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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

  许多学者认为,川岛武宜的观点,对于传统物权法理论的改造,具有极大意义。
  从财产静态归属的确认的角度予以观察,一物一权主义的确表现了人所具有的一种私的本能(私的观念天然具有封闭性和排他性:我的即属于我。而何谓“我的”,须有界定;而一物一旦成为“我的”,就不能同时再成为“他的”)。而这一原则明显具有三大好处:一是便于物权客体即支配范围的确定,否则难以用公权保护之;二是便于物的利用及物权关系的简单化(就一辆汽车而言,假若该辆汽车从整体上既是“我的”,又是“他的”;或者车轮、车灯是“我的”,车厢、车窗是“他的”,其实在观念上未尝不可。之所以不可“一物数权”或者“一权数物”,原因在于生活实践需要物的利用上的简便,财产的归属关系需要判定上的简便);三是便于物权公示,以保护交易安全。但此种基于静态财产归属关系而加以阐述的一物一权理论,其本身确实存在某些天然的困难和不合理:
  例如在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问题上,在罗马人眼里,土地和建筑物是一个物,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而这一思想居然为《德国民法典》第94条所不折不扣地继承。这种极端,对于保持物的“整体性”(土地与土地之上的建筑物不可分离)是有必要的,但基于土地利用方式的多元化,土地上设置的他物权日益丰富(包括地上权的设定),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的所有人非为同一人的现象日渐普遍,而不承认建筑物为独立于土地的物,当然极不利于土地的利用和建筑物作为商品的自由流通。就这一问题,事实上,日尔曼人显得比罗马人聪明一些。日尔曼法就认为,建筑物与土地非属同一(早期,鉴于建筑物的临时性,建筑物在日尔曼法上被视为独立于土地的动产。后来,随着建筑技术的进步,建筑物日渐牢固,与土地得长期、稳定地相结合,法律上即视其为独立于土地的不动产)。《法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采用的就是此种做法。而在解释建筑物为何得独立于土地而单独成为物权标的时,任何仅就建筑物在“客观上”与土地两相分离所展开的分析都是没有必要的。建筑物之所以被视为独立于土地,根本原因仅仅在于“交换之需要”。
  但是,主要依据物之静态支配确定和解释一物一权的传统理论,对于现代社会财产交易的发展究竟是否会产生极大不利呢?换言之,完全以交易的需要即物的动态流转确定和解释一物一权,又是否能够具有合理的论据呢?在此,持肯定意见的学者多以所谓“集合物”的法律地位问题予以论证。
  (二)集合物的独立地位是否构成对一物一权的挑战?
  依照经典的一物一权主义,不仅一物仅得设定一个所有权,而且一物必须设定一个所有权,亦即一个所有权不得设定于数个独立物之上。而以日本为代表的一些国家的立法对于集合物的法律地位的确定,被认为是对传统意义上的一物一权主义的根本性挑战。
  依通常的解释,集合物是指数个独立物为同一目的而相互结合并发挥其效用时之整体。如家庭或者企业的全部财产或其某一部分财产。有学者进一步指出:集合物应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事实上的集合物。如商店的全部商品、工厂的机器设备;二是法律上的集合物,指权利和物的集合,又称为财产,包括营业财产、企业财产、破产财产、共同继承财产、合伙财产等等。并认为事实上的集合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单独成为物权的客体。
  对此,我认为:
  首先,所谓“集合物”与其所有权同属一人的“财产群”是有区别的。如果把其所有权同属于一人但彼此之间毫无本质关联的一群财产(如处于静止状态的家庭财产、图书馆拥有的全部图书)认定为集合物,则研究其是否能够设定单独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是毫无意义的(单纯研究一个家庭的全部财产究竟是存在数个所有权抑或一个整体性的所有权,毫无价值)。因此,“集合物”的意义不在其对“财产群”的描绘,也不在其对数个独立物相互结合而发挥共同效益(或者更高效益)的描绘,而在其对因为整体性进入交换领域从而获得较之分散存在时不能获得或者不能更多地获得交换价值的财产群的地位的描述。为此,集合物应当是指整体性进入交换领域且其整体性成为交易发生条件的不同种类的数个独立物的总和(如用于整体性出卖的商店的全部商品;用于设定一个抵押权的企业的全部不动产等)。同类物的整体性集合(如一次性购买10个茶杯),即便成为交易标的,也不是集合物;
  其次,集合物的概念应当与独立物相对应。当独立物是仅指有体物时,集合物便不能包括无体物(如权利)。尤其在研究集合物与一物一权主义的关系时,如果离开物权法领域,将集合物等同于广义财产(不仅包括物,还包括权利乃至义务),则一物一权中的“物”的含义便被偷换。所以,前述“事实上的集合物”(数物之整体)与“法律上的集合物”(物及权利的整体)的区分,至少在相对于“独立物”这一概念的意义上不能成立(除非将权利也认定为独立物。而如果将权利等“无体物”也认定为物权法上的物,认定其得为所有权的标的,则迄今进行过的全部讨论须从头开始,或者无从开始)。
  罗马法和德国民法均不承认集合物可成立一个所有权。但此种传统的一物一权似乎在近代以来遭到越来越强烈的批评。而德国学者基尔克与前述日本学者川岛武宜从交易角度观察一物一权所得出的结论,则是使这种批评得以展开的思想武器。根据这种理论,学者纷纷指出传统的一物一权主义应予修正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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