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政程序正当性基础之研究

  (1)国家权力自身分化为若干个功能各异的权力关系状态。虽然我们今天对国家如何起源有许多种解释,但是一个客观的事实是,自国家这个“利维坦”出现之后,每个人在国家面前总是弱者,成为国家可以支配的对象。正是这种现象导致了人类社会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国家权力处于金字塔型的专制社会。为了统治阶层的整体利益的需要,国家权力自身的分化成为一种统治策略,即国家权力分化为若干个子权力,承担彼此不同的角色功能,从而构成一个国家权力的系统。从国家若干子权力的互相关系看,我们可以分为如下两种状态:第一,监督性的权力分化。监督性的权力分化是一种并不彻底的分化,它是一种线性的分化,因而仍然存在着一个最高的权力,所分化出来的子权力有时仍受着国家最高权力的支配,必要时,子权力的功能完全可以被国家最高权力所替代。第二,制约性的权力分化。制约性的权力分化是一种比较彻底的分化,它是在一个平面上展开的一种权力分化。国家权力被分化为若干个子权力之后,最高的国家权力被消解了,被分化出来的若干子权力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取代国家权力的最高性,并对其他分化出来的子权力发号施令。这种国家权力分化的理论基础是分权理论。制约性的权力分化彻底消除了皇权思想,使分化而产生的国家权力之间不仅不能产生单向的支配力量,而且各自之间的角色功能也不可能相互替代。各个国家权力的活动范围和权限都由立宪规则确定,其中的任何一个国家权力超越立宪规则的行为都受制于其他国家权力。这种国家权力的分化现象一般发生于宪政国家。
  (2)个人从国家的控制下分化为通过一定的组织形成与国家分离的状态。个人独立于国家本身就意味着是一种社会的进步。虽然国家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人所组成的,但是个人并不当然具有独立的地位,在相当长的人类历史过程中,个人一直是处于国家权力的绝对控制下,并对个人操着生杀予夺的权力。随着人类文明的进化和主体意识的觉醒, [70]个人开始从国家的控制下分化出来并通过一定的组织保持与国家的分离。从个人在国家权力控制下分化出来之后与国家保持的关系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下两种状态:第一,依附性的分化。依附性分化实现了个人与国家的分离,在所形成的两者关系中清晰凸现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差别。这种差别是国家以个人的保护者身份出现的,而个人则通过履行某种义务来回报这种保护。第二,独立性的分化。独立性的分化是源于个人经济地位的独立以及个人与国家关系的重新认识。在历史上,个人经济独立地位获得国家的保障,并不是国家希望个人富有起来,而是国家的统治者为了享受富贵生活的需要。然而,统治者意想不到的是这个重商政策竟会产生这样一个副产品:个人基于所拥有的财产提出了要求国家解除一切不利于个人致富的条条框框,并且进一步提出了个人有权结成团体,以抵御国家权力的侵犯。这些思想虽然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发生了争执,甚至发生的流血的革命,但最后基本上是通过立宪的方式解决了。
  (二)利益多元化
  个人基于需要通过一定的活动获得满足,即为利益。然而,个人因社会角色的不同产生的落差是个人追逐利益的压力,反过来正是利益促使社会角色的进一步分化。利益多元化的社会格局必然在利益角色之间形成张力,从而在预定的规则之下展开博奕。没有规则的博奕只会导致利益角色之间的互相倾轧,而规则本身是否能够确保利益角色之间公平、公正的博奕,则又关系到社会稳定发展的重大问题。于是,通过程序规则让利益主体参与利益分配过程成为现代国家的一种基本的统治策略。“在民主社会中,法律程序最一般的特征是它们给公民和由公民选举出来的公民(或者被选出的公民授予职位的公民)分享不同的参与角色。” [70]这种不同的参与角色正是利益多元化的产物。
  1.社会变革与利益多元。社会变革是社会发展中常规现象,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东方社会都是在不断的社会变革中获得进步的动力。社会变革时期各种新的思想迭出,利益更趋多元,一旦发生纠纷,各方均会给出解决纠纷的实体标准,争执不下,甚至可能会到剑拨弩张的地步,此时,唯有正当的法律程序才能将各方的争执技术化。一般说来,社会变革总是使一部分人失去了既得利益,同时也使一部分人得到了利益。社会变革本身就是一种利益调整的基本手段,通过社会变革使利益分配更趋公平合理。
