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互联网络的特征看民法典的制订

  首先,网络环境的开放性、数字化、无纸化、技术性字和高效率等特征为网络民事主体充分实现意思自治提供了较现实环境更加广阔的空间和便利条件。在网络环境中,网络环境的无国界性特征使得民事主体不仅可以与本国的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而且可以超越现实国界地域范围进行民事活动;网络环境的数字化、无纸化和高效率特征,为权利公示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使在现实环境中由于公示成本过高而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创设物权的自由被物权法定原则予以严格限制。因此,在网络环境中,当事人不仅享有自由创设债权的自由,而且还享有创设物权的自由;网络环境的技术性、开放性特征使得网络环境下民事活动往往跨越现实地域国界范围,同时也离不开特定的技术支持,因而,在网络环境下,民事主体在法律适用、纠纷管辖及技术的选择上享有较现实环境更加全面和充分的自由决定权。可鉴,网络环境扩大了现行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
  其次,网络环境的开放性、技术性等特征使得现行民法中平等原则不仅适用于当事人法律地位的确立上,同时还适用于网络技术媒介的使用上。网络民事活动,作为一种民事活动,当然要适用现行民法中关于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但由于与现实环境相比,网络民事活动一般总涉及到具体支撑技术,以保障网络民事活动的安全,而这些技术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技术自身更新的快速性而不能被一国立法特定化,以免因此影响法律的稳定性和造成对他方当事人不利,同时也防碍网络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因此,与现行民法上平等原则相比,网络环境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即平等原则在网络环境下还应包括进行民事活动的技术平等。
  再次,网络环境的开放性、虚拟性、数字化和高效率等特征使得效率和安全成为网络民事立法和民事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网络环境的开放性、传播速度快决定了网络活动的高效率性,因此,网络民事立法必须遵循这一规律,网络民事活动的进行也必须以此为指导。“高风险,高效率”。网络环境的高效率同时也为网络民事活动的安全带来隐患。网络环境的开放性、虚拟性、数字化等特征为网络民事活动的安全进行带来较现实环境更大的挑战,它不仅涉及到当事人身份、信用的安全可靠性,同时还关乎网络信息和网络交易的安全。因此,与现实环境相比,效率和安全成为网络民事立法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最后,网络环境的开放性、虚拟性、数字化等特征决定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和作用在网络民事活动中更加重要。网络环境的开放性、虚拟性、数字化等特征使得在网络环境中进行民事活动不仅会更多地遇到当事人身份、行为能力、信用判断、识别问题,而且还会遇到信息安全、支付安全等问题,因此,在网络民事活动中,需要民事主体更加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网络民事立法也应当以此为指导。
  三、从互联网络看民法典的调整对象与基本范畴的变化
  一般认为,现行民法在宏观调整对象上主要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网络环境对民法调整对象的影响方面主要体现在它拓展了其中的财产关系。
  当今时代是网络时代、信息时代,互联网使信息成为包括民事生活在内的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乃至决定意义的事物。信息包括具有独创性的信息(即智力成果)和不具有独创性的信息,对于前者,目前,已经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法律赋予了主体知识产权;但对于后者,尤其是对于那些经过投资且没有公开的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资料库(databases又称信息库或数据库)却缺乏法律调整。按照现行的法律,这些信息基本上不受保护;但在网络时代这些信息的作用已经变得越来越大,有时,其作用在某些方面甚至超过某些知识产权。个人数据(个人资料)作为网络环境下的一种重要信息资源也开始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商业价值。因此,客观上又要求必须将那些基本上不具有独创性但具有经济价值、没有公开的信息库及个人资料的支配关系等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赋予主体一定范围的支配权,从而对充分发挥有关主体提供信息的积极性、合理规范网络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民商法目前对这些信息仍缺乏应有的规定。
  另一方面,网络环境的技术性和数字化特征,使得作为主体在网络空间的位置和标志的域名日益体现出财产性质。而现行法律缺乏对域名及域名关系的规定;同时,根据现有的法律理论也无法合理地对域名的性质和域名关系作出解释恰当界定。因此,主体之间的域名利益关系已经成为影响网络环境下民商事活动正常进行的重要问题,及时将域名和域名关系纳入民商法的调整范围已经成为网络环境下民商事立法所面临重要课题。
  另外,网络环境扩大了民法基本范畴体系并因此对该体系的协调产生影响。范畴和概念作为人类认识成果的结晶,作为人类思维的形式,它们之间没有本质的区别。其区别仅仅在于范畴是人类在认识客体的过程中形成的基本概念。基本范畴则是对一个学科所涉及的基本现象和主要问题的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网络环境的信息化、技术性、数字化和无纸化特征产生一些新的范畴,客观上需要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从而扩大了民法的调整范围;同时,这些新的范畴的纳入又将导致民法基本范畴之间的冲突或不协调。体系以协调为生命,冲突或不协调将导致体系的紊乱。鉴于现行的关于书面、原件、签字等范畴都是基于纸质载体(媒介)而建立的范畴,只能适用于现实环境,而无法适用于无纸化的互联网环境;在网络环境,意思表示的形式只能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因此,如何协调好基于纸质载体而建立起来的上述范畴和以数据电文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相关范畴之间的关系,将是民法解释和民事立法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四、从互联网络看民法典的权利体系变动
  一定时期的民事权利体系是由一定时期民事生活的内容和条件所决定的。网络环境对民事权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一方面,互联网扩大了现行的民事权利的范围。另一方面,互联网使现有的民事权利之间发生冲突,从而造成民事权利体系的不协调。
  网络环境对民事权利范围的拓展,主要体现在它使信息产权和域名专用权成为民事权利。目前,有关信息的保护,一般仅限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知识产权法是建立在对艺术作品、文学作品及音乐作品的保护理念之上的,因而不适用于现代信息社会的需要。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使得信息尤其是(非智力成果)信息---数据库的财产价值获得了极大的提升,个人信息(个人资料)也日益具有财产价值,它们已经成为网络环境下重要的新型民事权利。如上所述,域名事实上也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目前法律对(非智力成果)信息产权、个人信息支配权及域名专用权等尚未作出相应的规范。另外,网络环境对版权法的主要影响之一在于它使版权人获得了使自己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中的传播权。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