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互联网络的特征看民法典的制订
On the Draft of the Civil Law in View of the features of Internet
刘徳良
【摘要】目前,我国正在起草民法典,从现行的草案内容来看,由于对互联网络对民事生活的影响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其所反映的基本上仍是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社会现实,因此,这种民法典充其量只能算是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民法典,无法适应已经到来的互联网络时代。实际上,互联网络已经对民法的价值理念、基本原则、民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范畴、权利体系的变动、民事行为制度、民法典的体系与体例等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因此,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应当对此予以关注和回应。
Our civil law is in draft . However, from the content of the draft,it is only regarded as one of those before 20’80 on account of its basis ofcivil actuality of 20’80. Therefore, it can’t adapt to the times of Internet.Actually, Internet has brought many significant influences on the basic valuesand principles, regulating object and basic category, system of civil rights,civil acting system of the civil law, and etc. So these influences shall bedrawn attention to and responded in the draft of our civil law.
【全文】
一、互联网络的特征
(一)互联网络的技术特征
互联网络是由Internet意译而来的,又称为因特网
(音译)、计算机互联网络等。关于互联网络的含义,美国计算机网络的权威专家A.S.坦南鲍姆认为,互联网是指独立自主的计算机的互联体。在我国,一般认为,互联网络是指处于不同地理位置的若干具有独立功能的计算机通过某种通信介质连接起来,并以某种网络硬件和软件进行管理,以实现网络资源通信和共享的系统。互联网络是世界上最大的计算机互联网络,它是由遍布世界各地的大大小小的网络和计算机等终端设备通过光缆、卫星及其它远程通信系统相互连接而成的;它支持声音、数据、文本、图形、视频等多媒体通信。由于互联网络是利用计算机和信息通信技术,尤其是利用数字化技术和多媒体通信技术实现位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网络之间的通信,因此,互联网络具有开放性(无国界性)、虚拟性(非物质性)、数字化、技术性、无纸化、交互性和传播速度快等特征。
网络的开放性(无国界性),是指在互联网上没有地域、没有国界,从技术上讲,它对任何人、任何地区都是开放的, 只要每一个成员网上的计算机使用相同的语言---TCP/IP协议时,它就可以成为互联网的一部分;网络的虚拟性(非物质性),是指在网络上进行通信尤其是多媒体通信,具有几乎是实时的、面对面的特点,如同交流的双方在现实环境中进行信息交流一样,但实际上交流的双方可能相隔很远,甚至位居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网络上所展示的空间、事物及其所效果有着与现实环境几乎相同的特点,但实际上,网络上所展示的空间并非是真正的现实空间或物质空间,它独立于现实空间,是现实空间或物质空间在特定的技术条件下的折射而已;网络的技术性,是指利用互联网络进行信息交流和社会活动与一般通信方式及社会活动相比,更加依赖于(计算机和信息通信)技术,计算机和通信技术是利用互联网络进行通信和网络活动的关键和根本之所在;网络的无纸化是指网络环境下信息的存在是以非纸张为载体的,信息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存储、交流等不同于现实环境中那样往往需要以纸张为载体,信息在网络上完全脱离纸张;网络的数字化是指信息在互联网络中传递是以若干个0和1的不同组合,即数字化的方式进行的,而不是基于一般语言文字或文本形式传递的;所谓交互性,是指与一般通信方式和网络活动相比,利用互联网通信和进行网络活动,尤其是利用多媒体通信和在多媒体条件下进行网络活动具有双方乃至多方几乎是同时进行信息交流和网络活动的特点,网络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随地地选择信息和交流对象,并根据对方的信息或活动立即进行信息反馈或相应的行为;网络的传播速度快是指相对于现行一般传播技术和传播方式而言,利用网络进行信息传播,一般具有瞬间即可脱离信息发送者的控制甚至也可以瞬间或很短的时间内到达目的地的特点。
(二)互联网络的社会特征
所谓互联网络的社会特征,是指网络环境所具有的、基于互联网络的技术特征而衍生的、不同于现实环境的特殊性。根据互联网络的上述技术特征,网络环境具有如下社会特征:
1)网络环境呈现出国家权力的“弱化”的特征。
网络环境的开放性或无国界性和虚拟性特征决定了传统的国家权力在网络空间不能有效地运作,网络环境的国家主权冲突势在必然。一方面,任何国家都想将自己的现实地理疆界延伸到网络环境,并试图成为网络空间的唯一统治者;他方面,任何一个国家实际上都不能单独、完全地控制网络环境;因此,在网络环境中,各国不仅存在经济、政治、文化、军事方面的权力冲突,而且,在行政、刑事、民事等方面的司法管辖权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申言之,在网络环境,各国主权冲突最终体现在法律适用方面的冲突,这种冲突也将导致国家权力弱化和网络环境的“非中心化”。所谓的网络环境“非中心化”,是指在网络环境中从国家主权、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社会经济、语言文化到社会习俗等任何一个方面都呈现出多元化、非中心化的特点,简言之,整个网络空间则犹如未通电流的磁场一样,没有所谓的场“核”。相应地,网络环境在各方面都较之于现实环境更加复杂化、多元化。
2)网络环境中在基本价值观念上以个人本位和自由主义为特征。
鉴于网络环境的权力弱化和非中心化,为个性化张扬和个人自由主义的盛兴提供了条件;在这里,人们在社会价值观念、语言文化、法律素养、习惯等诸多方面的巨大差异不仅促发个人自由主义的产生和广泛盛行,同时也要求包括民法在内的法律应以个人本位为基本价值观念。因此,在网络环境中,个人本位和自由主义应当成为社会价值观念的主旋律。当然,这种个人自由由于网络环境的“非中心化”而可能出现极端化,从而出现无序化或无政府主义。
3)网络环境具有自由和高效率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