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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范式转换”研讨会(二)

  (苏力下面的发言及紧接的张中秋、王好立、张志铭、范忠信的发言因记录问题只能列出简单提示,确切内容缺失)
  不过实际上,对具体的一些学者很难划分,如:研究知识产权的冯象,研究民商法的方流芳,研究诉讼的王亚新等等,便形成很难界定的一群学者。
  c  关于司法制度的思考也是涉及很多领域。苏力认为基本上是社会状况造成的
  但保持“政治正确”却是各个学派中都存在的一个问题,表明中国法学范式的转换还需要一段时间。
  3.①政法话语将基本上趋于没落
  ②会有更多的非法律知识分子运用政法话语
  ③诠释法学任重道远,将是中国法学发展中的常规科学。学术市场不是按学术产品优劣来判断的。真正决定学术格局的是学术消费者,社科法学必然会据有一席之地,但作为学术共同体应充分尊重诠释法学。
  ④社科法学将会弥补诠释法学在回应中国问题上的不足。
  ⑤法律的非法律化。
  ⑥高度信息化会影响法律的变化。如将某些规范问题作为为事实问题。
  ⑦法律是哈贝马斯所说的处于“事实与规范”之间。
  ⑧社会到了一个有利于社科法学的阶段。
  张中秋:
  (1)法律是科学吗?思想的深刻与对事物本质的追问是成正比的,目前的研究缺乏方法之外的更丰富的知识资源。
  (2)外在规范与内在规范。
  选题:不是应景之题  而是学术话题
  开篇:梳理
  正文:立论与驳论并行
  材料最具经典性、代表性、意义完全性
  结论:全文逻辑的推展
  王好立:
  苏力的阐述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讨论平台。
  张志铭:
  1.认为范式是一种分析工具,是否意味着范式就不是一种建构工具呢?如果能,那么在多大程度上能成为建构的工具呢?
  2.范式的自发形成和人文设计之间的矛盾。
  范忠信:
  1.我写文章,似乎鲜有范式
  2.胡适的“大胆假设、小心求证”
  3.共同的风格就是一种范式。
  谢晖:
  1.在中国特定大背景下,政法学派的观点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2.苏力认为政法学派将走向失势和衰落,我个人主张多元和宽容,我想政法学派有其存在的合理地方,只要中国政法还有其不合理的地方。政治价值的呼唤是一项永恒的事业,只要政治存在。
  苏力:
  我觉得误解是难免的。
  第一个,我为什么说韦伯是政法学派,比方说大家喜欢用是否符合形式正义作为评判法律的好坏,说西方的法律是形式化的法律,中国的法律是实质正义。在这个过程中有一定问题是说不探讨其背景是什么,只是说某个方面是正确的而我们要靠拢之。我自己的文章中也有这种迹象,我们都是政法学派的承继人并受其影响,所以我并没有嘲弄政法学派。我也没有说它衰落,我只是说它会谈化,而不是应当淡化,因为这个工作将有更多的人文知识分子承担,我并没有否定其意义。法学如果说它要作为一个独立学科存在,首先它必须有其独立的技术和关怀。政法学派与政治学问题太一致,具有一般人文科学知识的人都可以关怀之,所以会谈化。这三个学派构成了当代中国法学的一个格局,而且我承认诠释法学将占主导地位,其它两种将作背景。
  包万超:
  我在外面讲学时,他们提出的关于北大法学院最多的两件事是《中外法学》的改革和苏力的本土资源。我感觉95年以来我们讨论法律的规范化、本土化和法学方法几乎是和苏力的名字联系在一块的。苏力把我们引开了此岸,但他没有把我们引到彼岸,我感觉到近几年来苏力看一种语言上的霸权。
  经过阅读苏力的文章,我感觉不断受到感染,使我认为苏力的问题不是他属于哪个学派,而是他把我们引到了新的领地进行博弈,但他又不指出一个博弈的结果。有人认为苏力是社科学派的,我认为并不正确。至于政法学派,苏力也不是排斥的,但不能把它放到主导地位。我切实体会到走社科学派也是一种体力活,很难走。我还感觉学术批评与学术人品是分不开的,社科学派与保守的政法学派和正统的注释学派不同,有些标新立异。我原来认为学术与人是分开的,但现在看是关联的,很少有人能保持真正的学术品格中立。所以,如果跟随社科学派的话,我有两个困惑,一是体力不支,二是如何维持人际关系。
  苏彦新:(因记录问题发言缺失)
  张中秋:
  刚才苏力的讲话使我很受启发。前段时间清华曾有一个“中国法学流派”的研讨会,苏力没有参加,会上的主要观点是中国目前不存在法学流派。苏力从对研究范式主题的回应角度,将中国法学划分为三个派别是可以理解的。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不存在非常独立的三个流派,存在三种法学研究的态势和倾向而未形成派。
  苏力谈到范式时认为是一种科学的结论和认识,我听得不太理解。从张文显的解释中,我才能清楚地理解范式。我想请苏力再解释一下他所理解的范式。
  我同意政法学派的淡化和其作为背景,但我想补充一下,我觉得另一方面它会变换形式。我想从两个方面说明。中国社会是一个政治控制的社会,而不是两元社会,法律是控制的手段,这种状况的改变将得很长的过程,这种背景下政治学派还有存在必要。另一方面可能变化形式,例如合理化政治与法律的结合。
  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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