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风险修正案》是全球银行监管理念转变的重要标志。但是,它仅仅涵盖了精英银行承担的全球性风险的一小部分。如果国际社会能够制定一个新的资本协议,对现行的信用风险资本标准进行修正,使内部模型法也适用于信用风险的评估,那么《市场风险修正案》就会具有更为深远的影响。为此,巴塞尔委员会于1999年6月推出了一个全新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以下简称《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以取代现行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其后,巴塞尔委员会于2000年1月再次公布了上述文件,并分别于当年6月和次年12月对其进行了修改。2002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又对《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作了进一步的解释。[41] 在信用风险监管方面,《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提出了三个支柱(pillars),即“最低资本标准”(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supervisory review of capital adequacy)和“市场纪律”(market discipline)。[42]在对《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各主要银行监管当局态度明确,都希望通过运用内部模型法,使银行在确定和执行信用风险资本标准方面享有更大的自主权。[43]
银行监管当局不愿直接对场外衍生产品市场进行监管,这也是促使国际银行监管理念向风险监管和有条件的自我管理发展的原因之一。1993年以来,美国和其他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对场外衍生产品市场开展了多方面的研究。期间,场外衍生产品交易活动也引发了多次市场动荡。这些市场动荡事件,包括1998年发生的俄罗斯金融危机和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TCM)事件充分表明,应当进一步完善关于场外衍生产品交易的审慎性标准并加强监管。[44] 但是,在过去的几年中,精英银行和银行监管当局共同强烈抵制单独制定关于场外衍生产品交易活动的监管框架,甚至反对向公众披露与这些交易活动有关的重要信息。[45] 然而,近几年巴塞尔委员会关于精英银行从事场外衍生产品交易活动的年度调查表明,精英银行已经开始向银行监管当局披露上述交易活动的信息。场外衍生产品交易活动以及充当交易商和交易对手的少数精英银行不但对即期和场内利率市场、外汇市场,甚至股票市场和商品市场都产生了重大却难以预料的(volatile)影响,而且还使上述市场中的杠杆率维持在过高的水平上并降低了资产的流动性,这种现象反过来又会加剧市场的动荡。尽管如此,精英银行和银行监管当局的消极态度却丝毫没有松动。[46] 美国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U.S. President’s Working Group on Financial Markets)在其提交的一些重要报告中、巴塞尔委员会在1998年后公布的文件中,也都积极地关注上述问题。美国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由美国银行监管当局、财政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共同组成,但银行监管当局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47]
近几年来,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一系列有关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最佳惯例”(best practice)的指导性文件。这些指导性文件完善了《巴塞尔资本协议》中有关风险资本标准的规定,初步确立了场外衍生产品交易监管的基本框架。巴塞尔委员会广泛地征求了各精英银行和其他国际监管组织(例如证监会国际组织、联合论坛和金融稳定论坛)的意见后,制定和发布了上述文件。[48]此外,巴塞尔委员会还征求了交易对手风险管理政策组织(Counterparty Risk Management Policy Group)、国际掉期和衍生产品协会(International Swap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ISDA)、三十人小组(Group of Thirty)以及国际金融学院(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Finance)等行业组织的意见。[49]这些文件旨在制定和实施一些“最佳惯例”性质的指南,以指导商业银行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管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正确处理与对冲基金(hedge fund)等高倍杠杆率金融机构(highly leveraged institution)的关系以及管理与这些机构有关的风险。
接连不断的国际金融市场动荡表明,精英银行并未始终不渝地贯彻实施并加强其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因此,巴塞尔委员会不得不针对这些复杂的问题发布了上述指南。有关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国际银行界都为制定这些指南做出了努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失效及其引发的市场动荡亦层出不穷。上述事实表明,这些最佳惯例是针对复杂问题而总结出来的一些恰当的(well-articulated)和实用的(user-friendly)的原则(但这些问题原本并不复杂;对精英银行而言,也并非是全新的事物)。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基本原则早已在法律、监管规则、会计准则和实践中得到了体现,精英银行也凭借其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资源在全球银行业务和交易活动中广泛地应用了这些原则。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上述指南不过是系统和全面地重申了这些原则的基本内容而已。
然而,近几年来,接踵而至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重大失效事件一直困扰着精英银行和各国银行监管当局。这些机构性的(institutional)和监管性的(regulatory)失效事件具体包括:众所周知发生于1995-1996年期间的巴林银行、大和银行纽约分行和住友银行衍生产品交易巨额亏损事件、1997年发生的国民西敏寺银行衍生产品定价和内部控制失效等类似事件,以及1999年8月开始并持续至今,涉及纽约银行和部分美国和欧洲主要全球性银行的洗钱丑闻,等等。[50] 更为重大的“行业性”市场动荡当然包括发生于1997—1998年期间,给亚洲和俄罗斯金融危机雪上加霜的场外衍生产品交易活动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事件、1998年的长期资本管理公司事件以及阿根廷和巴西金融危机等。[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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