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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范式转换”研讨会(二)

  张文显:
  我理解的学术规范是一种沟通和对话。北大法学院的这个研讨会很重要,这个题目也是我所观注的,下面谈点自己的看法,主要讲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什么是范式。这个概念是库恩提出来的,遵循的人们纷纷将运用到自己认为应该标新立异的地方,如在学术领域、管理领域等,这样用的越来越多,已经离库恩的很远了,甚至面目全非了。我们今天谈范式,就要回到起点来,下面我就谈谈我理解的范式。库恩大量使用了范式的概念,曾在21种意义上使用。①范式是一种全新的理解系统,是有关认识对象的本体论或有关规律的解释系统,是一种全新的世界观。②范式是一种全新的理论框架,构成一个学术群体的理论基础及其范围概念系统。③范式提供了全新的理论背景,即是一个学术舞台,“演出”的东西受其制约。④范式是一种方法论,或者说是一种基本方法群。⑤范式是一种新的,正在形成的学术传统或学术品格,是一学科成为独立学科的要素和成熟的标志。从上述五方面理解库恩的范式就有一个基本的起点,否则各说各的则无法沟通。
  第二个问题是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从50年代到80年代初,在中国法哲学中占主导地位的是阶级斗争范式,即使在现在其影响也很大。实际上这种范式很僵化,如果与左的融在一起则对中国法学危害很大。这种范式的主要表现为①阶级矛盾、阶级斗争方式成为法学中超稳定的思维模式。②用国家、政府理论主导法学理论。③把唯物主义的原理简单照搬到法学领域来代替对法学特殊问题的研究。④泛政治化,过分注重法律的政治性,而忽视了法律的伦理性、功利性。从法律观上讲是严重的规则模式论,从法律价值观上看过分偏重法律的秩序以致强调义务本位。这种研究范式的危害是很大的。从80年代以来,这种范式受到了各种冲击,在多种范式中权利本位的范式是一种探索与路径。原来的范式已不适应中国的国情和法学发展需要,建立新的法学理论体系必须建构一整套的范畴概念,这样法学界就开展了法学基本范畴的研究。在这种研究中,有的学者就提出了权利与义务是基本范畴,在权利与义务之间又进一步提出权利是更基本的范畴,即基石范畴,用此来建立新的法学体系。对此概括为权利本位,权利本位不仅仅是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也不仅仅是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而且是一种新的观察方法和理论,也是推动中国法治变革的巨大动力。这样,权利本位就是一种新的研究方式,如何构成的呢?①权利本位论提供了法的本体论的理解系统,提供了基石范畴--权利和“全景式”的视窗,②权利本位提供了审视、批判和重构法学理论的一个思想武器或新的工具,如用之观察公法与私法关系、权利与权力关系、权利与义务关系等问题都会得到与时代精神相一致的回答。③权利本位范式为正在形成的学派提供了理论背景和学术框架。
  第二时段(15:30--17:00)
  朱苏力:
  讲范式,首先有一个问题是我们认为自己能够创造范式。通过看库恩的书和我的研究,并不是说通过自己的努力想摆脱原来的范式就能摆脱。从科学史上看,从牛顿的范式到爱因斯坦的范式经过了几百年,现在物理学家想突破爱因斯坦的范式是没有办法突破的。为什么呢?库恩讲范式是研究成果得以产生的方式、方法,它决定了研究领域最基本的解决问题的标准和和方法,因而在一范式内部可能有完全相互冲突的两种意见,但它们是属于一种范式的。例如关于法的本质是阶级性还是非阶级性的对立,都属于同一范式,因为它们都谈的是法的本质问题,关心哪一种政治话语更正确。同样,在其它学科中,如概念法学、诠释法学等,也是同一范式的。同样,近年来对我的批判,也是内部的,也属同一范式。
  在此基础上,我想谈谈中国二十年来的发展,大致可以有这么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大致从78年以后至80年代后期,主要任务是拨乱反正,确立法律的自主地位,作为独立的学作摆脱对政治的从属。主要批判极左政治,讨论法律与法学的核心概念,但基本上还是讨论政治问题,借助了人文话语的话也不太注意实证,其思想根派基本上是广义的法学,包括政治学的一些概念,而不是作为法律职业的法律思想,所以我称之为政法法学。虽然使法学从政治中解脱而成为公众的、学术的话语,但其基本评价标准是政治的标准。第二阶段是从80年代中期后,特别是贯穿到整个90年代,法学开始自己发展,脱离流行的政治话语而注意技术,但真正推动其发展的是法律服务业即律师行业,否则注释法学与诠释法学是发展不起来的。诠释法学实现了法律作为专门的知识和技术的可能性,使其不再是政治话语的附庸,在反对极左政治的意义上是对政治法学的延续,但更重要的是从意识形态走向技术性。这一阶段的主要理论资源是德、法、日、台等民法,还来自于刑法、行政法等大量的部门法。这一派的核心问题是构建概念系统基本完整,能有效传达并应用法律规则体系,其基本上是技术导向的,但其实际功用并不局限于技术,而具有政治性,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对于法律实务与人民有重要意义,对法学发展也有重要意义。其主要方法是概念分析、规则分析。但到了九十年代中期后,产生了社科学派,也有一部分人重视人文这部分人主要从政法学派过来的,但他们不满足。有的倾向思想理论和学术性偏好而回到马克思之前的西方的人文传统资源,进入了法律理论历史研究的领域,突出表现为广义的法律文化的研究。但还有一部分人走进了社会科学,注重当代社会科学的实证研究。其共同特点是不把法律话语看成是自给自足的体系,不作政治批判和道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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