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5月15日,熊建明先生将其四项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转让给原公司。经调整后,方大集团拥有原公司81.125%的股权,熊建明先生拥有原公司18.875%的股权。
为了符合《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的规定,熊建明先生将其在原公司持有的18.875%的股份转让给香港集康国际有限公司,股权性质为外资股。集康公司于1995年3月23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其中熊建明先生持有集康公司股份98%。
2. MBO过程
2001年6月20日,经发公司将其所持有的4890万股深方大法人股转让给邦林公司,占总股本16.498%,每股转让价格3.28元(低于每股净资产3.45元),转让总金额为16039.2万元人民币。
2001年9月,经发公司将其持有的1110万股深圳方大法人股转让给邦林科技,每股转让价格为3.55元人民币(高于每股净资产3.45元),转让总金额为3940.5万元人民币。
2001年9月,经发公司将其所持有的4711.2万股深圳方大法人股转让给时利和公司,每股转让价格为3.08元人民币(低于每股净资产3.45元),转让总金额为14510.496万元。
此后,经发公司不再持有深圳方大的股份,而邦林公司和时利和公司分别持有深方大6000万股和4711万股,成为公司的第一和第二大股东。
邦林公司和时利和公司实际上就是为了收购经发公司所持深圳方大股份而成立的。而邦林公司2001年6月7日,熊建明持股85%;时利和公司是深圳方大除了熊建明之外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共同出资成立的,成立时间为2001年6月12日。
此次收购后,熊建明个人持股份约7208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4.3%),成为公司实际上的第一大股东。
3. 融资方式
股权质押贷款
2001年8月4日邦林科技以其所持有的深圳方大法人股4890万股(占总股本的16.49%)向银行进行质押贷款,质押期为3年。
2001年11月12日第二大股东深圳市时利和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所持久有的深圳方大法人股共计4200万股(占总股份的14.17%)向银行进行质押贷款,期限为三年。
现金分红
按照2001年公司股本结构,邦林公司可以获得现金分红600万元,投资收益率为3%;时利和公司可以获得471万元,投资收益率为3.2%;其中熊建明个人可以获得720万元。
案例三:
宇通客车——收购者:高层管理人员和公司外其他私人
1.股份公司渊源
在原郑州客车厂的基础上经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客车厂始建于1963年,是交通部在河南省唯一的一家公路客车生产厂。
2.MBO过程
2001年3月,由23个私人出资成立上海宇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中21个私人系上市公司宇通客车的高层管理人员,法人代表汤玉祥同时也是上市公司的原总经理(现为董事长)。
2001年6月,郑州国资局协议将所持有的宇通集团2110.3万股转让给上海宇通,占总股份的15.44%,上海宇通成为第一大股东。转让价格按照每股7元高于每股净资产6.35元。
3、融资方式
不详
现金分红
2001年上海宇通公司可以获得现金分红1266万元。假设其按照每股净资产转让(可能比这个价格低),成本为13172.7万元,投资收益率为9.6%。
案例四
佛塑股份
1. MBO过程
2002年6月,佛塑股份22名经营管理人员出资2236万元,成立了富硕宏信投资公司,其中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分别出资147.5万元和141.6万元,占6.596%和6.332%股权。成立富硕宏信的目的就是为了收购上市公司股权。 22人组成的管理层团队将出资3.2亿多元,收购公司29.46%股权。富硕宏信此次受让股份的投资大大超出其净资产的50%
2002年7月30日,即同原第二大股东“合作联社”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受让佛塑法人股11002.44万股,按2.95元/股的价格转让款共32457.2亿元,全部用现金支付。协议约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先支付首期转让金2236万元,办理过户手续前支付第二期转让金13764万元(合计1.6亿元,约占全部转让金的50%),另一半将在一年内全部付清。
转让价低于净资产,佛塑每股净资产3.18元,转让价为2.93元
2.融资方式
公告明确提到,收购资金“拟通过股东出资或向金融机构融资解决”,并且表示“是否继续收购股份将视具体情况而定”。
我国上市公司实施MBO的特点
通过以上4个案例的分析,可知我国上市公司在进行MBO操作时,明显带有一些中国特色的情况,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 实施管理层收购(MBO)的上市公司大部分起步带有私人或集体性质,如美的由何享健先生创办,深方大是熊建明先生带着专利技术启动的。在改革开放初期,虽然允许私有企业存在发展,但是国家的态度不明朗,政策环境,法律环境十分不完善,对私有经济限制重重,因此早期一些私有经济为了生存发展都挂靠一些集体或国有企业,即戴“红帽子”。后来,这些企业在管理层和员工的努力下逐步发展壮大,形成规模,但是由于产权不清又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对这些企业实施管理层收购(MBO),不仅仅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重要的是作为明晰产权,还企业以本来面目的一种手段。
2. 实施管理层收购(MBO)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在整体上比较分散,流通股比例较高,管理层进行MBO后,管理层所持股权比例平均低于30%,以相对控股为多。公司股权结构在整体上比较分散,流通股比例较高,这些特点有利于管理层收购(MBO),减轻了管理层筹集巨额收购资金的压力,使管理层相对容易的进行相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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