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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范式转换”研讨会(二)

  朱苏力:
  讲范式,首先有一个问题是我们认为自己能够创造范式。通过看库恩的书和我的研究,并不是说通过自己的努力想摆脱原来的范式就能摆脱。从科学史上看,从牛顿的范式到爱因斯坦的范式经过了几百年,现在物理学家想突破爱因斯坦的范式是没有办法突破的。为什么呢?库恩讲范式是研究成果得以产生的方式、方法,它决定了研究领域最基本的解决问题的标准和和方法,因而在一范式内部可能有完全相互冲突的两种意见,但它们是属于一种范式的。例如关于法的本质是阶级性还是非阶级性的对立,都属于同一范式,因为它们都谈的是法的本质问题,关心哪一种政治话语更正确。同样,在其它学科中,如概念法学、诠释法学等,也是同一范式的。同样,近年来对我的批判,也是内部的,也属同一范式。
  在此基础上,我想谈谈中国二十年来的发展,大致可以有这么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大致从78年以后至80年代后期,主要任务是拨乱反正,确立法律的自主地位,作为独立的学作摆脱对政治的从属。主要批判极左政治,讨论法律与法学的核心概念,但基本上还是讨论政治问题,借助了人文话语的话也不太注意实证,其思想根派基本上是广义的法学,包括政治学的一些概念,而不是作为法律职业的法律思想,所以我称之为政法法学。虽然使法学从政治中解脱而成为公众的、学术的话语,但其基本评价标准是政治的准。第二阶段是从80年代中期后,特别是贯穿到整个90年代,法学开始自己发展,脱离流行的政治话语而注意技术,但真正推动其发展的是法律服务业即律师行业,否则注释法学与诠释法学是发展不起来的。诠释法学实现了法律作为专门的知识和技术的可能性,使其不再是政治话语的附庸,在反对极左政治的意义上是对政治法学的延续,但更重要的是从意识形态走向技术性。这一阶段的主要理论资源是德、法、日、台等民法,还来自于刑法、行政法等大量的部门法。这一派的核心问题是构建概念系统基本完整,能有效传达并应用法律规则体系,其基本上是技术导向的,但其实际功用并不局限于技术,而具有政治性,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对于法律实务与人民有重要意义,对法学发展也有重要意义。其主要方法是概念分析、规则分析。但到了九十年代中期后,产生了社科学派,也有一部分人重视人文这部分人主要从政法学派过来的,但他们不满足。有的倾向思想理论和学术性偏好而回到马克思之前的西方的人文传统资源,进入了法律理论历史研究的领域,突出表现为广义的法律文化的研究。但还有一部分人走进了社会科学,注重当代社会科学的实证研究。其共同特点是不把法律话语看成是自给自足的体系,不作政治批判和道德评价。
  (苏力下面的发言及紧接的张中秋、王好立、张志铭、范忠信的发言因记录问题只能列出简单提示,确切内容缺失)
  不过实际上,对具体的一些学者很难划分,如:研究知识产权的冯象,研究民商法的方流芳,研究诉讼的王亚新等等,便形成很难界定的一群学者。
  c  关于司法制度的思考也是涉及很多领域。苏力认为基本上是社会状况造成的
  但保持“政治正确”却是各个学派中都存在的一个问题,表明中国法学范式的转换还需要一段时间。
  3.①政法话语将基本上趋于没落
  ②会有更多的非法律知识分子运用政法话语
  ③诠释法学任重道远,将是中国法学发展中的常规科学。学术市场不是按学术产品优劣来判断的。真正决定学术格局的是学术消费者,社科法学必然会据有一席之地,但作为学术共同体应充分尊重诠释法学。
  ④社科法学将会弥补诠释法学在回应中国问题上的不足。
  ⑤法律的非法律化。
  ⑥高度信息化会影响法律的变化。如将某些规范问题作为为事实问题。
  ⑦法律是哈贝马斯所说的处于“事实与规范”之间。
  ⑧社会到了一个有利于社科法学的阶段。
  张中秋:
  (1)法律是科学吗?思想的深刻与对事物本质的追问是成正比的,目前的研究缺乏方法之外的更丰富的知识资源。
  (2)外在规范与内在规范。
  选题:不是应景之题  而是学术话题
  开篇:梳理
  正文:立论与驳论并行
  材料最具经典性、代表性、意义完全性
  结论:全文逻辑的推展
  王好立:
  苏力的阐述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讨论平台。
  张志铭:
  1.认为范式是一种分析工具,是否意味着范式就不是一种建构工具呢?如果能,那么在多大程度上能成为建构的工具呢?
  2.范式的自发形成和人文设计之间的矛盾。
  范忠信:
  1.我写文章,似乎鲜有范式
  2.胡适的“大胆假设、小心求证”
  3.共同的风格就是一种范式。
  谢晖:
  1.在中国特定大背景下,政法学派的观点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2.苏力认为政法学派将走向失势和衰落,我个人主张多元和宽容,我想政法学派有其存在的合理地方,只要中国政法还有其不合理的地方。政治价值的呼唤是一项永恒的事业,只要政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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