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互联网络为民事主体实现自由提供了一个更加方便、更加广阔的空间和舞台。
互联网,顾名思义,就是相互联接的计算机网络,因此,联接自由就是互联网的生命和本质所在,互联网天生就具有自由的性格。互联网的开放性特征使得在互联网上没有国界和地域限制,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地方的任何人进行一切他们需要的信息交流和民事活动,从而为自由的实现提供了一个无比广阔的空间;互联网的开放性也使得互联网上能够汇集有海量的信息,主体可以从中充分获取自己所需的信息,从而为其实现自由提供了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因此,互联网就是自由的化身和象征。鉴于互联网为主体的信息交流和民事活动提供了一个更加自由的空间,主体在互联网上可以自由驰骋,充分享受互联网的开放性所带来的海量信息和便利。因此,互联网不仅为民法自由价值的实现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广阔空间,同时也为民事主体充分实现自由提供了更加方便、可靠的工具,使得民事主体在网络环境下享有较之与现实环境更大范围的自由。
(3)互联网络使效率成为网络环境下民法的基础性和重要的价值。
与安全一样,效率在现行民法价值体系中也居于从属和派生地位。但是,互联网的自由性格使得基于互联网的一切活动天生都具有高效率的倾向,高效率是互联网赖以产生和存在的根据和必然要求。而互联网的开放性、交互性等特征及其海量的信息为民事活动高效率的实现提供了更好的环境条件。高效率是互联网赖以产生的动力依据,没有效率,互联网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追求和保障网络民事活动的高效率应当是网络环境下民法的重要和基础性价值;与安全不一样的是,效率是网络环境下民法的正向价值,而安全则是网络环境下民法的负向价值。
(4)互联网络使平等价值的内涵发生变化。
互联网虽然没有改变平等作为民法的基本价值的地位,但其全球性、技术性特征使得平等作为民法的价值在内涵上有扩大的趋势。
在传统民法中,平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应当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给予平等的关照;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者说当事人违反了法律都应当给予应有的制裁。
在网络环境下,平等不仅是指所有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应当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给予平等的关照,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还包括进行网络民事活动所需要的相关技术和交易平台(即信息传输、存储和交流的媒介)的法律效力平等。
首先,在网络环境下,民法中的平等,应当是指所有民事主体,不分国界地域或国籍,其法律地位应当一律平等。由于网络民事活动在本质上与现行的民事活动并没有区别,因此,民事立法仍应对所有网络民事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给予应有的关注,所有网络民事活动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仍然应当是平等的,都应当平等地遵守有关法律。只不过由于网络民事活动具有全球性特征,因此,一国的网络民事立法和网络民事司法应对所有当事人,不管其国籍如何,均采取中立、公平的立场,对其正当权益给予应有的、平等的关注,不能厚此薄彼,有所偏爱,否则,将构成歧视,造成贸易壁垒,违背网络民事活动的全球性规律,不利于网络和网络民事活动的健康发展。
其次,在网络环境下,民法中的平等还应包括网络技术、交易媒介、信息载体各自之间的效力平等。网络的技术性特征要求网络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应对网络民事活动所使用的相关技术(如签名技术、认证技术)、交易媒介(如互联网、内联网、外联网等) 和以及网络民事活动与现行民事活动所依赖的信息载体及相关范畴(如书面、签名、原件等)采取中立、平等的态度,不能有所偏爱,否则,将阻碍相关技术的发展,从而阻碍网络民事活动的进行。
可鉴,网络环境的特征扩大了平等作为民法价值的内涵,使得平等在网络环境下民法中具有不同于现行民法中的内容。
(二)互联网络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影响
1.现行民法的基本原则
现行民法追求以自由、平等为使命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是通过意思自治(私法自治)、法律地位(身份)平等、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来具体体现和实现的。
1)意思自治原则。从法哲学、法律社会学层面理解,它是指每一社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主负责;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层面理解,它是指私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法干预;私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的适用,即私人协议可以变通私法;从冲突法的层面上理解,它是指当事人有协商选择处理纠纷所适用的准据法的权利。意思自治在现行民法中主要指:一是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享有自主决策权,即(1)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从事或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权益决定是否实施某种民事行为,参加或不参加某种民事法律关系;(2)当事人有权选择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及其内容;(3)当事人有权选择其所欲实施的法律行为的形式,在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前提下,有权在口头、书面、公证或鉴证形式种加以选择;二是法律对违背自愿要求的民事行为不予保护。
2)平等原则。现行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是指身份平等,即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志,其依法取得的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在现行民法中,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受平等的法律保护。
3)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原则,它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善意、诚实、守信,不能有损人利己的心理,且要以适当的注意程度防止损害他人的利益;应以诚相待,不得有欺诈行为;应当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严格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
2.网络环境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影响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对法律调整对象的本质和规律的集中体现和概括反映,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的主要载体,是法律价值的具体反映和实现工具。因此,法律基本原则随着法律所追求价值目标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不同的价值需要有不同的基本原则予以反映和体现。网络对现行民法基本原则的也许是通过对其基本价值的影响而实现的。
鉴于网络对现行民法价值体系的上述影响,网络时代民法基本原则也发生相应的变化。相应地,网络对现行民法基本原则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它扩大了现行民法中意思自治、平等原则的内涵,使得安全和效率成为网络时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另外,网络环境的特质也使得诚实信用原则在网络环境中的作用较之于在现实环境中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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