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法”模式与政治稳定性:中国经验及其法律经济学含义
张建伟
【摘要】本文回顾了中国法律改革的历史过程,并揭示了其背后蕴藏的经济逻辑。在和俄罗斯的“大爆炸式”改革相比较的基础上,本文指出中国法律改革的特点在于,它是在政治秩序稳定的前提下进行的。这种“变法”模式由于充分注意到了政治的交易成本,而采取了一系列极富中国特色的改革策略,这些策略使中国的经济转型表现为一个平滑的、连续的政治经济过程。在这种过程中合作秩序得以维持,因此中国能够在转轨的同时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率,而这又反过来使政府的法律改革获得更多的民意支持和合法性基础。中国法律改革的经验已对主流法律经济学构成了强有力的挑战,该经验的法律经济学含义是:政治过程在短期内是影响法律改革绩效的关键变量,治国者要想使转轨成为一个平滑、连续的过程,就必须时刻注意在改革的每一步尽量减少政治的交易成本,力求获得更多的政治支持,以增加改革的可接受性。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律改革更多的是一种“政治平衡的艺术”,而这在主流的法律经济学框架内并没有得到有效说明,法律经济学未来的发展应该为这种“变法”的“政治艺术”提供理论基础,为此,本文分别在政治市场和意识形态市场上讨论和反思了传统意义上的科斯定理的局限性。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
【全文】
一、 理论与现实所提出的问题
当今世界性的经济改革、政治改革和法律改革实践提出了许多挑战性的命题,其中蕴涵了诸多理论拓展的机遇,新制度经济学甚至是主流经济学都从其中吸收了一些理论营养,一门专门研究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过渡的“转轨经济学”也正在形成之中。相比之下,法律经济学对转轨问题的反应则显得较为迟钝,原因在于,对于主流法律经济学家来说,“市场”和“看不见的手”仍是他们近乎“神化”的信仰。他们坚信,只要政府放松管制,“市场会搞定一切”,甚至连市场规则(法律)都会自发地生长出来,比如萨克斯就认为,对转轨经济国家来说,中央计划官僚机构一退出原位,市场马上就会繁盛起来[②],他主张“休克疗法”——向市场转轨速度越快越好;以Shliefer为首的俄罗斯法律改革的政策咨询顾问小组,也建议先私有化,然后再引入法律规制。事实证明,这些新古典主义倾向的政策建议是失败的。在一些转轨国家,中央计划官僚机构中的很多人的确离开了原位,但是却转向了政策制定、地下经济甚至有组织犯罪,市场也并没有立刻繁盛起来。正如科德勒克所说的“……问题在于,一方面不仅要看是谁离开了原位而且要看他去了哪里,而另一方面更要看是谁接替了那个空出来的职位”[③]。在俄罗斯私有化之后,当局也确实制定了一些政策和法律来规制经济活动,但是由于政治交易成本过高,出现了“政策和法律失败现象”,同时黑帮和腐败盛行,政治秩序和民间秩序陷入混乱之中。
与俄罗斯不同的是,中国的经济转轨和法律改革及政治改革则采取了较为现实主义的方案,在政治稳定的前提下,稳步地推进改革,使政治秩序和民间秩序形成一种良性互动机制。从而使中国法律改革的轨迹较俄罗斯的改革轨迹显得更平滑,同时经济发展绩效明显好于俄罗斯。这两个相反的案例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宣告了新古典主义范式在指导转轨国家的政策制定问题上的破产。它说明法律经济学要想对转轨国家的法律改革和法律变迁提供有洞察力的理论模型,就必须摒弃新古典主义的“看不见的手”范式的思维,重构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Shliefer等人(1997,1998)[④]在其一系列论文中对俄罗斯经济转轨中政府的作用以及法律改革作了经济学的分析。这些先驱性努力已经引致越来越多的学者加入这个研究阵营。而对中国法律改革的经济学分析,从笔者所掌握的资料来看,在国内很少见到有人深入、系统地研究过,本文试图在这方面作出努力。
本文的研究表明,对于改革来说,无论是法律改革、经济改革或政治改革,其成功与否,除了必须符合和顺应历史潮流之外,还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治国者政治平衡的艺术。在这种政治平衡艺术中包含了在正交易成本前提下,如何进行公共政策选择和法律决策的智慧。对这种智慧中所包含的法律经济学原理,主流法律经济学没有提出多少有价值的理论洞见,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文通过对主流法律经济学所遗漏的现实问题的探索和解答,必将促使我们对主流法律经济学在中国转轨问题的适用性方面进行理论反思。
二. 中国“变法”模式及其背后的经济逻辑
1.
宪法环境的渐变:政策性修宪
中国的
宪法改革并没有象俄罗斯那样是经济改革和宪政转型相结合进行的[⑤],而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首先改变自己不符合社会潮流(主流社会意见)的那部分意识形态(表现为修改党章),然后召开全国性的党的代表大会以政策决议的形式向全国颁布,最后在适当时机由中国共产党提议或拟定修宪草案,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和向全国颁布。
回顾中国修宪历程,可明显看出上述特征,即使在改革之前也是如此。1931年的《
宪法大纲》制定于1928年中共六大召开并修改党章之后;1946年《陕甘宁边区
宪法原则》制定于1945年中共七大召开、颁布新党章之后;“七五”
宪法颁布于党的十七大之后;“七八”
宪法通过于党的十一大之后;“八二”
宪法制定于当年十二大召开对党章进行修改之后,由五届人大颁布;1987年党的十三大召开,修改党章之后发生88年的修宪;1993年的修宪发生于92年党的十四大召开并对党章进行修改之后;1999年的对现行
宪法(“八二
宪法”)的第三次修改发生于1997年党的十五大对党章进行修订之后[⑥]。
本文主要关注的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制宪和修宪历程。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反思和全面清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和后果,决定改变同生产力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并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1982年的
宪法(现行
宪法)就反映了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基本精神,在中国法制史和经济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次修宪是对“七八”
宪法的整体修改。在此之后,1988年和1993年及1999年又有三次修宪,但不是整体修改,而是采取
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八二”
宪法中的有关经济政策和其它不符合改革开放精神的条款进行边际上的调整,体现的是中国共产党的有关经济政策上的变化,尤其是对所有制结构方面的政策变化,以及对改革中公认的成果的确认方面。下面将历次重要的党的代表大会决议有关内容及其几次修宪的主要内容列表如下,从中可看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政策环境和
宪法环境的变化(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以下几个特征;①从制度环境变化的角度来看,中国的改革是以政策为先导,
宪法确认的形式逐步地渐进地展开的,政策的变化是连续的,修宪过程是稳定的。②所有制结构方面的政策日渐宽松,呈现出所有制多元化政策导向的趋势,政策的市场导向非常明显,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稳步提高,尤其是在“十五大”之后,私营、私有等非公有制经济由“国民经济的补充”上升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公有制经济由原来的“国民经济的主体”下降为“国民经济的基础”。③“邓小平理论”被写进十五大报告和1999年
宪法修正案。意识形态的包容性在“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下越来越强。从“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写入
宪法到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友好”态度,都表现出中国共产党意识形态方面的巨大包容性,实际上这种包容性不仅仅具有深刻的政治涵义,也具有文化上的意义[⑦]。④出现了从集权到分权、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土地使用权转让在“八二”
宪法中是被禁止的,而在“八八”
宪法修正案中得到承认;国有企业改革也从放权让利到产权改革转变;“依法治国”成为今后中国市场经济的治国纲领。这些转变表明中国试图为未来的市场经济建立一个全面而坚实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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