中,即37条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编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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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曼将社会进化视为个人、角色、程序和价值的分离。对他而言,结构的分化发生在角色和程序层次,因而,产生了如何将价值和个人整合进角色,进而整合成组织系统内部的程序问题。参见乔纳森·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邱泽奇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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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主体,就是自主地意识到自己的存在及其价值,并且能够自主地决定自己的行为和言论的个体。所谓主体性原则,按照西方传统哲学的原文原意,其实质是强调、赞扬自我、主体,主张自我的价值,反对把人与作为客体的物同等对待主张。主体不为客体所决定,亦不为别的主体所决定。其存在的意义,就在于主体自身。”参见易延权:《沉默的自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4-1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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