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治国者(包括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核心决策者)通过模拟政治市场运作,引入意识形态市场和地方政府分权市场,使政治运作在“务虚”和“务实”方面找到了分工与合作的基点,并在改革、政治风险和稳定之间找到了一种均衡。正是在这种以政治稳定性为前提的秩序治理模式,使中国的制度变迁呈现出与俄罗斯不同的景观。
通过对中国改革经验的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政治过程在短期内是影响法律改革绩效的关键变量。治国者要想使转轨成为一个平滑、连续的过程,就必须时刻注意在改革的每一步尽量减少政治的交易成本,力求获得更多的政治支持,以增加改革的可接受性;而不是一味地寻求“效率最大化”或“最优目标”。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律改革更多的是一种“政治平衡的艺术”,而这在主流的法律经济学框架并没有得到有效说明,未来的法律经济学理论应该为这种“变法”的“政治艺术”提供理论基础;同时这也是将法律经济学本土化的过程。据此,我们可以对中国变法经验所蕴涵的理论含义和政策含义作一个总结性归纳和提升。
1.理论含义
(1)政治的科斯定理。中国的经验表明,对法律和政策等公共物品的供给来说,政治市场上的交易效率和交易成本是至关重要的,而这一点却常常被主流法律经济学所忽略。而传统意义上的科斯定理仅仅关注法律和经济市场效率问题,忽视了政治市场的效率。诺斯就注意到了科斯定理的这个缺陷。他认为,如果政治交易成本很低,并且政客有准确的模式来指导其行动,那么将会产生有效率的产权;如果政治市场交易成本很高,则有可能导致无效产权的产生。[27]Bhaskar Vira(1997)将诺斯的这一思想总结成所谓“政治的科斯定理”——给定政治权力分配,诸如投票权、院外游说权等,在既定
宪法框架下,如果没有政治的交易成本,则会得到最优制度结果,并且这个结果不依赖于政治权力分配。[28]这仍是一个实证意义上的“科斯定理”,仍然有循环论证的迹象,不过是将政治权力结构引入到分析模型中来,从而使产权结构作为政治结构影响的结果而成为内生变量进而深化了制度变迁的经济分析。当我们考虑到政治交易成本的情形时,
宪法就会通过影响政权结构而影响产权配置,进而影响资源配置效率。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当政治交易成本很高时,政治均衡很可能根本就无法达成,
宪法契约也就无法形成,即使形成也无法实施。这时一个次优选择是:某种形式的权威主义和决策规则上的行政性一致同意,未尝不是一种维持稳定政治秩序、节约交易成本的在政治上可行的选择。这表现在中国就是“一党制下的模拟政治市场”模式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策性修宪模式。也就是说,中国的改革决策者没有贸然进行大规模政治自由化,而是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上作文章,即引入地方政府分权市场,同时为地方政府的实验主义立法提供必要的意识形态环境,这样就使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有了一个讨价还价的谈判机制。中央政府没有必要象俄罗斯政府那样通过党派斗争、谈判去达到一个不可能达到的“立宪性一致同意”,而是以权威仲裁者的身份采取“行政性一致同意”的决策规则,适时地将具有全国性意义的试验结果向全国范围推广,并上升为法律,甚至修宪。这样做虽然也并不一定能够得到最优制度结果,却可以避免政局动荡、政治交易成本过高所造成的“一致同意陷阱”,并进而避免出现“制度真空”的局面。由此可见,政治市场上的实证主义的科斯定理在改革实践和变法、立法导向上有误导性。对于秩序治理来说,我们更需要的是在正交易成本下,如何达成较高的秩序治理效率。而要获得这样的结果,就必须摈弃理想主义的新古典模式,以现实主义的态度来推进改革,在这方面,中国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改革案例。相比之下,前苏联和俄罗斯的改革者在政治实践就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它们先于经济改革推行政治自由化,结果由于政治交易成本的高昂,不仅最优制度结果没有出现,整个国家的秩序也陷入了混乱之中。
