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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价有偿原则的计算——三联重组郑百文的成本分析

  郑百文的股东用零价值的股份获得对三联商社未来收益一半的请求权,这岂不是一笔好买卖?事实上,如果我们不被所谓的等价有偿原则束缚住,机械地分析三联与郑百文股东之间的交换,而从“减损”角度出发,单独对郑百文现有股东进行收益—成本分析,事情就更加清楚:如果三联不介入,郑百文破产,郑百文股东手中的股票完全是一张废纸;而重组剥离的债务以及三联注入的盈利性资产(即使算不上优质资产),至少给郑百文一线生机,最终也令郑百文现有股东的损失能够减少一些。
  有人可能提出反驳说,重组方案强制股东过户50%股份,导致股东单位持股成本的增加,从而加大了股东的损失。其实,计算持股成本的增加是没有意义的。第一,郑百文股东的持股成本是他们为从经济上说已经死亡的郑百文所付出的代价,它是已经沉淀了的成本;第二,缩股固然导致的单位持股成本的增加,但它并没有实际增加股东的支出。更重要的是,不论股东的持股成本有多高,面对着净资产为负数、债务负担如山的郑百文,这些股份都不代表任何实际的利益。但是,在重组后,郑百文的股东将有权分享三联商社未来的收益,从而减少了持股成本完全不可收回所带来的损失。因此,对于郑百文的股东而言,任何可能的收益都是较一张价格不菲的废纸更好的结果。
  现实中,郑百文现有股东(包括流通股股东)所作出的或者以默示同意方式所表示的选择,(注:根据郑百文董事会2001年3月21 日公告的股东对过户问题“声明”的结果,仅有32位股东明言“既不同意过户也不同意回购”,其余6万多名股东,7名股东没有“说清楚”,其余 6万多名股东均默示同意“送”一半股份给三联。参见“郑百文怎过‘过户关’”,《上海证券报》2001年3月22日。 )已经再清楚不过地反映了当事人自己对这个问题的判断。
  4.3.3壳资源的价值
  当然,郑百文有壳价值。正是这个壳价值,使得郑百文的股东得以用来与三联进行交换,取得对三联商社的一半收益。准确地说,在三联与郑百文流通股股东进行的交易中,真正被交换、让渡,从而成为(如果能够成为)等价有偿原则检验的对象的,并不是双方各自的持股成本,更不是什么“三联豁免的15亿元债权”与“郑百文50%的股份”,而是郑百文的壳资源。
  不幸的是,由于技术上的困难,一旦引入了“壳资源”因素,等价有偿原则的计算却又无法再进行下去。
  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说,壳资源的价值应当是买壳人买壳上市较直接上市所节约的成本。如何计算这种价值或成本节约,经济学家尚未提出任何公式。因此,人们只是根据自己对壳资源需求的紧迫性以及自己的承受能力对壳资源进行定价。三联重组郑百文,既是冲着郑百文的壳资源而来,自有其对郑百文壳价值的定价。它到底定价多少,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摆在桌面上的重组成本,即支付给信达的3 亿元加上注入的三联商社,实际上就是三联为郑百文壳资源摆出的价码。确实没有一个人能证实这是一个公平的价码,但是,又有谁能证明这是一个不公平的价码吗?(注:或许有人认为,郑百文被信达提起破产后的市场价能反映壳资源的价值,因为此时郑百文只有壳了,市场对郑百文股票的定位就是对壳的定价。然而,自2000年3月传出信达申请郑百文破产的消息后,郑百文的股价波动如此之大,无法确定哪一个价格是对壳资源的定价。另一方面,张继升多次表示,如果由于法律障碍或政策性障碍,导致重组的成本超过了他的底线,他自会退出,放弃郑百文之壳而寻求独立上市。参见“我不会轻易退出——三联集团总裁张继升再谈郑百文重组”,《上海证卷报》2001年2月13 日。这也说明,局外人对郑百文壳资源的自由定价其实是没有意义的。)
  4.4换一个角度看问题
  其实,壳资源定价问题,就象前面分析的三联商社的价值、郑百文流通股的价值一样,是无法获得一个公认的答案的。纠缠于这些技术性问题,并不能解决“等价有偿”原则适用上的困难。郑百文重组是一项纯粹的商业交易,等价有偿也好,公平定价也好,并不取决于某一方的意愿,而是双方或者各方的谈判和妥协。如果双方根本无法就交易价款达成合意,重组交易都不存在了,等价有偿原则又哪里有用武之地呢?
  更关键的是,虽然三联、郑百文股东都有通过重组而减损(或节约成本)之共同目的,但是二者之间的经济地位是不同的。郑百文的股东的损失是现实的,而三联的上市成本仅仅是潜在的,不同的经济地位必然决定不同的谈判实力。法律上的平等只是对双方法律地位的设定,并不能改变或消灭当事人之间经济力量的对比;法律上的等价有偿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因为现实世界中并不存在对价格认定的绝对客观、科学的标准,参加经济活动的每个人都是在做自己的比较成本和比较利益的计算。
  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确实需要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从而为交易活动确立基本法律秩序的话,这些法律原则恐怕不是“等价有偿”原则或者类似的“公平定价”原则,而是“自愿”、“平等”与“诚实信用”诸原则,即真实的、自主的、建立在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基础上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欺诈、隐瞒或胁迫。“等价有偿”或者“公平定价”都是对一种结果公平的描述,但在一个以竞争机制为主要动力的社会中,法律上应当追求的、而且也能够实现的恐怕只是起点的平等、过程的公平或程序的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恰恰体现的是这种“过程公平”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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