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根据《
公司法》第
60 条第3款、《关于实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以及《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7条的规定,管理层用上市公司的资产或股权为MBO收购主体提供担保的行为也是被法律禁止的。
此外,不仅我国开放式基金的发展受到种种非议,在国外被看作是一种合法的“私下”募集、规范运作的私募基金,在我国却变成了缺乏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和保障、隐蔽于地下、逃避必要监管的投资方式,成为市场潜伏的微机和不稳定因素。至于发行信用低的高利率垃圾债券,在目前经济和法律条件下根本不可行。
由此许多企业试图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收购资金来源问题,但往往由此走入一些误区:
集资
如果管理者在收购过程中因收购资金的缺乏,通过向社会上不确定的自然人,承诺以高于银行的利息,在一定时期内由管理者还本付息的方法筹集收购资金,这就构成典型的非法集资,这是不正当的筹资方式。
企业垫资收购
管理者由于收购资金的缺乏,由被收购企业先借给管理者一笔款项。管理者用该笔款项作为收购资金,然后在收购完成后通过企业对管理者的分红来归还管理者向企业的借款。这也是不正当的收购资金来源,其中涉及到的违法、违规问题很多,管理者不能使用。
截留应收款充抵收购资金
管理者因收购资金缺乏,往往将企业应收款截留充作收购资金,然后在收购完成后再将企业对管理者的分红逐步充抵应收款,这也是一种不正当的资金来源,其做法的违法、违规问题也很严重,管理者不能使用。
(2)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
对于融资问题,现实中可行的方案,一般有以下几种:
其一,是利用信托机制实现合法融资。
信托公司可以凭借其强大、灵活的融资功能为管理层收购筹集资金,以专家理财的眼光选择投资方向,进行高效率的投资运作,有效防范和降低风险,规避现行法律限制和其他障碍,推进MBO的顺利运作,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间接方式,管理层收购(MBO)的目标公司可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并签订协议,要求该资金只能贷给该公司的管理层用于收购该公司股权。
另一种是直接方式,信托公司以管理层收购(MBO)的信托计划向委托人募集资金,再直接贷款给管理层,收购目标公司股权,管理层则将收购到的股权质押给信托公司作为贷款保证。此外,信托公司还可直接以投资者的方式参与MBO运作,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再通过将来向不特定投资者溢价出售股权获利或通过达成协议由管理层以约定价格回购信托公司持有的股权而获得股权转让溢价收入。
信托公司的介入不仅拓展了融资渠道,而且避免了目标公司直接向管理层提供贷款产生的法律风险。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信托财产的特殊性和独特性,即独立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又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并且信托财产不列入受托人的破产清算财产范围,其承担商业贷款风险的能力大于壳公司,有利于MBO的正常顺利的运作。
其二,是利用MBO基金进行融资:
利用信托融资进行管理层收购(MBO)上市公司在合法性上有保障,但是其手续有些繁杂,而利用MBO基金进行融资却十分方便;基于国内管理层收购(MBO)上市公司的热潮,在现实中MBO基金也十分活跃。
例如,新华信托于2002年11月18日宣布设立规模为5亿元的MBO基金,同日上海的MBO基金“利宝资本俱乐部”也宣告正式成立,意图通过募集优质的MBO项目,吸引中外投资机构的眼球。目前达成合作意向的俱乐部会员承诺将会专项用于帮助中国管理层实现MBO的资金就超过了50亿人民币。深圳国投与花旗银行、梧桐基金、红塔创投联合筹建中国国内最大的MBO基金—申滨投资管理公司。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至少有5—10家类似的MBO基金正在筹建之中。除了国内资本,国际资本对中国MBO基金也跃跃欲试,美国凯雷集团、美国国际集团和英国英联投资等知名国际金融机构都有意单独或与国内资本联合在中国设立MBO基金。
利用MBO基金进行融资的具体运作模式是:基金公司与管理层共同购买目标公司股权,管理层和基金公司会事先约定好一个期权协议,在未来某个时间由管理层按约定价格回购基金公司持有那部分股权,基金公司将从股权增值中获得丰厚收益。
为了控制回购风险,基金公司会同时要求管理层将持有的股权一部分质押在基金公司手中,一旦回购不成功,这部分质押股权将无偿划归基金公司。这样,即使不能实现回购,基金公司至少可以藉此成为公司大股东。
其三,还有一些可以适当减轻行管理层收购(MBO)上市公司融资压力的措施:
a 经营奖励或奖励分红
公司股东可以给有突出贡献的管理层或员工以特殊奖励;或者是股东会决议如果公司的经营业绩达到既定要求,则授予管理层或员工一定比例的分红权,以解决管理层收购所需资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