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范式转换”研讨会(二)
整理者:郑礼仁
【全文】
【编者注:这是继第一部分后,29日下午的第二部分。但是由于我们工作的疏漏,在录音中出现了失误,以致于苏力、张中秋、王好立、张志铭、范忠信诸位先生的部分发言未能整理,只能提供简单的提纲,在此莼一向上述几位先生和广大读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法学研究范式转换”研讨会(二)
11月29日下午(13:30--17:00)
主题:法学研究范式的宏观思考
主持人:王好立
第一时段(13:30--15:00)
葛洪义:法学研究中的认识论问题
张千帆:《法学研究的“新范式”?--建立严密的新实用--实证主义的法学体系》
谢晖:《诠释方法,通向法律的真理之路》
张文显:《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
第二时段(15:30--17:00)
苏力:《也许正在发生》
郑永流:《法学是科学吗?》
张中秋:《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作的一些思考--以法律科学为议论中心》
第一时段(13:30--15:00)
葛洪义:
以苏力为代表的学者提出了后现代法学思潮问题在中国法学界引起了震动,我对此的印象很深,因为我觉得中国从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开展了很多重大问题的讨论,甚至在某些方面涉及根本问题的看法,如对法的阶级性提出意见,对于这些,法学界都持着很宽容的态度。但后现代主义法学思潮提出的问题,法学界一是不大理解,二则承受不了此变化。为什么呢?因为这涉及到一个根本问题,后代现法学思潮提出的批评实际上涉及到两个范式之间的对话问题,甚至是挑战与颠覆。所以我觉得有必要对中国法学理论传统的范式进行梳理。
我觉得我们的范式是传统的理性主义法律论;或者说是建立在本体论的认识方法上的,而本体认识论方法的焦点就是理性。我们没有认真讨论法律与理性,但我们的认识引去却是理性的,因为我们法学界对人类认识的客观性有近乎迷信的推崇。尽管我们关于法的阶级性,社会性等的讨论表面上看分歧很大,实际上研究的方法论是一致的,即从外在于人的客观存在中寻找法律的依据,而且认为法律应该反映之,我们对法官的要求也是这样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都是理性主义的,寻找唯一正确的客观真理,而这恰恰是后现代关注的焦点。因为传统理性主义认为正确认识的产生需两个因素--理性的认识主体和有理性结构的认识客体,但后现代主义把这两点都否定了,其造成的结果是作理性主体的人不存在了,因而就令人觉得“我们进入了一个没有根据的时代”。所以后现代主义的挑战直接针对的是个理性的问题,而理性又是我们传统法律理论认识问题的一个基本方法与范式。
为什么我们会承受不了这样的变化呢?我觉得这是因为我们的法学理论一直未从本体论过渡到认识论。认识论是对认识的条件进行检验,即把法律是什么的认识建立在对我们的认识能力、条件、范围、来源等批判性的检验的基础上。如果我们没有对自己的认识能力进行检验,则我们的认识成了没有根据的了,而我们长期以来没有做这个工作,包括我们的法的概念中就存在这种问题。这种现象我们称之为认识论的缺位。其实,这种认识的形式是从我们的知识论的径路上形成的,即探求客观真理,是从苏格拉底、柏拉图、亚历士多德,经过托马斯·阿圭那,到笛卡尔这样一个径路上形成的。这个径路上的分析法学、自然法学有很多对立的地位,但共通之处是都在知识论的范围内思考问题,即都从主体认识客体的角度看问题。那么这种知识径路基本上奠定了法学启蒙时期以来的基本径路,它从三方面限定了我们的知识径路:一,把法看作我们认识的对象;二,这个认识对象是有价值内涵的;三,形式主义法律理论还是建立在知识论的基础上。所以当主体与客体的分离被打破后,这种知识论就存在认识何以发生的问题,所以这里存在范式转换的机遇。过去有种说法说西方哲学经历了本体论哲学到认识论哲学再到语义分析哲学的转变,而我们还基本上停留在本体论阶段。所以我想如果我们要想对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持,我们必须有足够的能力去回应后现代主义提出的问题;而是回应这些问题,我们就应该认识到这些问题是在什么地方发生的。我认为后现代所否定的是传统知识论的模式,甚至连认识论本身都否定掉了,因为认识论本身就是存在于传统的知识论框架内的一个问题,但认识论的革命是想完善之,这个完善现在并没有低抗住后现代的冲击,我认为凭这个范式仍可以进一步挖掘,但我们这个工作没有做。
王好立:
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上曾发表了信春鹰教授的一篇文章专门探讨这个问题,标题是“后现代主义为法治探索未来”,这篇文章相当成熟。这个问题是值得法学思考的文题。西方的文学、哲学等经历了一个现代化的过程,他们的后现代不是那么激烈,而法学甚至连现代派的阶段都没出现,而是一直沿传统方式走到现在,其后现代与文学、哲学的后现代应是不一样的。
下面请南京大学的张千帆教授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