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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

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


尹田


【摘要】物一权原则仅指一独立物之上只能而且必须设定一项所有权,“集合物”得成为一项交易的标的,但不能也无必要成立单独的所有权。双重所有权的理论扭曲了所有权的概念和性质,必然导致公司与股东人格的混同。
Abstract: The principle of “one propertyone right” refers to one independent object can only and only needs toestablish one property right. “Aggregativeproperty” can become the object of exchange, but cannot and has no need tobecome the object of a single property right. The theory of dual property rightdistorts the concept and nature of property right, inevitably conflating thelegal personality of corporation and shareholder.
【关键词】一物一权双重所有权
【全文】
  在支撑古老的物权法理论的几个基本原则之中,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最为巩固,引起争论的只是公示效力的区别(对抗效力、成立效力抑或二者的折衷),但此原则本身的价值,却是无可置疑。而物权法定原则,则屡遭非议,几乎成为物权法之保守性的代名词。至于一物一权原则,虽不至于落得如前者的下场,但对其予以改革的呼声,仍甚嚣尘上,而所谓“双重所有权”的理论,则是“改革”派中最极端的主张。在我国,此种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权而发生的理论,甚至成为我国物权法制定中时明时暗、反复纠缠的主要问题之一。一物一权原则究竟应否成为现代物权法改革的对象?双重所有权理论究竟能不能代表物权法的进步?本文特对此发表拙见,以就教于学界同行。
  一、一物一权主义及其发展
  物权所要确定的,并非任何人与任何物之间的关系,而是特定的人与特定的物之间的归属关系。而由于物权的标的须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便生出一物一权主义。
  (一)“一物一权”的含义及其理由
  对于物权法上的一物一权主义(Eine Sine Sache,einRecht),学说上存有两种不同解释:一种为多数日本及台湾学者的解释,认为一物一权是指一物上仅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所有权之客体,以一物为限。另一种是中国大陆一些学者的解释,认为一物一权是指一物上仅能设定一个物权,而不能设定两个以上其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两种解释中,当以前者为妥。原因在于,一物一权主义为物权法学说上的归纳,目的仅在表达所有权与其标的之间的关系:其一,物权标的的独立性决定了一物之组成部分不得成立独立的所有权,故只有完整的、能够独立存在的“一物”才能成立所有权;其二,前述物权标的的同一性质决定了所有权必须设定于一个独立物之上,而不能设定于由数个物所构成的一个集合物上,亦即“一物仅有一权,故数个物不能成立一物权,物权之计算以一物为单位”。而如果将“一物一权主义”扩张适用于他物权,则明显缺乏逻辑支撑:倘“一物一权”之“权”指“物权”,则任何他物权的设定,不能排除物之所有权(即在设定有任何他物权的情形,由于所有权的必然存在,就不可能“一物一权”)。至于两项用益物权(不能相容之他物权)于同一物之相互排斥,在所有权存在的情况下,也并未说明该物之上仅为“一权”。
  近代物权概念系由所有权发展而成,所有权居于物权体系之中心,物权的性质和法律特征往往是透过所有权而加以充分体现。因此,表达所有权与其标的物之间关系的一物一权主义,极好地展示了物权之最为原始的、基本的特性,即人对物的排他的独占。
  对于一物一权主义的根据或者理由,依照通说,认为近代物权法上的这一原则实际上是对罗马法的继受:早在罗马法上,便已存在关于“所有权遍及全部,不得属于二人”(Duorum in solidum dominium esse non potest)的规则。这一规则为后来的大陆法系各国所采用,其存在的理由主要有两条:一是便于物权支配对象即物权客体范围的确定,使其支配之外部范围明确化,以便法律对其支配予以保护。为此,一物一权与物权法定两项原则相互呼应,前者确定支配客体的范围,后者确定支配的内容,遂“使物权在商品交换之现代社会,具备交易客体之条件”;二是因为社会观念认为在物的一部分或者数物之上设定独立的物权,既无必要亦无实益。“而由于一物一权,遂间接使得物权易于公示,交易之安全因而获得确保”。
  对此,日本学者川岛武宜从商品交换需要的角度,更为着重地强调指出了交易的特点对于一物一权主义的存在所发生的决定性作用。他认为,近代物权法之一物一权主义既不单纯是罗马法以来各国物权法之历史沿革的产物,也不是纯粹的学说理论进行逻辑演绎推理的结果,相反,它是近代所有权具有商品性的当然归结。“商品的所有权概念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完整的,而且要求其客体具有物质上的统一性,或者更确切地说,应称为一物的统一性。”“作为商品的所有权以对客体交换价值的独占的、排他的支配为内容,所以必然要求其客体的范围是客观的、明确的,并且通常是唯一的。”根据川岛武宜的观点,一物一权纯粹源于商品交换的需要,这是因为,商品交换即商品所有权的交换,而商品所有权的客体在物质上的统一、在范围上的明确,则是交换的前提。
  很显然,川岛武宜的理论选择了与传统理论有所不同的观察角度:罗马法以来关于一物一权主义的阐释,其着眼于财产的静态归属关系确认之需求,据此,该原则的根本目的和作用被认为是表现于“定分止争”;而川岛武宜关于一物一权主义的阐释,其着眼于财产的动态流转亦即交易进行之需要,据此,该原则的根本目的和作用则被认为是在于推动经济生活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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