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Sir William Wade, Administrative Law, Clarendon Press·Oxford ,1994, p.464。西塞罗也说过:“我所谓的自然,是根据本质固植在我们中间的自然。尽管,由于恶习引起的腐败,可以说严重到以致自然在我们中间点燃起来的火花就被这种恶扑灭了,于是自然的对立物罪恶呈现出现,并被确认下来。”《西方法律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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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20世纪80年代受过法学教育的人都非常熟悉这样的定义: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利益的,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阶段专政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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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人权状况》(199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
13条规定:“
宪法第
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Daniel E. Hall,J.D., Ed. D., Administrative Law——Bureaucracy in a Democracy, Pearson Education, Inc., 2002,p50.
美国联邦
宪法修正案第
5条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第14条规定:“无论何州,不得制定或施行剥夺合众国公民之特权或特免的法律;亦不得于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前,使任何人丧失其生命、自由、或财产。” 《菲律宾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1条也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也不得否认其应受到平等保护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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