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的开放性、技术性虚拟性特征决定了网络环境具有不同于现实环境的自由化和高效率特质。网络环境开放性、技术性、虚拟性等特征既为人们自由出入网络空间和进行网络活动提供了便利,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爱好自主选择所需要的服务、信息乃至活动形式、活动内容等。网络环境的开放性、、交互性、无纸化和传播速度快等为网络活动具有高效率、低成本的特征。因此,网络环境具有自由、高效率的特征。
4) 网络环境的全球一体化特征。
网络环境的开放性或无国界性打破了现实地域疆界对全球社会、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的交往与充分合作的封锁或阻碍。在网络环境,不分国家、地域,人们之间在各个方面的交往与合作得以空前的发展,各国在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联系日益密切,任何试图闭关锁国在网络时代是行不通的。因此,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将加速并促成全球在各个方面的一体化进程,网络环境最终将成为全球一体化的特征。
由于互联网络具有不同于现实环境的上述特征,使得民商法学基本理论在网络时代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并因此对民法典的制定产生影响,这些影响集中体现在对民法典的价值理念与基本原则、民法典的调整对象与基本范畴、权利体系的变动、民事行为制度、民法典的体系与体例等方面。
二、从互联网络看民法典制订应坚持的价值理念与基本原则
(一)互联网络对民法价值理念的影响
1.现行民法的主要价值理念
民法,是调整民事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它在本质上是以法律形式表现的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是商品经济的法律形式,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理论上,法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其中,公和私是相对的,以国家为公,则人民为私;以政府为公,则社会为私;以行政为公,则民事为私;以政治为公,则经济为私;以团体为公,则个体为私。据此划分方法,民法则是私法,因而提倡私权神圣,大事张扬个人权利。民法上的人,是纯粹的、实在的、自主的、自由的人。民事权利神圣不可侵犯,非有重大正当理由不受如何限制或剥夺。民法是私法,因而提倡私法自治,奉行当事人意思自由。在民法领域中,当事人基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自由协商确定彼此间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在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时,才由国家司法机关以仲裁者身份介入,对当事人的纠纷予以裁判。民法是私法,因而提倡私法优位,构建法治国家。在民法的理念中,法律是人民的意志,国家只行使人民授予的权力,担负人民赋予的职能。按照私法优位的理念,经济生活主要由市场参加者的自由意志和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发挥作用;对于文学、艺术、科学、学术,则享有充分的自由。由于民法在本质上是商品经济的基本法,而商品交换是以主体之间的人格独立和地位平等为前提和条件的,以交易的结果大体公平为目标,因此,现行民法追求的主要价值是自由、平等、公平。
自由,乃法定的权利及其界限。整个法律正义哲学都是以自由观念为核心二建立起来的,正如洛克在其《政府论》中所宣称的那样,“法律之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民法更是如此。在民法中,自由的价值主要体现为私权神圣和意思自治。其中,私权神圣,即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任何人或任何权力均不得侵犯,并非依公正的法律程序,不得限制或褫夺。它包括三个基本点:民事权利是自然和当然的权利;民事权利的内容无限广泛;私权神圣的重点在于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意思自治,即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意思自治的真谛是尊崇选择。这本应是自由的应有之义,但其基本点,则是自主参与和自己责任。这种以个人本位的民法自由价值观被认为是导致这次经济危机发生的直接和根本原因,于是,在十九世纪末的那场经济危机打击下个人本位的自由价值观开始走向社会本位的自由价值观,公共利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得以确立,从而修补了这种个人本位的自由主义的民法价值理念。但这种修补本身并没有否定自由作为民法根本性价值的地位,只是使这种个人本位自由观朝向社会本位的自由观过度而已。但与此同时,经济学中的新自由主义思潮逐渐发展,反映在民法学说上,个人本位的传统民法理念又受到重新评价和肯认。
平等,在哲学上,意味着给予从某一标准看来是相同的人同样的对待;在法律上,则意味着凡为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以法律所确定的方式来对待。在现行民法上,平等,主要是指身份平等,即法律资格平等或者说是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公平,是一个与平等具有密切联系的范畴,并且与平等一起构成正义的主要内容, 从而成为正义的核心。它强调应以社会公认的价值观、合理观作为标准来分配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从而达到社会正义。在现行民法上,它主要是指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2.互联网络对民法价值理念的影响
网络环境对民法价值理念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它使安全和效率成为民法的重要价值目标,为民事主体实现自由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扩大了传统民法的平等价值的内涵。
(1)网络环境使安全成为网络环境下民法所应追求的主要和基础性价值。
安全作为一种价值,在传统民法中一般只居于从属和派生地位,只是在个别领域(如商法)中才占有重要地为。互联网对民法价值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它使安全成为网络环境下民法所应追求的主要和基础性价值之一。互联网的虚拟性虽然为网络环境展现出不同于现实环境的特征,但客观上也为不法行为或侵权行为提供了很好的隐蔽条件,进而成为其保护伞和避难所。不法之徒利用所掌握的技术能够在虚拟的网络中进行比现实环境更难以发现和预防的诸如攻击网络、截取信息、盗窃财产、非法访问信息库等一系列网络违法或侵权行为。因此,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也为预防、发现和打击不法网络行为带来了困难,使得利用网络进行违法或侵权行为的风险成本很低;而这种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的低风险、低成本特性反过来会诱使不法之徒更加肆无忌惮地利用网络进行不法行为或侵权行为,从而使网络安全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互联网的开放性在为网络主体进行网络活动提供了自由空间和方便的同时,也为不法之徒出入网络空间进行网络违法或侵权行为提供了方便,使得对网络管制和信息管制变得更加困难;互联网的技术性使社会公众由于技术上的不平等而在交易和民事活动中处于实际上的不平等地位,尤其是它为那些具有技术优势的不法之徒对处于技术弱势的社会公众行使网络霸权等不法行为提供了便利或优势条件,从而为网络安全尤其是对处于技术弱势的社会公众在网络上的民事活动和信息交流安全带来隐患;网络环境的无纸化特征在为网络活动带来方便和节约资源的同时,使得基于纸质媒介而建立起来的交易安全机制无法适用于无纸化的网络环境,在新的交易安全机制建立起来之前,网络民事活动和信息交流将面临更多的安全问题,从而使网络民事立法和民事活动不得不更多地考虑安全问题,因此,互联网的无纸化特征加剧了网络安全性问题,提升了安全作为网络环境下民法价值的地位;数字化本身就是互联网技术性的重要体现,它使得一切网络活动最终都表现为数字,即表现为由若干个不同的0和1组合---数字(数据包),从而既为网络不法行为提供了遮羞布和安全港,也为发现和预防不法行为带来困难;可鉴,互联网的虚拟性、开放性、技术性、无纸化、数字化等一系列不同于现实环境的特征是网络安全问题产生的最重要的根源,正是由于互联网的这些特征使网络安全比现实环境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也是以互联网为平台的信息交流和民事活动面临安全问题的最直接和最根本的因素。试想,如果网络安全问题不能有效地予以解决,从而使网络环境比现实环境面临更多、更严重的安全隐患的话,社会公众还会选择网络作为信息交流和民事活动的平台吗?显然,答案是否定的。因此,以网络民事活动为调整对象的网络环境下的民法将不得不更多地关注网络安全问题,从而使安全价值在民法价值体系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从而成为网络环境下民法的基础性和居于重要地位的价值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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