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双重所有权的理论,却在变换“所有权”概念的时候不承认乃至掩饰这种变换,所以更容易导人进入误区。不过,较之对公司财产之“实物形态的所有权”与“价值形态的所有权”的区分,“对使用价值形态的财产的所有权与对价值形态的财产的所有权”的区分的理论却要谨慎得多,因为区分者明确标明:前者为“常态所有权”,后者为“变态所有权”。所谓“常态”,即通常意义之谓;所谓“变态”,即某种特定意义之谓。这就是说,“价值形态的所有权”不过是一种分析和表达,而不是一种法律现象。但“实物形态的所有权”与“价值形态的所有权”的区分,却完全没有指明这一点。
(2)关于“所有权权能的长期分离决定了双重所有权的存在”
所有权权能的分离本来是他物权得以合理存在的理论基础。而双重所有权理论的支持者借用了这一理论,用以说明双重所有权发生的原因。他们认为,如果所有权权能的分离不是暂时的,而是长期的,并且分离出来的权能能够形成一项所有权,则必然与传统的一物一权发生矛盾。由于股东出资后,股东与其财产所有权权能发生长期分离(仅享有收益权),而公司财产具有了独立性和永续性,且股东转移给法人的是对实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这显然不是他物权而是所有权,由此便形成了法人所有权与股东所有权的并存。
上述理论是很难成立的:
第一,所有权权能的分离,指的是所有人在保留其所有权的情况下,将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交给他人享有。所有权权能分离的长期性,有可能成为他物权(用益物权)产生的原因(如在法国,为期18-99年的长期土地租赁权被认定为物权),但不可能成为所有权产生的原因。在此,所有权权能的分离与所有权的让与显然不能混同。
第二,在股东出资的情形,股东究竟向公司转让了何种权利?是所有权还是所有权的权能?前述理论一方面认为股东出资不过是股东与其财产所有权权能发生“长期分离”,另一方面又认为股东转移给公司的是对“实物”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此时,由于偷换所有权概念而出现一片逻辑混乱:股东之出资,如果仅是与其财产所有权权能“分离”,则不发生任何所有权的让与;如果是转让其财产所有权(即便是所谓“实物形态的所有权”),则不发生所有权权能的分离。此处的所谓“所有权权能”,如果指的是“实物形态的所有权”的权能,则不可能是权能的分离而是所有权的转让;如果指的是“价值形态的所有权”的权能,则其根本就没有发生任何“分离”。而所谓股东出资后对财产“仅享有收益权”的说法,则与股东享有所有权的结论更是自相矛盾。
很显然,所有权权能的分离理论,如果不加以含混,对于双重所有权的发生根本不具有任何说明作用。
(3)关于“公司的独立财产不影响股东对公司财产最终的所有权”,而“剩余财产的返还,表现了股东所有权权能的复归即所有权的弹力性”
所有权的弹力性,指所有权权能分离之后得予以复归。此项理论,也被双重所有权论者用于支持其观点。他们认为,公司一旦终止,所有权权能分离的原因也随之而丧失,剩余财产最终要返还给股东,从而使所有权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还正是所有权的弹力性的表现。
但是,众所周知,所有权的弹力性的发挥必须是以所有权及所有物的存在为条件(设定他物权的所有人丧失所有权,或者所有物损毁,均不可能发生所有权权能的回复)。而股东一旦出资,即确定地丧失对财产的所有权(至少是所谓“实物形态的所有权”),公司对财产即得处分。而公司终止时,如果有剩余财产,股东得参与分配。但股东经分配所得的剩余财产,与股东出资的财产从物质形态上毫无关系(股东的出资如为一笔钱,其收回的肯定不是相同数额的相同钞票;其出资如为一间房,则多半收回的不是同一间房)。既此,谈何所有权权能的“回复”?此外,如果剩余财产的回收果真表现了股东所有权的不丧失,那么,在公司破产或者公司终止后无剩余财产的情形,股东的所有权权能无从“回复”,则是否意味着不存在股东所有权?
显而易见,所有权权能分离的理论不能成为论证股东所有权的存在根据,所有权的弹力性与股东所有权更是风马牛不相及。
(4)双重所有权的目的:在行政权力与国有企业财产之间建立直接控制关系
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兴起及其经久不衰,有其深刻的原因。如果此种理论纯系对公司财产关系的技术分析,其本身是毫无实际意义的(“股东所有权”之存在,除了混乱财产关系之外,对于公司实务操作毫无影响)。之所以有众多学者(尤其是一些经济法学者)热衷推崇此道,其目的不过是为了证明国家行政权利直接干预国有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当国家为企业的唯一股东(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或者两个以上股东均为国有企业时,股东所有权即可以成为国家行政权力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根据。这种做法,极端地强化国家干预,削弱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完全背离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走向。
如果说,国有企业财产“两权分离”学说的逻辑失败是败在其无法逾越法人人格理论的话,那么,作为另一次努力,公司财产“双重所有权”学说的逻辑失败,则是败在“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不可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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