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过错理论虽然存在着前述种种困难,但一直未有根本的突破,笔者认为,其原因就在于这种理论与审判实务,甚至日常生活没有联系,它象一部杜撰的故事,比如《西游记》,在这本书的范围内,我们能提出许多问题,象花果山在哪个国家,玉皇大帝住哪里,唐僧取经经过哪些地区,等等,这些问题都能在这本书中找到“正确”答案”,但是,我们都知道,答案只是在这本书的范围内才是“正确”的,超出这个范围,如果我们要研究天文、历史、地理,那么,这些问题以及作为答案的书中所叙述光怪陆离的故事便毫无意义了。传统过错理论也是如此,各种教科书以之为基础,各种考试以之为标准答案,我们自然以为这种理论是正确的,其实,这种理论只在其封闭的体系中才是“正确”的,它与审判实务没有联系,即使熟悉这种理论的法官,在审判中也绝对不会去运用这种理论,因此,谁也不会去怀疑它的正确性,由于它是一个封闭的体系,因此,不能从这个体系的内部加以修补,在这个体系中,这种理论是完美无缺的,过错是主观状态或客观状态或二者相结合的状态,就象光,是波、是粒子或者二者都是,我们简直想象不出过错除了是上述三种状态之外,还能是什么了。所以,超越这个封闭的体系,必须转换我们思考的角度,我们要跳出这个圈子,面向审判实务——研究过错问题,就是研究法官是怎样、应该怎样认定过错的问题,我们首先要观察、在观察的基础上,概括、描述法官、律师在解决过错问题时的所作所为,并对法官的判决进行评判,形成体系,然后运用于审判实务。笔者认为,这样的理论在实务中才有兑换价值:首先,它能以自己的概念、术语描述法官的审判行为,使法官能够更全面、更深刻也更抽象地认识自己的工作,这就象语法学能够用主语、谓语等术语概括我们说的每一句话一样;第二,它能为法官正确的认定提供充足的理由,在实务中,法官的判决普遍存在着“只下判,不讲理”的现象,尤其是在认定过错时,更是如此,法官往往凭经验、直觉,显得武断地认为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似乎无话可说。这一方面与法官的理论素养不够有关,另一方面,传统过错理论严重脱离审判实务也难辞其咎,而面向审判实务重建的过错理论,法官能从中找到正确认定的理由,使法官在过错问题上既知然又知其所以然,通过对这种理论的学习、应用,法官能将自己原来凭经验、凭直觉的判断转化为有目的、有意识的追求;第三,它能帮助法官认识、修正自己工作的失误。过错理论,只有具备上述三种作用,才有可能在实务中接受实践的检验,指导审判实务并在运用中不断丰富、完善,这样的理论,才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那么,过错理论如何面对审判实务呢? 笔者认为,面临审判实务的过错理论,其研究对象不再是虚构的主观状态或意志状态,而是法官认定过错的行为,它既要研究法官是怎样认定过错,也要研究法官应当怎样认定过错,只有这样理论才具有前述三种功能。
(二) 过错问题不是事实问题而是法律问题
“一个案件,法官可以把它分为两个问题,一个是案件事实,即事实问题,一个是适用法律,即法律问题,法律对事实的认定,规定了各种各样的证明手段,要求法官通过这种手段来证明事实,这种手段包括各种证据以及证据的证明效力。”[24]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事实问题通过法庭调查来解决,法庭调查的结果,法院在其判决书的“经审理查明”部分来叙述,按传统过错理论,过错是一种实际存在的心理状态,法院的任务就是运用证据将它“千真万确地揭示出来”,显然,过错问题是事实问题。原告应证明被告有诸如此类的“状态”或者,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被告应证明自己没有诸如此类的“状态”。但是,在审判实务中,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诸如此类的“状态”存在或不存在,当事人也从未有过这个问题的争论,他们争论的是能由证据证明的,凭经验所感知的事实,如被告有怎样的行为,损害结果是否存在,损害程度如何等;在法庭辩论中,他们在过错问题上可能发生争论,但争论的内容不是被告是否存在诸如此类的“状态”,而是针对既存的事实,争论被告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法院判决书的“经审理查明”部分也从未描述过被告有什么“心理状态”或“意志状态”,实际上,也没有任何语词可以描述,相反,法院总是在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来表明态度的,由此可见,在实务中,过错不是事实问题,法院认定过错,并不是把“过错”这种“状态”揭示给人看——就象法院用伤情鉴定表明原告受到伤害的程度一样,相反,法院是对已经认定的某些事实作出评价,评价的标准,除了法律,还有政治的、伦理的因素,有时,仅仅是为了公平地分担损害结果——当事人的行为并无道德上的可非难性,当然,由于在法律上、法学理论上都无系统、确定的标准,法官的评价一般是诉诸某种直觉、情感。由此可见,法官认定过错,是对案件事实所作的一种价值判断。当然,法官作价值判断时,依据的是在我国社会占统治地位的价值体系,要考虑政治的、伦理的、经济的等诸种因素,但法官们也很少能对此有明确的、清楚的认识,判断的依据往往是一种直觉、情感,就象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称的“法律感觉”[25],所以,笔者认为,过错是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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