  现代政治的多元化决定了社会变化中对利益的调整必须回应这种需求。任何一种政治上的要求归根结蒂是由利益的归属所决定的,脱离利益的纯粹政治是不存在的。历史上任何一种社会变革在不同程度上都是在助长利益多元,而不是利益集中。因为利益的集中常常使社会绝大多数人失去做人最基本的利益基础,而被利益的拥有者所驱使、奴役。这种不人道的社会形态已经在道义上为人类的良知所否定,继而将利益多元作为文明社会的追求目标。一个非常简要的道理正在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同:每一个都有不可剥夺的权利追求正当的利益,从而使自己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在民主制度之下,个人不被视作达到任何目标度底工具:每一活生生的个人之本身就是终极的目标。为了实现这样的目标,大家协议建立治理机构。这样的治理机构,不能成为任何个人发泄权力欲的工具;而是每一个人追求生存与幸福的协助者。” [72]当一个社会通过不断变革使每一个都能成为独立的利益时,利益多元就成为社会走向更加文明的动力。
  利益多元决定了国家必须通过设立规则承认每一个利益的边界,经济学上所谓的“产权”明晰大概讲的就是这个道理。不仅如此,当利益发生纠纷时,国家必须提供一套解决利益纠纷的规则,尤其是必须考虑到国家作为利益主体引起纠纷时解决规则的特殊性。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特别容易借助于公共权力或者借口公共利益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因此,在利益多元的时代,设置防止强势利益主体以强凌弱的制度性保障机制尤为重要,社会变革的方案应当将这一个重要问题一并考虑在内,以减弱社会变革引起的对社会原有秩序的震荡。
  2.利益集团。利益集团是利益多元化下的一种政治现象。利益集团是共同利益的个人组织起来为了增进自身利益的一种组织。正如奥尔森所说:“有共同利益的个人组成的集团通常总是试图增进那些共同利益,这一点至少在涉及经济目标时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正如单独的个人往往被认为是为他们的个人利益而行事,有共同利益的个人所组成的集团被认为是为他们的共同利益而行事。 ”[73]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在利益集团之下任何个人都是弱小的,一个 人如果要有效地维护自身利益,归属于某一利益集团可能是一种最好的选择。
  个体的利益主体存在于整个人类社会中,但利益集团却是一定历史的产物。尽管主观上个人有结成利益集团的愿望,但是没有客观条件的允许也是不可能产生利益集团,更不用说进行公开的利益活动。比如说国家如果不认可利益多元化,其政治上一般也不会是民主体制的。因为在这样的社会中承认利益多元化的合法性,等于承认了由一个人或者一小部人独占国家全部权力的不正当性。从历史上看,“利益集团最有可能在民主社会中繁荣发展,因为在这样的社会中,职业或其他方面的联系赋予了个人更大的接触范围,能与更多的人发生联系,同时政治参与很受重视。” [74]我国在政治和经济领域中长期以来不承认“利益集团”的事实,但这并不能否认利益集团所产生的实际作用。1988年中国共产党十三届二中全会的工作报告中,首次承认中国社会中存在着利益集团:“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内部仍然存在着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利益集团已成为我们公共政策的制定、社会制度的变革等所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个正常的、民主的社会在很大程度上是需要利益集团来营造的。民主本身意味着它是各种利益冲突下的妥协,没有利益集团来主张权利,在某种程度上说民主也是难以展开的。因为“独立的社会组织在一个民主制中是非常值得需要的东西,至少在大型的民主制中是如此。其功能在于使政府的强制最小化,保障政治自由,改善人的生活。” [75]所以,一个国家如果真心诚意地推动社会的民主、法治,就应当尽可能地培植各种利益集团,使利益多元化从个人转向集团,并通过利益集团维护个人的利益。
  3.利益表达机制。利益集团的形成之后,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是必须铺设各种畅通的利益表达管道,在一个既定的平台上使各种利益获得交锋的机会,从而使利益关系在一种新的调整方案之下重归稳定。比较传统的表达机制是通过议会代表这种传送带的模式,或者通过司法解决个案的参与模式。这两种模式在政府职能日渐扩大的20世纪中,开始为人们所诟病。 [75]斯图尔特比较准确地看到了这个问题的本质:“过去六十年间,一种信念日益增长,即在日趋城市化、技术高度发展的社会中,通过司法来调整私领域秩序的传统安排,已不足以保护各个重大群体的利益以及保障基本社会目标。” [77]这种现象直接导致了利益集团越过议会、司法介入了政府的行政过程,并对政府的各种决策通过预设的各种程度性制度展开影响,从而使本集团的利益效果最大化。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