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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哈特——德沃金之争:法理学中的方法论难题

  注意,许多自然类型的概念起着诠释性作用,如,“金子”在资本社会,“水”在许多宗教的洗礼仪式中,“狼皮”在密歇根(密歇根大学的福神)。我们不将这些概念看成是诠释性的,我们并不将他们的外延通过其所起的诠释性作用而固定。如,狼皮是一种生物学范畴,它并不受密歇根的居民和足球爱好者赋予它们的意义的影响。
  现在,如前面的引言中说到的,拉兹的主要主张就是:法是一个诠释性概念。这一主张被过去的100多年的法哲学家所赞赏,当然,斯堪的纳维亚的现实主义学者除外。哈特对我们为什么要诠释性地看待法律这一概念有一个著名的论证:我们不能将法律从人们的习惯的社会实践中区分开来。我们假设这一观点是正确的。换一句话说,如果不能标示那种区别,则将可能导致对法律理论的一些解释性说明的失败。
  如果这样,我们就可以重述前面引用的段落中的拉兹的观点如下:按照拉兹的观点,社会科学成果不是分析法律概念的可靠性的标准,因为法律概念是一种诠释性概念,而科学的成果是与自然类型的概念相关的。
  当然,我认识到这已经超出了拉兹在前面明确的论述,但是,这是明确这一问题的唯一的途径。因为,在一方面,人们不清楚为什么丰富的科学理论仅仅适合于自然类型的概念,除非人们认为科学理论仅仅有自然类型的概念在其范围之内。在逻辑实证主义的全盛时期,人们可能会说,唯一的科学上值得尊敬的概念是那种外延与物理科学概念一样的概念。但是,逻辑实证主义最终衰落了。尽管科学理论中可以有诠释性概念,但是,我们不清楚迪克森为什么说元理论价值对于法学来说是不够的。至于作为诠释学概念目标的法律理论,必然是一种详尽的、简单的以及一致的理论——即一种描述性可靠的理论,它必须能够说明这一概念是如何被别人用来理解它们的。
  迪克森自己举出的中心例子——罗马天主教仪式的不可知论说明——清楚地说明了我们根本就不需要认识论价值来说明诠释性概念。下面就是迪克森所说的话:
  设想一个不可知论的观察者,他想理解他参加的罗马天主教集会。为了成功地完成自己的任务,这个观察者将不得不从事评价性的工作。因为为了理解这种集会,他不得不理解“对于公众来说什么是最神圣的”。这就需要对各种各样的参加者所做的事情进行评价,就需要理解这些事情的含义。这个观察这就不得不对“哪一个参加者的行为是最重要的”、“哪一个偶像和观念是最重要的”做出评估。这一观察者对这一集会中的人哪一个是重要的判断和评价不是通过评价这一人物是好的还是坏的、正确的或者错误的而做出判断;相反,这一观察者的评价是通过这一集会中的参加者所起的作用来理解的。这包括这个人对集会的人在道德和精神上的贡献的理解。这个不可知论的观察者自己可能不享有其他参加者一样的价值观,他也不对参加者的行为是错误的或正确的持某种立场。[17]
  在这一例子中,我们将罗马天主教的“集会”看成是一种诠释性概念,它的外延是通过这些参加者的理解来确定的。认识论评价要求我们在集会的理论中要加入集会的人物“重要”和“有意义”这一特点。这反过来又要加入集会中的人如何理解他们的“重要性”和“有意义”。按照迪克森的陈述,这并不要求我们关注理论家如何评价这一实践。因此,作为结果的理论是“非直接的评价性的”,仅仅在微不足道的意义上说明了诠释性概念的外延,我们必须参加到评价性实践之中。
  这不是简单的术语上的问题。尽管迪克森称这一理论为“非直接的评价性理论”,而我仍然认为它是诠释性概念的一种描述性理论。因为迪克森的中心理论认为,在哈特和芬尼、德沃金的理论之间有概念上的空隙。我与迪克森的不同主要是在理论家的态度和对评价的作用的认识不同。唯一的问题是理论家为了产生一个关于对象的理论,它必须从事道德评价。迪克森,像每一个描述主义者一样否认这一点。因此,他的“非直接的评价性法律理论”不能和任何道德评价理论竞争(Moral Evaluation Thesis),因为他的回答和描述性理论一致。这一迷惑来源于这样的事实:迪克森像拉兹一样认为科学理论建构中的认识性评价不能适应诠释性概念的独特特点。
  三、哲学方法论:自然主义转向
  按照我的观点,法哲学家们在法学方法论上一直有错误的争论:法哲学实际上是描述性的,就像实践哲学的许多其他分支一样有一个重要的描述性成分。关于法理学的真正担心不是说它是描述性的,而是它依赖于两个中心的论证装置——概念分析和诉诸直觉——那是一种认识上的破产。
  按照主流的观点,从一开始(从柏拉图到卡尔纳普,再到(克里斯多夫·皮科克(Christopher Peacocke)),一个概念的每一分析都不可避免地受到预定的分析的集合体的限制。但是,后奎因时代,我们认识到,分析-综合的区分不能反映认识论上的区分,而是反映了一种社会-历史上的区分。
  哲学家很久以来就认为,一些真理是必然的,而另一些是偶然的。在20世纪,在逻辑实证主义的影响下,人们采取了这样的区分:一些陈述从意义上讲是真的(必然真),另一些陈述从事实上讲是真的(偶然真)。前一分析真理才是哲学的范围,后一综合真理是经验科学的范围。奎因认为,这种区分不能持续不变:从原则上看,所有的陈述都对经验负责,或者相反,所有的陈述都可以在面对顽固者的经验时而得到保持,也可以在我们调整关于世界的图像时得到维持。因此“意义真”和“事实真”之间、“必然真理”和“偶然真理”之间没有区别,这是一种社会历史事实。在历史考察的任意点上,存在一些陈述,这些陈述纵使面对顽固者的经验性证据的时候也不能放弃,而另一些陈述只要与经验性证据相冲突,我们就非常愿意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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