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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权行为法中过错问题的再思考

  (2) 那种称为“过错”的“心理状态”不能被他人所观察,已如前述,同时,也不能被过错人自己所感受。按前述主观过错说,过错是一种“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能够被具有这种“心理状态”的人感受到,这种被感受到的“心理状态”不同于“人们在渴望避免有害结果时常常感到的那种心理状态”,在此,主观过错说并没有正面回答过错究竟是什么“心理状态”,只是告诉我们它给人以不同于另外一种心理状态所给人的感受。这样,主观过错说就可能存在两个问题:其一,弗洛伊德提出的证据似乎表明,人的内在生活的意识流的侧面隐隐流动着一股支流,连它的主体也没有觉察到,人是受某些冲动驱使的,但他们却竭力否认这些冲动的存在,人的某些思想迥异于他们所承认的思想,他们认为愿意从事的某些活动,其实并不真心想做,相反,他们在梦中做的事才是他们真心想做而被社会文明所不容忍的而不能做的事[6]。如果真的如此,那行为人是不能完全、真实地感受到的“心理状态”的,那么,一个人的行为居然受他自己也浑然不知的某种“心理状态”——冲动所支配,还谈得上有过错吗? 其二,假定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毫无科学性可言,我们仍然坚信人是理性的动物,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其自由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但是,凭日常生活经验我们可以知道,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时,并不能感受到主观过错说所称的那种“心理状态”,如果一个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他的行为正由一种叫“过错”的心理状态“支配”,他还有过错吗? 当然,人们也许可以为主观过错说辩护说,过错与否,与是否感受无关,感受,只不过是我们认识这种“心理状态”的渠道而已,这正如对香味的感觉引导我们去寻找鲜花一样。但事实上,从未有过这样的认识渠道。一个过于自信的人,他不可能“感受”到他正处于“过于自信”的“心理状态”,正在经历“过于自信”的“心理状态”;一个疏忽大意的人,他不可能“感受”到他正处于“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正在经历“疏忽大意”的“心理过程”,否则,他就不是过失而是故意了。即使是故意,也不能象“痛苦”、“压抑”一样成为感受的对象,我们常常指控、认定一个人有致害的故意,这个人可能也承认我们的指控,但我们并不是说、他也不会承认他曾经持续地或间断地、长期地或短暂地、强烈地或微弱地感受到这种“心理状态”,我们说某个人有致害的故意,也并不是说他的心理究竟处于什么状态,而是说他的行为,他的行为有一个目的,他在追求一个既定的目标,为了达到这个目标,他发挥了自己的能力,创造、利用一切条件,而且,他也知道,他所追求的目标就是给他人造成损害因而为法律、道德所不容,而决不是说行为人在行为时有什么感受或“心理状态”。
  (3) 假设今后科学发达了,我们能有工具去观察、测量一个人的“心理状态”,这对我们“千真万确地揭示”过错这种心理状态也不会有什么帮助,行为人过错的心理状态——如果说真的存在的话——在诉讼中已复存在,在具体的诉讼中,致害行为已经终结,损害结果已经发生,我们能观察、测量的仅仅是行为人在被观察、被测量即被评判时的“心理状态”而非他在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4) 主观过错说认为,侵权行为之所以产生民事责任,不是因为造成了损害结果,而是行为人在行为时有过错的“心理状态”,它是行为的实际发生进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如果过错真的是这样一种“状态”,那么,这种“状态”也应该有其发生的原因,如果行为人产生过错这种“心理状态”的原因是某种客观的事物、力量,而这种客观的事物、力量与“过错”这种“心理状态”之间也象在物理世界中一样受某种因果律的支配,那么,过错责任与客观归责就没有区别了,因为行为人之所以产生过错的心理状态,是由于某种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事物、力量,并不是他故意要产生“过错”的“心理状态”;如果“过错”这种“心理状态”产生的原因不是客观的事物、力量,而是人内在的另一种“主观心理状态”,那么,作为这种原因的更深层的“心理状 态”,是不是还要分为过错与无过错呢? 照此类推,认定过错,就象剥一个硕大无比的洋葱,剥了一层又一层,过错最终就成了过错的过错……的过错,在这根链条中,前一个过错是后一个过错产生的原因,按照这个“链条模式”,我们似乎可以说,他因疏忽大意而疏忽大意,他因盲目自信而故意,如此等等,显然,这样的结论是荒谬的,这样的陈述是可笑的。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将过错看作是一种实际存在的“心理状态”,并要求法院在判决中将它千真万确地揭示出来,不仅在理论上面临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而且,在实务中也难有实用价值,缺乏操作性;因为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实务中的法官们并不具有这种理论所要求的心理学知识和心理分析技术,并且,也没有这种知识和技术,心理学只是“对行为进行科学的研究和对行为原理作系统的运用”,其目的是“测量和描述行为;预测和控制行为;理解和说明行为”[7] ,它并不关注、寻求一个人在某时某刻究竟在想些什么,更不去揭示什么“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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