(2)意识形态的科斯定理。在意识形态市场方面,由于意识形态交易属于思想交易范畴,它不同于一般物品交易。一般物品交易之后交易双方只能拥有对方的物品而自己的物品的使用权则已经让渡给交易方。对于思想交易来说,如果交易能达成,交易双方则可同时拥有自己和对方的思想。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思想形态,是一种外部性很强的物品。对于互补性意识形态来说,其交易较易生成;而且交易后,双方意识形态将趋于融合;而对于对抗性意识形态来说,由于交易成本很高,则很有可能根本就无法达成交易。因此,对于政治秩序的治理来说,一个主流的意识形态常常能构成众多人的共同知识,这是公众意识形态交易互补性的基础。而意识形态市场上的混乱和冲突,常常造成政治谈判无法出现均衡结果,从这种意义上说,对主流意识形态的投资是节省交易费用的关键。俄罗斯的政治市场的自由化,造成了意识形态的混乱;而各种传播媒体的私有化,又无疑为这种混乱“雪上加霜”。俄罗斯改革给我们的启示是,如果不注意到意识形态市场上的交易成本,从而对主流意识形态进行投资,或贸然破坏原有的意识形态而政府又缺乏对新意识形态的阐释能力,那么,改革将会失去合法性支持而失败。
中国则从改革伊始就注意保持中国共产党在意识形态上方面的领导权,虽然意识形态方面也有争论,但在“社会主义总体性质”这方面,中国共产党已经定下了基调。争论最多的是具体措施和改革道路之争。这样,意识形态争论也就有了“交集”,使交易成本降低,便于进一步融合。在新意识形态和旧意识形态的“交易”方面,中国没有将其提到政治市场上去讨论,而是主张不争论、先试验、树典型、再推广的办法,以可视的经济收益和“榜样”示范效应,促进新意识形态在全国的分布范围。另一方面,中央治国者还通过控制传媒来影响意识形态传播速率和分布结构,通过“三讲”教育、“三个代表”、“精神文明宣传”、“清算法轮功”、“普法宣传”、“送法下乡”等手段对全民进行大规模意识形态投资,便于维持和形成一个主流的意识形态和稳定的政治秩序,在这种稳定的政治秩序下,中国的改革表现为一个连续的平滑的过程。
2.政策含义及中国目前的“变法”模式的局限性。
中国经验表明,在改革过程中,中央决策者应充分注意到政治的交易成本,并力求在变法和政治稳定性之间寻找平衡点。另一方面,转轨也决不仅仅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它也是一种秩序规则的大规模转换。这种转换比单纯向市场经济转轨更复杂、更艰难也更漫长。在这种秩序转换的过程中,为了防止转轨国家滑入坏的市场经济[29],政府对合作秩序的有效治理尤其必要。在这里,我们需要经历一个经济学思维范式的转变:在制度变迁过程中,仅仅假设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好是远远不够的。或许,更为现实的思路是:在转轨过程中,有秩序总比无秩序好,“有政府总比无政府好”。也就是说,我们需要从长期意义上的自然主义秩序论,转向短期意义上有限政府的建构主义的秩序治理论。但是在这里,政府在我们的理论模型中已经不再具有计划经济时代那种完全理性,而是认识到其本身的有限理性从而寻求一种宪政约束。
当然,也必须指出的是,中国过去相对成功的改革经验不一定就具有世界性普适意义,也不一定就可以断言中国的改革已经取得了完全的成功。我们还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在政治稳定和经济增长的表象背后所蕴藏的深层次矛盾和危机,如:腐败、有组织犯罪、行政分权和财政分权所造成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为稳定大局所牺牲的国有银行的利益以及由此而累积起来的金融风险等等。这些问题已经对既有的政治框架、法律框架以及改革和发展的可持续性构成了强有力的挑战。
中国已经“入世”,新一轮“大变法”时代即将来临,我们准备好了吗?
【注释】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仅是从政治稳定性的角度对中国过去二十年的改革和变法经验所蕴涵的经济合理性作出理论和经验实证的研究,但未能对这种改革和变法模式的局限性作出详尽探讨(这涉及到中国改革与发展的可持续性问题)。笔者的另外一篇文章实际上已经涉及到此问题,并作了一个初步讨论,但由于才识和知识积累所限,所作的研究仍远远不够,笔者将在以后的工作中对此命题作更进一步的探讨。参见:张建伟:《经济转轨、变法与国家治理结构的平稳转型》, 2002年7月,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工作论文。另外,笔者感谢程金华先生对本文初稿所提出的很有见地的建议和意见;在和罗培新博士、郭雳博士、李清池博士、台冰博士的讨论中,笔者也获益良多,在这里一并表示感谢。当然,对于文中所有可能出现的疏漏和错误,当由本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