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来,中国人大立法权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79年到1992年,立法以计划经济为基础,工具主义思想为指导,政府在立法中起主导作用,立法内容主要涉及行政管理性法律;第二阶段从1993年至今,立法主要任务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实现依法治国,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由“法律工具主义”(“以法治国”)转变为“权利保护主义”(“依法治国”)[16]。
法治的第二个经济作用是约束经济人行为,包括产权界定和保护、合同和法律的执行,公平裁判和维护市场竞争,正是通过这两个作用,现代经济才在制度上确定了政府和经济人(企业或个人)之间的保持距离型关系。由于法治对市场中存在的机会主义、道德风险、垄断等行为施加了约束,维护了竞争,促进了交易双方的信任,因此可以改善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在这方面,中国已作出了努力。1982年
宪法已经认识到赋予个人以财产权(personal property rights )的重要性,其13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1986年的《
民法通则》中,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范围已经扩展到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明权等领域。其他几个单行法律,如:《
专利法》(1984)、《
著作权法》(1990)、《
商标法》(1982)分别对个人财产权有更加具体的保护条款。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及
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则分别为财产权的保护提供程序保障和必要的司法救济体系。公司资产的财产权保护与合同规制由《
公司法》(1993)和《
证券法》(1998)规定。宪法修正案(1988)和《房地产管理法》(1994)对土地资产的使用权的流转作出了相应规定,确认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提高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对于私营企业、个体企业中的私人产权,在法律和法规层面上,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9年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以及《促进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都对私营企业的存在、注册登记等问题作出了规定。1997年全国人大颁布了《合资企业法》,1999年又颁布《
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的
宪法修正案也将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提升到与其他所有制成分相平等的地位。这标志着中国保护和治理私营部门的法律法规框架开始成型。
经济改革改变了中国公民的财产权结构和财产观念,而法律改革通过对经济改革成果的确认,使之上升到一般性规则,成为公民共同认可的可预期的共同知识。正是这些共同知识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财产制度的基础。
在合同的保护和监督实施方面,我国合同法在演进过程中不断剔除
合同法中的计划经济色彩,日益强调合同自治。中国为适应经济改革的需要,于1981年出台了《
经济合同法》,该法主要服务于国内企业和企业之间交易活动,而1985年出台的《
涉外经济合同法》和1987年出台的《
技术合同法》则分别服务于外国人在我国的交易活动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易,这样就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局面。这与当时中国契约活动发展的不平衡性现实有关。1986年的
民法通则涉及到大量的有关合同关系的原则性规定,但是无论从条文数量还是具体内容上来看,都显简单。上述的四部法律在合同关系的规制方面还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受到计划经济因素的影响。虽然中国在1993年对《
经济合同法》进行了修改,试图减少这种影响,但是仍能够看出有使合同屈从于国家政策的迹象。另外,几部
合同法相互重复、矛盾的现象也很严重。1999年统一《
合同法》的出台,消除了以上缺陷,强调了诚实信用、公平和作为有限合同自治的社会经济保护原则,同时它还对转轨经济中出现的特殊问题予以关注,如:针对我国企业间存在的“三角债”问题,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在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中增设了债权人代位权(第
73条)和撤消权(第
74条),保证了新
合同法的可操作性。新
合同法以中国原有的三部
合同法为基础,总结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
关于合同法方面的立法和司法经验,扬弃了国际上先进的合同法规则,势必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统一大市场的建立奠定了契约制度基础。
在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方面,中国于1996年修改了
刑事诉讼法,1997年修改了
刑法。这两部法律的修改,表明了我国对日益增多的转轨中的经济犯罪的关注,而且愈益重视
刑法的经济功能。1979年我国制定的第一部
刑法过分强调阶级斗争的内容,具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和政治色彩。此后虽作了多次修补,仍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经济犯罪有效控制的需要,如:①将计划经济时代的某些经济行为规定为犯罪,比较典型的有“投机倒把罪”、“伪造或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等;②对于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如:金融诈骗、虚假广告等缺乏应有的法律规制条款,因此,
刑法改革正是在这两方面破旧立新。新
刑事诉讼法和新
刑法的鲜明特征就在于日渐脱离社会控制占主导地位的秩序治理模式,走向以保护经济当事人财产权利和契约安全为主导的秩序治理模式,主要表现在:①弱化旧
刑法的政治意识形态色彩,删去有关“阶级斗争”的内容。②适应
宪法的修正,对新兴经济部门给予与国有部门同等地位的保护,如:用“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提法取代了“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的提法。③注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新
刑法在这两方面着墨最多,如:对党政干部贪污、贿赂罪的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实际上综合了法律改革的“法治经济”、“宪政”和社会控制的目的,而对债券罪、内幕交易罪、擅自发行股票罪、操纵证券市场罪、虚假广告罪等则涉及到经济当事人普遍关心的财产权交易秩序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