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分析性真理——那种先天的真理,由于意义而真——的范围,则哲学性沉思的经验范围有多大就不能确定。如果所有的主张按照经验性证据都是可以修订的,则所有的问题就不能归之于经验科学的范围吗?哲学也许是经验科学的抽象性的、反思性的分支。如果分析性陈述消失了,则概念性分析也就消失了,因为任何概念分析都容易受到后天的理论建构的影响,哲学必须在与经验科学合作的基础上一起成长,它不是自然科学主张的仲裁者,而是对经验科学知识的陈述加以概要性澄清的一种反映性尝试。
甚至当代著名的概念分析方面的拥护者弗兰克·杰克逊(Frank Jackson)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也承认奎因的批判在哲学上的重要性,并呼吁缩小哲学领域概念分析的作用。按照杰克逊的观点,概念分析是通过“诉诸那些由直觉所揭示的、有关正在讨论中的概念的最明显和最核心的东西……”,“揭示正在讨论中的概念的‘民间的理论’(folk theory)中的某些事情”[18]。“民间理论”是对概念的“一般”理解,部分是明显的,部分是暗含在谈话和思维的通常方式之中的。
值得注意的是,杰克森特别批判了概念分析的“非中庸的角色”,即“在确定世界像什么样的问题上,它给了直觉……太大的空间”。杰克森说道:“民间理论问题不存在神圣的东西”,“它已经很好地为我们服务了,但是并不是说,它服务得如此之好以致对它加以改变就将导致不合理。” [19]既然已经承认了这么多的东西,那么,是什么东西被保留了下来呢?
如杰克森所说的,概念分析已经变得难以从盖洛普民意测验这种形式的臭名昭著的描述性社会学中区分开来。事实上,杰克森明确地说过,如果有必要则他提倡对各种人就不同的事情的反应作严肃的民意测验。但是,这似乎混淆了概念分析和词典编纂之间的界限。因为词典编纂难道不是为了追溯概念和术语的统计学上的一般用法吗?而较好设计的民意测验难道是为了指向一般用法的模式吗?
当然,杰克森将反击那种认为民意测验将起作用的观点。他说道:
当我们从事形而上的思考的时候,我们要问的问题是在语言之中形成的。并且由此,我们需要留意语言的使用者使用术语的情况。当领赏者在寻人的时候,他们不是追求招贴广告而是找人。但是,如果他们不留意寻人广告中的需要找寻的人的特点,则它们将不能走得太远。这些特征给他们以目标,或者说确定了他们需要寻找的主题。[20]
但是这使得概念分析和词典编纂之间的界限变得更加模糊:辞典编纂者难道不用留意他们使用的单词的日常用法吗?按照这一说明,哲学难道仅仅就是美丽词藻下的词典编纂吗?
词典编纂是重要的,但是带有严重的地方的和私人的特点。按照拉兹的观点,如杰克森所解释的,分析法理学主要是解释法律特点的,它试图离析那些使得法律如其所是的法的特性。这种类型的一个成功的法律理论是由下列命题组成:(1)必然真的命题;(2)能够可靠地解释法律本性的命题……我使用的“法律的本性”这一概念指的是法律这种现象必须展现的本质特性。
一个使用概念分析表达必然真理和说明本质特点的法理学理论将包括概念分析作为最基本的形式,因此,这一理论将不能从杰克森那里寻找到安慰物。并且更严重的是,如此一个方法依赖于这样的假设:奎因关于分析性这一问题的观点基本是错误的。在最近,如此的理论要求一些明确的辩护,如果我们严肃地看待法理学考察的结果的话。
现在我们再来看一下直觉这一概念。按照杰克森所推荐的概念分析的“中庸”形式,我们依靠我们的直觉来对可能的案例进行预定的概念分析。像许多其他的人一样,杰克森将葛弟尔(Gettier)的知识分析的反例看成是“真的信念的证明”。但是,我们知道,得益于乔纳森·魏因伯格(Jonthan Weinberg)、 肖恩·尼科尔斯(Shaun Nichols) 和史蒂芬·斯蒂奇(Stephen Stich)的经验性工作,葛弟尔的反例仅仅反映了某些文化中的某些社会经济团体具有知识上的直觉这一人类学事实。葛弟尔没有强调知识的特点,尽管他注意到了某些社会团体中的某些人共有的认识论上的直觉。但是,为什么这些直觉这么有用呢?并且,在缺乏激进的认识论相对主义的情况下,这些直觉如何强调了知识的必要条件和认识论合理性上的本质特性?
由魏因伯格等人提出的批判引起了强烈的反应。很大部分的原因是他提出了对“一知半解的相对主义者”(sophomoric relativist)——那种大家熟悉的哲学精灵——的复仇。这个激进的大学二年级的学生说道:“好,那仅仅是你对法律(获者知识,或者道德)概念的看法”。让我们以罗伯特·卡明斯(Robert Cummins)对精神内容理论中的外在主义者和内在主义者之间的争论的严重曲解为例:
以目前的内容理论(theory of content)中的“双胞胎地球”[21](Twin-Earth)为例(具有不同外延的同一概念依赖于人们思考这一概念的环境来确定其外延)。内容理论的研究者视这一问题为是与直觉相关的。普特南主义者将这种情况视为允许在信奉者内部有一个生长的内部运动的过程。那些不拥有同样直觉的人不被邀请加入同一运动。这种选择容许事情向前运动,但是这会付出一定的代价。因为大多数非哲学家不拥有同样的直觉,内容的结果性理论(the resulting theories of content)对他们没有太大的作用。将普特南的良心理论看成是内容理论的一个入门条件将会使得结果性理论变成无关的。
我们必须知道,直觉上的如此一致并不简单地是选择的结果……如果我们忠实于自己的直觉,则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的事实:选择如此的后果可能在当代哲学中非常普遍。
我们有任何理由说法哲学已经免除了这种指责呢?几乎不可能,尤其是不能针对在这一领域占完全的统治地位的牛津学派。我不是说这种优势地位是未被证明为正确的。很明显,从20世纪50年代到目前为止,牛津学派在一定的程度上仍在法哲学中处于统治地位,但是,这种职业和知识上的统治地位可能被卡明斯意义上的“选择结果”夸大了。但是,在另外的时候显示魏因伯格等人对认识论上直觉的批判在法律上有同样的作用是成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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