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性一致同意”作为一种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最具中国特色的价值观和思维方法,至今仍流淌在每一个中国人的血液里,它影响着变革时代中国人之博弈结构,制约着中国改革选择的范围,从而形成中国改革道路对传统文化和既有意识形态的强烈的路径依赖。这种决策规则或思维方法在中国的最显著影响就是
宪法变迁。中国的
宪法变迁不同于俄罗斯那种“创世纪”式的
宪法变迁过程,它表现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渐进修宪过程[19],也表现为经济改革和宪政转型在时间上的分离(经济改革优先,引起经济和政治的碰撞;进而促使
宪法修改,以确认经济改革的成果)。尽管有人(如:萨克斯等人)对这种
宪法变迁模式的长期绩效存疑,但是至少从过去的转轨经验来看,中国表现出了更好的
宪法变迁绩效。
2.“一党制下的模拟政治市场”假说
与俄罗斯激进政治改革中所采取的多党制和政治自由化不同的是,中国是一党制前提下的渐进政治改革模式,而且在这方面,中国摸索出了足以挑战西方新古典主义理论模型的政治实践。为了方便起见,我们暂不考虑多党制的情形,首先以唐斯的两党选票竞争模型[20]为例来对政治市场上的秩序问题作一分析和评论,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个本土化的理论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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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斯在其《民主政治的经济理论》一书中构造了一个竞争选票的模型。该模型有两个主要角色:执政党及其选民;另外两个次要角色是反对党及其所代表的利益集团。该两党在政治市场中谋求自利行为:赢得最多的选民支持,其制定政策的目的在于赢得选举。如图1所示,政党X和政党Y分别为选民提供在意识形态上属于保守或激进的政纲。在X的左边和Y的右边,投票分别是在意识形态上比X和Y 更激进或保守的选民。显然,政党X将赢得X左边的选民的选票,而政党Y则赢得Y 右边的选民的选票。在X 和Y 之间的部分则为政党X和政党Y的竞争领域。如果政党X采用了一个比X更为保守一些的政纲( Xˊ),由于竞争领域的选民倾向于选择与其偏好贴近的政党,则政党X比采用Xˊ之前多赢得选票(Xˊ-X),而Y则由于竞争的原因不甘示弱,其政纲也向左推进到Yˊ,以求赢得(Yˊ- Y)的更多的选票。竞争的结果是两党目标渐趋一致, 在多数规则下,这对中间选民有利。如果从秩序治理的角度来说,政纲越是与大多数人的偏好一致,越是容易维持稳定的政治秩序。因此在理想的状态下,两党制能够导致较高的秩序治理效率。
唐斯模型是一个里程碑式的贡献,但是也有许多不足,最严重的不足就是它夸大了选民和竞争选票的作用[21]。也就是说,它仅仅考虑到了需求方面,政党的前途为选民的偏好所左右,没有考虑供给因素,或许更为重要的是没有考虑现实政治市场中的高昂的交易成本、利益集团斗争对政治市场均衡的影响、政党本身的策略行为以及政党寻租、选民搭便车等因素。这些因素的存在使政治市场远离完全竞争市场模型。我们在现实中所能看到的大多是“理性的冷漠无知”的选民和被特定利益集团俘获的政党或政府。现实中的两党制模型对
宪法监督和选民的素质及参政意识都有很高的要求,而不是理想化的唐斯模型所蕴含的结果。
唐斯的“两党制模型”与中国的现实也相差甚远。其一,占中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知识有限,多为文盲,他们的参政能力和参政意识值得怀疑,有时很难显示其意识形态偏好;其二,利益集团的人口基数甚大,按照奥尔森的理论,利益集团规模越大,搭便车者越多;其三,各利益集团在知识层次、游说能力、资金实力等方面处于不对称地位,形成不完全竞争市场,使引入政治市场的谈判成本、交易费用过大;其四,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的领导地位,是人民群众历史性选择的结果,到目前为止,仍没有任何其他党派可与之地位相匹敌,尤其是对反对党来说,存在严格的“进入壁垒”。在这种历史和现实条件下,中国采取的是被笔者称为“模拟政治市场”的办法,通过意识形态市场上的竞争和交锋,产生有用的决策信息,而中央核心决策者则处于仲裁者的地位,以获得政治秩序效用的最大化。当然这里仍有一些假定:①中央决策者必须是足够聪慧,有足够的开明去理解和判别各种带有“噪音”成分的信息,以及足够的包容倾听不同派别的反对意见;②中央决策者必须有足够的超脱,以免被一些利益集团所“俘获”;③意识形态市场是开放的,充分竞争的,有关言论是自由的;④各种传媒(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力量足够强大,能够产生足够的舆论压力,监督决策者和其代理人;⑤宪政监督机制和党章的约束机制足够完善。在这种约束条件被满足时,“模拟政治市场”的一党制在秩序治理方面应该是有效率的。由于存在一个权威的中央仲裁者以及
宪法、党章等约束机制,引入“模拟政治市场”的一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将能有效地避免政治市场的不完全竞争所导致的频繁的政权更迭等弊端,在转轨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如此。
那么,在中国现实的转轨经济条件下,“模拟政治市场”的一党制又是如何有效运作的呢?下面我们将通过建立一个“模拟政治市场”的竞争模型来说明中国的一党制如何获得动态的秩序治理效率的。为此,我们在“唐斯两党制模型”基础引入了一个作为仲裁者的中央决策者和时间维度。中央决策者通过分析意识形态市场上的信息去洞察主流的社会意见和公众偏好,以调整其改革策略,以取得公众的支持,以使改革获得合法性基础,进而获得政治秩序治理绩效(效用)的最大化。在转轨经济条件下,中央决策者不能一次性地把握住主流社会意见,而是不断地通过调整政策目标,寻找与主流社会意见的切合之点。一旦寻找到该点,则说明如果此时修改
宪法或有某些重大决策,即会获得大多数公民同意,不会引起大规模的社会动荡。随着利益格局在时间维度上的不断变化,意识形态分布也会发生变化。这表现为整个意识形态分布函数曲线的位移,中央决策者的决策和主流社会意见的契合点也会随之发生移动。
这些中央决策者与主流社会意见的契合点,也是安全修宪点,具有相对稳定性。在此之前,中央决策者适时出台一些一般性政策或法规或授权地方政府出台一些一般性政策和法规,以使公众预期有一个连续性的制度环境。这些一般性政策具有灵活性、试验性,它们的实施和效果往往为中央重大决策提供依据,当召开全国性中共中央代表大会时,某些重大决策出台,同时为
宪法修改作好铺垫。回顾中共中央各次全国性代表大会的重要决议,再回顾中国几次修宪历程,可明显地看出中国“政策性修宪”的轨迹。这种政策性修宪虽然比一般性政策具有稳定性,但是仍然能够看到其灵活性和弹性的一面,这也是中国转轨时期的特殊产物。但是这种“弹性
宪法”必须向规范性
宪法过渡,否则会影响公众预期的稳定性及其它法律制度的及时出台,它也往往为一些主流经济学家所诟病为“国家机会主义”[22]产生的根源。需要说明的是,由“政策性修宪”到“规范性修宪”的确立也需要一段漫长的历程,因为,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和宪政,往往需要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一定水准的公民收入及分配平均程度、公民文化素质以及公民参政意识等。在转轨经济条件下,出现“弹性
宪法”或“良性违宪”都是很正常的现象。[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