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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法”模式与政治稳定性:中国经验及其法律经济学含义

  上面“模拟政治市场”的一党制模型虽然显得过于简单,但是对中国政策走向、宪法和法律变迁仍有较好的解释力和预测力,实际上上述模型建构的目的就在于揭示中国政策取向和法律变迁及经济改革的政治约束,而这在以往的相关问题的讨论中很少被专门地研究过。
  
  3.政治的艺术:“大胆假设,小心求证”
  从短期的改革过程本身来看,制度变迁中秩序的获得更多的是国家治理的结果。而这种结果与政府决策者的政治操作艺术有很强的相关性。从理论上说,国家(政府)的目标函数可定义为垄断租金最大化和制度交易成本最小化,由此会导致政府(国家)在谋求财政收益最大化和通过产权保护、合同执行、监督促进经济发展之间的冲突,即通常所说的“诺斯悖论”[24]。但是现实中的政府和国家大多不是诺斯所说的“无限政府”。实际上,通过对政府行为施行必要的宪政约束,是可以将政府的政治目标函数(社会支持最大化)和经济发展的目标函数统一起来的。具体到市场化改革来说,政治目标函数和经济目标函数的相容,对于平稳转型和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这种作用的发挥,是依靠政府的政治操作艺术来实现的。这种改革中的政治艺术可概括为一句话:“大胆假设,小心求证”。俄罗斯误用“科斯定理”,首先假设政治市场上、意识形态市场上的交易成本为零,在政治市场上进行激进的分权化改革,实行多党制;稍后在经济市场上假设交易成本为零,实施“休克疗法”的大规模私有化方案,形成改革中的冒险主义,待到俄罗斯局面一片混乱时,其“小心求证”也就变成疲于应付、覆水难收。在政治秩序混乱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成为“软政府”,难以形成对地方政府的有效控制和激励,于是地方政府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地方政府的政治目标函数与经济目标函数不相容,在与私人企业的关系上沦为“掠夺之手”,与民争利;中央政府在政局动荡和经济混乱、衰退情况下,无力供给法律公共物品,于是黑帮盛行,私人规则驱逐公共规则,“劣币驱逐良币”,道德、信任等社会资本遭受腐蚀,全民行为短期化,难以形成长期投资,生产和交易的合作秩序难以达成,经济急剧衰退。而中国则采取了较为务实的态度,“边干边学”。在政治市场上、意识形态市场上,中央政府允许争论,广开言路,中国共产党则保持意识形态领导权;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上,中央政府通过财政承包制和分税制,形成地方政府之间分权竞争,而自己抽身“改革第一线”,把握大局,充当最后仲裁者,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能动性,将改革的风险下放,保持一种总体政治秩序的稳定性。这种管制下的模拟政治市场的机制蕴涵政治平衡的智慧,既包含了“大胆假设”,也包含了“小心求证”;既有“开明的人治”,又有“谨慎的分权”,因此能有效地将政府的政治效用函数和经济效用函数统一起来,形成经济发展——政府岁入增加的“双赢”格局。
  
  4. 政府的“三只手”及其法律控制与改革
  政府的功能常被比喻为“看得见的手”,实际上在变革现实中政府的“手”表现形式更为复杂,更像是“变戏法”的手,在不同的环境下“手”法不一。仔细区分,可将政府的手分为如下三种类型:①保护产权,促进市场发育和经济发展的“助手”;②公开向市民社会课以重税,或“创租”、受贿,阻碍经济发展的“掠夺之手”;③暗中侵吞、盗窃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扒手”。Frye和Shleifer认为,中国政府的行为更接近于充当促进经济发展的“助手”(helping hand)形式;而俄罗斯政府的行为更像“掠夺之手”(grabbing hand)[25]。这种区分只是一种总体上的粗略的区分,在现实中无论是中国还是俄罗斯政府,都带有一种机会主义倾向,关键在于设立一种激励和约束机制或一种适当的制度环境,减少这种机会主义行为的实施空间。在这方面,中国对政府体制的改革比俄罗斯要好得多。
  中国没有像俄罗斯那样,采用政治自由化的办法,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在政府内部引入竞争机制,模拟政治市场运作,在外部则通过分流,缩小政府规模,减轻财政压力,同时减小政府的干预经济的范围。具体说来有以下几项措施:①在80年代初,强制一批老干部离休,以那些受过良好教育的、支持改革的年轻人取代“老革命”;②在对地方政府进行分权化改革的同时,又注意适当地对其权力进行控制,如通过跨省、跨地区对调地方政府官员,来防止过于强大的地方势力的形成;③进行财政分权化改革,促进地方政府竞争,形成“地方政府公司主义”,使地方政府官员并不单单谋求政治地位,而是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利益分享者而不是单纯的短期受贿者;④80年代中期,开始允许和鼓励政府官员“辞职下海”,创办实体,90年代末则采取更强硬措施减政裁员,强行“分流”一些政府公职人员[26]。这样,中国通过改革政治体制引致政府行为的激励,而这又反过来促进经济改革,使政府的目标函数接近社会的目标函数,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经济改革的社会效益。除对政府体制进行改革以外,中国还通过立法来限制和规范政府行为,如在宪法中规定:“党和政府必须在宪法范围内活动”,其他几部法律如:《行政诉讼法》(1989)、《行政处罚法》(1996)、《行政监察法》(1997)、《立法法》(2000)、《国家赔偿法》(1994)等也分别对政府的行政立法权限和政府的侵权行为予以规制。这些立法将在使中国政府从无限政府走向有限政府,从低效政府走向高效政府,从直接干预走向距离型间接干预中起到很大作用。
  总之,中国通过这些激励和约束机制,来规制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使“掠夺之手”有所收敛。另一方面也必须引起注意的是,反腐败斗争仍任重道远。在俄罗斯,由于“休克疗法”导致“制度真空”的存在,政府的“扒手”行为和“掠夺之手”行为都很普遍。政府甚至与黑帮勾结,共同谋取财富;而中央政府在政局动荡之中又处于无力地位,法律也难以实施,地方政府机会主义行为因缺乏有力规制而泛滥成灾。
  
  四、  稳政治秩序的获得——中国法律改革经验的理论含义与政策含义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改革是在“有秩序总比无秩序好”、“有政府总比无政府好”的前提下开始的。她不像俄罗斯取消政党之进入壁垒,将共产党推向政治市场,而是在一党制的政治秩序前提下,允许党内或党外的保守派和激进派在意识形态上的争论,从而引入了意识形态市场,通过模拟政治市场运作,获得信息和学习收益。然后通过不断调整政策,走中间道路,以争取最大的支持者,为改革寻找到合法性基础,以求得秩序治理效率。在引入意识形态市场时,中国共产党保持意识形态领导权,同时又表现为以开明的姿态倾听不同意见,通过洞察主流社会意见,只要有利于发展和稳定,则上升为政策和规律,在全国加以推广和实施,如果牵涉到与党章、党纲和宪法有冲突的地方,则修改党章,然后修改宪法
  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上,中央政府通过引入地方性分权市场,通过财政改革(财政承包制、分税制)和授予地方政府立法权,创造一种激励和竞争机制,使地方政府有动力和压力去从事制度创新和保护产权与合同履行等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活动,同时将改革的风险也下放到地方政府;而中央政府则专门致力于一些原则性规定和全国性的重大政策和法律决策和其它公共物品的生产,并从地方政府的实验主义立法中获得信息,对其行为作出最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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