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企图用物理学机械论思考方式去思考一切问题,包括身心关系这一古老的哲学问题。笛卡尔就认为:“哲学之干是物理学,物理学要研究植物、动物、尤其是人的本质。”[16]
机械论哲学的代表人物是培根和霍布斯。培根认为,人类灵魂有神圣和非理性的两部分,前一部分的一切问题必须交给宗教,后一部分即有感觉的灵魂是物质的,因热而稀薄,变成看不见的;它主要居于完善动物的头脑中,沿着神经而奔跑着,靠动脉富有元气的血液得以恢复和振作精神,灵魂的官能有知性、理性、想象、记忆、嗜欲、意志以及逻辑和意志伦理关注的一切东西,总之,他认为,粗糙而坚实的身体运动是因为精细的灵魂的促动。”[17]霍布斯认为,除了物体之外,没有灵魂,他提供了各种精神概念,精神是头脑中的运动,或者,它是人头脑中的一个内在的基质,一个精微的物体,这种精微的物体,“除了认识的机能和能力外,还有促使运动的能力,即使肉体产生肢体运动的能力”[18],十八世纪法国拉•梅特里在《人是机器》一书中,干脆直言不讳地宣称:“人体是一架自己发动自己的机器,一架永动机的活生生的模型”[19],他认为,人之所以有理性,只不过比“最完善的动物再多几个齿轮,再多几条弹簧,脑子和心脏的距离成比例地更接近一些,因此,所受的血液更充足一些,于是,理性就产生了。[20]
从前述三位机械论者的论述可以知道,他们将人当作一架机器,肉体与心灵、精神与身体都是这架机器的部件,而心灵、灵魂、精神是一种更精细的物质实体,心灵是人体的发动机,是人肢体运动(即行为) 的发生原因,显然,这种将人当作机器的机械论哲学是难以让人接受的,而与之相对立的另一派哲学虽然试图超越机械论,但仍未摆脱物理学帝国主义的影响。近代欧洲哲学的创始人、身心二元论的代表笛卡尔,就是用机械论的思维方式去反驳机械论,机械论哲学认为,心灵是物质实体,虽然精细,但毕竟占据一定空间,具有长、宽、高,即具有广延的属性;而笛卡尔则认为心灵是非物质的实体,没有广延的属性,心灵的属性是思维,心灵虽然不占据一定空间,但又象幽灵一样存在于肉体之中,控制、驾驭着这架机器,所以,人与人行为的不同,就在于心灵的不同运动。笛卡尔甚至认为,一切都是可以怀疑的,但心灵的存在却是不容置疑的,即“我思故我在”的著名命题,他说:“我是一个在思维的东西,这就是我是一个在怀疑、在否定、知道的很少、不知道的很多、在爱、在恨、在愿意、在不愿意、也在想象、在感觉的东西。”[21]这种身心二元论,被现代的一些哲学家讥称为“机器中的幽灵说”。
机械论哲学与身心二元论哲学,虽然貌似对立,但其思考方法都是机械论的“, 培根对心理状态提出一种机械论,霍布斯则以机械论作为其全部世纪观的基础,笛卡尔试图运用机械论详细说明人类大部分心理活动”[22],他们所使用的概念、术语也是机械论的如“实体、状态、属性、过程、因果”等等,只不过,笛卡尔为了有别于机械论,就在这些机械论术语前加否定词“非”,如“非物质实体”等,所以,这种哲学又称为“副机械论”。笔者认为,传统过错理论正是前述机械论、副机械论哲学在民法学中的翻版,过错正是侵权行为的“非物质构成要件”,它是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等等,作为传统过错理论的近代机械论哲学已遭到现代哲学的猛烈冲击,虽然,全盘否定身心关系问题,认为这个问题的提出就是一种范畴错误,这未免失之浅薄,然而,“意图、意愿、理解、愿望、理解、发挥智慧、发挥智慧,甚至思想这些东西在具体实例中无非是这样一个事实,即用这些词所称谓的人是采取如此这般的行为方式的”[23],同样,在日常生活中,在审判实务中,过错、故意、过失、无非是指出了一个具体行为的方式,而不是指称一个实实在在的“东西”,或一个“东西”的状态。当然,笔者无力在近代哲学与现代哲学之间作出评判,也不敢断言身心关系这样的形而上学问题的全无意义,但笔者认为,这些问题应该由作为一门学科门类的纯哲学去回答,作为实用科学的民法学,无需将它作为自己的基础或者说逻辑起点,试图从一般的身心关系原理中推演出有关过错问题的答案。
三、关于过错理论的新设想
传统过错理论中“过错是什么”的问题是一个虚假的问题,已如前述,但是,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是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过错行为与无过错行为都是存在的而且有显著区别,所以,我们还是要继续研究过错问题,不过,笔者认为,研究的目的不是探寻象幽灵一样隐匿于人心中、作为侵权行为发生原因的心理状态、意志状态等虚无缥渺的东西,而在于提供一个认定过错的标准,即,我们怎样把涉讼行为归入过错行为这个类型。
(一) 研究过错问题应面向审判实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