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如果人们对描述性法理学有任何争议的话,则他一定是与这样的事实相联系的:“我们不能将法律从社会生活和实践的其他特点中巧妙的区分开来”。如芬尼所说:“有一种不可回避的理论要求:如果理论不是一种大量事实的垃圾式的堆积,则对其意旨与重要性的判断必须做出” [13]。甚至对一些纯粹的描述性法理学的支持者,如拉兹和哈特而言,他们相信,理论仅仅是关于法的重要特性和意旨的。但是,芬尼问道:“这种重要性是相对于何者而言的?是从什么角度而言的?”按照芬尼的观点,这些评估的视点是一种实践性的东西,即,一个人可以按照这种观点来行动和做出决定。哈特和拉兹武断地(芬尼语)将自己在法律方面的注意力限定在“内在之点”——那种市民将法律看成是行动理由的观点——而顽固地拒绝从内在之点进一步区分“边缘”和“核心”意义。与这种强硬的拒绝不同,芬尼说道:理论家自身的评价对于我们选择那些对人类生活中的某些方面加以描述的概念是必不可少的和决定性的。因为理论家不能确定他所遇到的对象的中心案例,除非他能够确定实践理性的真正需要是什么。关于法律,理论家要理解和描述的最重要的事情是理论家从实际的角度对何者对法律更重要作出判断。
事实上,处在本节中心的非推论性的东西反映了 佩里、 波斯特玛和斯达夫罗波洛斯著作的一种综合观点。用芬尼的话说,这种非推论发生在我所称的从“陈腐的真理”到“讨论中的评价包括‘决定实践理性的真正要求是什么’”的主张的变动过程中。我将这种陈腐的真理看成是后库恩和后奎因时代的哲学的无可争议的遗产:根本就不存在如此的假设性的、完全没有理论的事实调查,如此等等。
我们来区分一下认识论价值和道德价值。认识论价值确定了我们在理论建构和理论选择过程中有真理倾向的决定物:证据的适当性、简单性、尽可能少地损害已经较好确立的理论框架和方法(方法论保守主义)、说明性的一致,等等。尊重这些价值(甚至一些明确的实用主义价值),我们就会得到知识。道德价值是那种与实践理性问题有关的价值,诸如,我们应当如何生活,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义务是什么,一个人应当服从和支持什么样的制度,等等。问题是我们在进行理论建构时是否除了参考认识论价值以外,还要参考道德价值,这些是否是必不可少的?描述性法理学在回答“不”的同时接受了陈腐的真理论。描述性法理学认为,认识论规范单独就足以为法理学调查划清界限。
我们以一个类比的例子来说明这一问题。如果我们要对“城市”这一概念作一分析,无论怎样,我的分析要能够反映伦敦、纽约、东京、巴黎等城市共有的特点。那些不符合这一典范例子(芬尼称之为“中心案例”)的概念分析就不是“城市”。下面我们就设想两个人物关于“城市”概念的对话,一个是“自然城市理论家”(NCT),一个是“描述主义者”,即描述性概念分析的支持者。
NCT:你是怎样知道这些地方——纽约、东京、巴黎具有“城市”概念的分析性特点的?换一句话说,这些是你所分析的“城市”的“中心情形”吗?
描述主义者:是的,因为它们是我们概念的典范情形,那些不认为纽约、巴黎是城市的典范情形的人将不会像我们这样使用“城市”这一概念。
NCT:谁给你这种认为“城市”概念的使用是不正确的权利的?如果你不从实际的观点思考城市真正是什么,你能够排除这种概念的不一致的使用吗?
描述主义者:实际上,我必须说那些否认纽约、巴黎是城市的人错误地使用了概念,我对调节语言和概念的时间不感兴趣。就像我对理解真正的城市是怎样的不感兴趣一样。如果你说的存在大量的不一致的使用概念的情形,则我就要重新命名我的城市概念了。实际上,不论你称呼它什么,纽约、伦敦等地方有许多共同点,这些共同的地方我们把它抽象出来,指称“城市”这一概念。我关心的这些地方有哪些共同性,我不关心你称呼它什么,它们通常被称为城市。
NCT:那不是要诉诸于统计意义上的一般用法吗?
描述主义者:是的。那是解决这一术语的意义的最好的办法。关键之点是世界上确实存在一些地方,他们所具有的重要的特点使得我们称之为“城市”。
NCT:哈哈!对于“重要的”、“富于成果的”等词,你已经使用了一些价值判断,因此,你的计划并非真正的是描述性的。
描述主义者:这些概念就像化学或认知心理学一样是描述性的:我们中没有一个人能够否认陈腐的真理:我们的主题不得不从可能的经验性考察来划界。认知心理学家使心理个体化,并且断定说,当主体接收到感官的刺激的时候,大脑中枢神经的反应就是由许多描述性数据的相关的东西参与的。我们用认识性价值,如,简单化、一致性,等等将世界切开。在某种程度上,没有一个计划是“纯”的描述性的。
NCT:但是,你需要比认识论规范更多的东西,你需要政治和道德规范以便为你的认识对象划定范围。然而,你难道能够不参考一些你应当如何生活的实际问题来谈论“城市”这一概念吗?
描述主义者:我不能这样。当问你这些实际问题的时候,我们需要理解城市、郊区以及农村之间的区别。你所谈论的实际问题是寄生在以认识论标准为基础的划分之上的。这些标准如:
(1)统计学意义上的一般用法:大多数人都称呼伦敦和巴黎为城市,而不是郊区。
(2)证明的恰当性:经验揭示存在这种人类生活的形式,它拥有高密度的人口、精巧的公共交通系统、高度的社会行为,等等。
(3)解释上的一致性:如果我们对(2)中描述的现象有一个统一的说明,而不仅仅将它们看成是一种不同于乡下的、具体的、原始的事实,那么就能够说明“城市”这一概念。这些认识上的考虑非常自然地让我们将“城市”和“农村”、“郊区”区分开来。人类应当怎样生活是另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
NCT:确实,你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人类已经以城市的形式组织他们的生活,而另一些人仍然生活在农村和郊区,这反映了这些人的实际的兴趣和实际的判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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